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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三次专利相关法规修改重点系列报导-同样发明创造的处理程序
作者╱北美智权专利研发部 邱子殷
2010/05/10

中国大陆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5号公布了2010年修改后的专利法审查指南,于2010年2月1日施行,此次修改后的审查指南为了适应专利法第9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1条相应规定的变化,调整了初步审查、实质审查以及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程序。专利法第9条与实施细则第41条规定分别说明如下:

专利法第9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
的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1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同一申请人在同日(指申请日) 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
发明专利的,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未作说明的,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公告申请人已依照本条第
二款的规定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的说明。

发明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人声明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在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时一并公告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声明。申请人不同意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驳回该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该发明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终止。」

首先,简单介绍一下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在初步审查中,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程序。审查指南第一部份第二章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中第1.3节根据专利法第9条的审查的规定,「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专利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初步审查中,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是否能取得专利权,一般不通过检索进行审查。但审查员已经得知有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了专利的,应当进行审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六节的规定。」

而于审查指南第一部份第三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中的第1.1节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审查,「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专利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初步审查中,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是否能够取得专利权,一般不通过检索进行审查。但审查员已经得知有申请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提出了专利申请的,应当进行审查。」另于第1.1.1节判断原则,「在判断是否构成专利法第九条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时,应当以表示在两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或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同样的外观设计是指两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实质相同。外观设计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判断原则,适用本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接下来,简单介绍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中,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程序,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份第三章第5节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的规定,「从公开之日至提出申请的期间,如果第三人独立地作出了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且在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以前提出了专利申请,那么根据先申请原则, 申请人就不能取得专利权。当然,由于申请人(包括发明人)的公开,使该发明创造成为现有技术,故第三人的申请没有新颖性,也不能取得专利权。」

另外,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6节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中进行了适应性的修改,其中对两件专利申请的处理,同一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件专利申请,它们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它条件,应当分别通知申请人进行选择或者修改。然而,专利法第9条第1款增加规定了「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在该条款中,又规定了该原则的一种例外情况,即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仅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在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并且申请人在申请时分别做出说明的,除通过修改发明专利申请外,还可以通过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避免重复授权。审查上述发明专利申请时,如果该申请符合授权的其它条件,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选择或者修改,申请人选择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应当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附交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书面声明。此时,对符合授权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发出授权通知书,并将放弃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书面声明转至有关审查部门,由专利局予以登记和公告,公告上注明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终止。

最后,简单介绍一下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份第七章的规定,当同一专利权人同日申请、授权在先的专利权有效、授权在后的专利权无效,这样的处理方式简化了无效宣告程序,也利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尽早结案,同时也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当然,如果属于专利法第9条第1款规定的例外情况,即在符合专利法第9条及其实施细则第41条规定的情况下,允许专利权人从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而保留授权在后的发明专利权。

对于同一专利权人同日申请、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两件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也相同的情形,如果仅有一项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从简化程序的角度考虑,该专利权会直接被宣告无效;如果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两项专利权均被提出无效宣告,则由于无从区分,因而给予专利权人选择的机会。但在告知专利权人进行选择后,专利权人不选择保留其中一项专利权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视为专利权人放弃其选择的权利,那么依据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这两项专利权均存在重复授权的缺陷,因而该两项专利权均予无效。

然而,对于不同专利权人同日申请、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两件专利,由于在申请日时,各专利权人一般不可能知晓另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且不同类型的专利的效力和保护期限有所差别,因此,处理方式不再区分授权公告日相同或者不同,而均给予各专利权人协商选择所要保留的专利权的机会。同样地,在告知各专利权人进行协商选择后,专利权人均不选择保留其中一项的,可以视为专利权人放弃其选择的权利,那么依据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这两项专利权均存在重复授权的缺陷,因而该两项专利权均予无效。

以上内容仅就初步审查、实质审查以及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程序,作一个简单的整理与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