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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大陆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看「一发明一专利」的意义
作者/北美智权法规研究组 邱英武
2008/11/04

缘起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4日对于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做出(2007)行提字第4号判决。此项判决涉及「一发明一专利」在中国专利申请与审查之界定,而判决内容究竟是再次明确说明中国专利审查基准,还是产生更多尚待厘清的问题?希望藉由本文的数据能产生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诉讼经过

中国智慧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因济宁无压锅炉厂与舒学章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2日作出的(2002)高民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于2002年8月2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4日作出(2007)行提字第4号判决,判决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民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知初字第195号行政判决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第32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
文章綱要
一、诉讼经过

二、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

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知初字第195号行政判决

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民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
五、最高人民法院(2007)行提字第4号判决
六、诉讼争议点
七、其它应注意的判决内容
八、结 论
维持92106401.2号发明专利权有效。该决定认为,本案所涉的第92106401.2号发明专利在授权时,91211222.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已经终止,故不存在所述实用新型专利权和本发明专利权共同存在的情况。因此,本发明专利权的授予不违反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济宁无压锅炉厂请求宣告本发明专利权无效的理由不成立。

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知初字第195号行政判决

从独立权利要求书所载明的内容来看,第三人舒学章在后申请的发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只涉及上层炉排的技术特征,而其在先申请并被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涉及上、下两层炉排的技术特征。发明专利技术特征包含在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特征中,故舒学章的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属于相同的发明主题,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正是为了避免对同样的发明创造予以重复授权的情况出现而制定的。该条规定:“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应理解为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同时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处于有效状态的授权专利存在,否则即构成法律所禁止的重复授权。

原中国专利局《审查指南公报》第6号对修改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适用进行了具体规定。由于本案所涉发明专利在授权时,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经续展后已经届满,不存在权利人选择的问题,因此发明专利权的授予并不违反上述规定及修改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2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民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

1992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的发明创造,授予一项专利是指授予一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本案中,舒学章在先申请并被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与其在后申请的发明专利符合上述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定义,故一审判决认定舒学章的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是正确的。

重复授权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两次专利权,基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两项专利权同时存在并不是构成重复授权的必要条件。一审判决中确认的“只要基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两项有效专利权不同时存在,即不构成重复授权”于法无据,且有悖于立法本意。中国专利制度的建立,不仅是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一项专利一旦权利终止,从终止日起就进入了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对该公有技术加以利用。

本案中,舒学章在先申请并被授权的91211222.0号实用新型专利已于1999年2月8日因权利期限届满而终止,该专利技术遂已进入公有领域。舒学章在后申请的92106401.2号发明专利因与91211222.0号实用新型专利系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故在该发明专利于1999年10月13日被授权公告时,相当于把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又赋予了专利权人以专利权,应属重复授权,违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的规定。

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出的第32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及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五、最高人民法院(2007)行提字第4号判决

本案92106401.2号发明专利与作为对比档的91211222.0号实用新型专利并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专利法上的禁止重复授权,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权同时存在,而不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次专利权。本案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原判依法应予撤销。

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民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
二、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知初字第195号行政判决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32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六、诉讼争议点

92106401.2号发明专利与91211222.0号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中国专利法第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新申请的人。」另1992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以及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前述三条文中均表明「同样的发明只能给以一个专利」,此时所指的「同样的发明」的意义为何?

所谓的「同样的发明」,系比对二个申请案的权利要求的内容是否相同,而不是将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与专利申请文件内容进行比对。被比对的二项权利要求若所保护的范围相同,则认定为同样的发明,反之,若不相同者,则不属于同样的发明。而当一个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与他申请案的权利要求有重迭时,亦不能如此即认定属于同样的发明而不准予专利,应是再依据新颖性、创造性等其它条件原则,判断是否应授予专利。而且专利权保护的范围是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范围,说明书以及附图则适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因此,于运用说明书或是附图解释权利要求书时,不可将记载于说明书或是附图中,但却未记载于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解释至权利要求书中,作为限制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也不能仅以说明书附图中所显现的具体结构,作为限制权利要求书的限定技术特征。

此二系争的专利权利要求书,92106401.2号发明专利:「一种立式或卧式双层炉排平面波浪型反烧炉排锅炉,其特征是上层水管反烧炉排是平面波浪型布置。」。91211222.0号实用新型专利为:「1、一种主要由反烧炉排[2]、正烧炉排[1]和炉体[3]构成的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本实用新型的特征在于正烧炉排[1]和反烧炉排[2]的各个炉条是间隔的一上、一下分两层构成波浪形排列。」二项专利的技术方案均是对于双层反烧炉排的发明,所不同的是对于上下层炉排结构的限定有不同。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是记载上层炉排为平面波浪形排列;实用新型专利则是上下层炉排均为波浪形排列。因此二专利权利要求书的范围不相同,亦不可仅以发明专利其中一个附图中,曾显示出下层炉排是平面一字排开的炉条,作为限定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范围,而认定二专利的权利要求范围相同。

是否违反了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中国专利法第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新申请的人。」另1992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第一款以及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前述三条文中均表明「同样的发明只能给以一个专利」,此时所指的「给予一个专利」的意义为何?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6中有明确的记载「禁止重复授权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有多项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权同时存在。」因此,只要两个专利权不同时存在,即不违反法规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此案在发明专利授权时,实用新型专利权期限已经结束,并不会产生前述二项专利权状态均处于有效的情形存在。所以,禁止重复授权并不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次专利权。

七、其它应注意的判决内容

同样的发明创造与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是不同的概念
判决内容中提到「同样的发明创造」概念适用于「禁止重复授权」,而「相同主题」适用于优先权判断。亦即优先权的判断是以后申请案的权利要求书所保护的技术与被主张的优先权申请案中的全部内容,包括说明书、附图以及权利要求书进行比对,与「同样的发明创造」是仅对权利要求书进行比对是不相同基准。

排他权与从属专利
依据《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从属专利,又称改进专利。指一项专利技术的技术方案包括了前一有效专利;即基本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它的实施必然会落入前一专利的保护范围或者覆盖前一专利的技术特征,它的实施也必然有赖于前一专利技术的实施。

判决内容中提出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权,所以当专利权终止时,仅是说明「专利权人不能再以该技术向他人行使专利权,并不表示在该技术上已经不存在任何其它权利。」不能因此即认为专利权的终止,相关技术亦进入公告领域的结果。因此,「如从属专利在期限届满前的终止并不意味着从属专利技术就当然进入公有领域,如果基本专利仍然有效存在,他人仍不能自由实施该从属专利技术。」而在允许同一申请人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可以提出发明与实用新型申请的情况下,即使放弃在先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时,该项发明申请处于「临时保护期」,也不能因此即认为有关技术已经进入公共领域。

八、结 论

此判决内容是将专利法以及专利法施行细则中的文字加以解释说明,且更结合了审查指南的规定,让「一发明一专利」的观念更厘清,另外也再次提出法律条文中未能明文规定的从属专利的处理模式,给予后续案件处理时更明确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