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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展会与EPO申请案不丧失新颖性优惠期的关系
作者/北美智权国际营销组 Jeffrey Chang
内容提供/北美智权法规研究组 Charl Goussard
翻译/北美智权国际营销组
2010/11/18

北美智权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底在台湾举办欧洲专利研讨会,会中许多与会者均询问到有关欧洲专利局(EPO)对于优惠期的规定,有鉴于此,北美智权法规研究组特别将EPO对优惠期的规定重点整理出来,以供各界参考。

不同于美国专利制度,EPO没有提供一般的优惠期,因此,如果一个发明在申请前被公开,EPO将会把它视为先前技术。

然而,EPO仍有提供6个月的优惠期,但仅限于两种少见的情况:第一种情况,不是故意的揭露,如果这个揭露是由于「明显的滥用」,例如,合作伙伴或员工泄漏了发明信息,不论他们是否有签署保密协议。第二种情况,故意的公开,但只适用于国际性的展览会展示的发明。本文将关注在第二种情况-因国际性的展览会而公开此项提供说明。

如果你在国际展会上展示你的发明,你可以有6个月的时间向EPO提出申请专利,而审查委员不能使用这个理由-「在国际展览揭露」来核驳你的申请。但是国际性展会的精确定义是什么?需要什么程序呢?

根据《EPO的申请指南》的说明:一个国际性的展会应在国际展会事务处登记(International Exhibition Bureau, BIE, 网址:http://www.bie-paris.org/site/index.php)。EPO每年4月会在他们的官方期刊发布展会名册。

以下列出BIE 于2010年刊登未来将举办的展览:

01.05. – 31.10.2010

上海(中国)

上海世博会

 

05.04. – 21.10.2012

芬洛(荷兰)

世界园艺博览会

12.05. – 12.08.2012

丽水(韩国)

韩国丽水世博会

01.05. – 31.10.2015

米兰(意大利)

食物能源博览会

显然的,BIE公认的国际展览不多,但是世界上经常举行的展览还是很多,而且还是许多企业会经常参与的「国际性」展览,例如:台北国际计算机展览会(COMPUTEX)、美国消费性电子展(CES)及德国汉诺威电子展(Hannover CeBIT)等,但是,为什么这三大国际性ICT展会不符合BIE认可的资格呢?

主要是因为BIE根据的规定是1928年在巴黎签订的。(这与我们一般称呼的巴黎公约不同,我们平常简称的《巴黎公约》是1883年签定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BIE遵循的1928巴黎公约第一条:不管展览的名称为何,展览的主要目标为教育公众,为展示可达到人类文明需求的方法,或是展现人类在各方面努力后达到的进步与成功,或未来的可能性。

因此,若该展览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BIE则不会认可其为国际展览会:

  • 展览期少于3星期
  • 艺术展览
  • 商业性质的展览

根据上述规则,国际展览必须具备教育性质,没有商业气息,展期长,很显然的,上段提到的高科技产业界闻名的三大国际展览并不符合资格,换句话说,如果你的新产品已经在了该三大国际展览,就无法在EPO申请专利了。

但是,如果你参加的是少数具备BIE资格的展览,而且是在申请EPO专利前展示你的新发明,那么你该如何为你的新发明申请专利呢?

根据EPO Article 55(1)(b) 与 (2) Rule 25,申请者必须在从申请日起算的4个月内缴交证明,且该证明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必须在展览期间已经由指定的负责IP保护事务的主管机关发出。
2. 说明发明是在展览中展出的。
3. 说明展览的开展日与发明第一次的公开日(如果和展览开展日不同日的话)。
4. 包括确认该发明,已受到负责IP保护的指定机关认证。

从以上的说明,我们可以了解EPO的专利优惠期的规定,但这不是申请专利的理想程序,如果你正处于这种情况,你必须清楚了解自己在做什么,与完全了解保护自己发明的程序。反过来说,既然你在展览前已经产生了新发明,且新发明已具有完整的功能性,那么就应该先去申请,除非专利说明书还没完成,就急着在展览宣传,不过这是个冒险,因在展览中揭露发明,不管该展览多重要,冒专利可能会被驳回的风险,其实并不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