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148期概论后,本刊期继续介绍《东盟工业设计实质审查的共通指南》中之「共通的目的」。
东盟成员国工业设计审查共同指南(以下简称「共通指南」)的实施目前面临挑战,因为审查和审查制度存在一些重大差异。在东盟国家中注册工业设计,由于各国家法律存在一些差异,如果要进行任何更改,则需要采取立法行动。 然而,行政标准和内部指令层面的更大趋同,将有助于加强东盟国家主管局在工业设计权利注册和维护方面做法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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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通指南的目的
这些共通指南旨在补充上述内部指南和手册,并支持东盟外观设计局应用的设计审查标准和标准的趋同。 共通指南还可以作为审查员的实用培训工具,以及专业顾问和工业产权代理人的参考文件。需要注意的是,工业设计也可以通过这些共同指南在东盟成员国获得保护,但在某些具体问题上可能存在一些分歧。著作权的进一步发展和法律,在工业设计被承认为「作品」或「实用艺术作品」的范围内, 这可能是由于符合国际标准。
虽然先前已有《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于1886 年制定、 1971 年修订)以及保护实用艺术作品的国家版权法的规定。 但是,这些通用指南不涉及未注册设计或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且对参与的东盟成员国不具有约束力。东盟成员国工业设计实质审查共通指南是在欧盟—东盟知识产权保护项目(ECAP III)的背景下制定的。 该项目于 2009 年获得欧盟和东盟的批准,以支持东盟经济共同体蓝图的目标,以及 2011-2015 年东盟知识产权行动计划中确定的战略目标,这是东盟秘书处2018年11月修订出版的版本。
ECAP III 第二阶段的总体目标是进一步将东盟成员国融入全球经济和世界贸易体系,以促进该地区的经济增长和减少贫困。该项目的具体目标是加强东盟区域一体化,根据国际知识产权标准和最佳实务,进一步升级和协调东盟地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管理和执法制度,并与东盟 2011-2015 年知识产权行动计划。
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办公室受托在 2013-2015年期间实施 ECAP III 第二阶段。2015 年 3 月 12 日,在文莱达鲁萨兰国的文莱镇,ECAP 项目指导委员会 (PSC) 批准了项目 2015 年年度工作计划 (AWP)。PSC 决定在该工作计划中组织一项关键活动「旨在 提高东盟知识产权局在工业设计审查和注册方面所开展工作的质量、一致性和透明度」。 工作计划明确指出,这一结果将通过制定可供感兴趣的东盟知识产权局应用的「指南」来实现。
所有东盟成员国都已经颁布或正在通过立法——以专门法律的形式或作为更广泛法律中的具体章节或条款——以允许工业设计的注册。 在其中一些国家,这些法律得到了其他较低级别的规范的补充,包括实施条例和附属行政决定。
这些共通指南的起草考虑了东盟成员国与工业设计申请审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现有判例,并考虑了一些主管局用来审查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上述内部指南和手册。
下列东盟成员国还发布或通过了工业设计申请审查手册、指南或特定实践指令,供其主管局审查员内部使用:
印度尼西亚:2015年工业设计实质审查指南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2003年10月的工业设计手册,2012年9月20日,科技部长第755/MOST关于实施知识产权法官于工业设计的决定。2017年11月15日第38/NA 号的知识产权法。
马来西亚:工业设计审查模式 (2014)
菲律宾:自2011年4月20日结合IPOPHL备忘录通函第17-013号「修订经修订的专利、实用新型实施细则和条例」,2017年7月10日,一起通过修订的实施细则和条例。
2014年5月20日,专利局局长就「工业设计申请案的推迟公告」发布的第14-004号BOP备忘录通告。
2014年5月20日第16-00 号BOP备忘录命令,关于「根据 WIPO Standard St. 16 和 WIPO Standard St. 3 的修订版实施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设计公布中的种类代码 , 2016 年 6 月 21 日 BOP 备忘录第 17-002 号关于「实施经修订的实用新型和工业设计专利质量审查制度」,2017 年 10 月 20 日。
RA 10530 —定义红十字、红新月和红水晶标志的使用和保护的法案,规定了对违反这些标志和用于其他目的的处罚,2013 年 5 月 7 日。
新加坡:2018 年第4号实务指南——图形用户接口 (GUI) 注册,2018年6月20日IP2SG 2021年第1号实务指南——电子在线系统 (EOS),2021年9月10日2020年第4号实务指南——用于外观设计注册的物品分类、非实物产品或成套物品和非实物产品,2020年12月23日。以及非实体产品注册设计指南,2020年11月17日。
泰国:设计专利申请审查手册(Inspection Manual for the Application for Design Patents)。
越南:工业设计注册申请审查规则,由越南知识产权局局长 2009 年 12 月 8 日第 2381/QD-SHTT 号决定颁布。
共通指南还考虑了欧盟标准和最佳实务,特别是欧盟知识产权局 (EUIPO) 注册共同体设计审查指南——2015年注册共同设计申请审查和 2015 年外观设计无效申请审查 (以下分别称为「EUIPO 指南(申请)」和「EUIPO 指南(无效)」。
在 2015年6月2日至5日在马来西亚兰卡威举行的「东盟设计咨询会议和制订设计审查共通指南」会议上,向东盟成员国的知识产权当局提交了这些共通指南的初稿。修订草案考虑了在兰卡威会议上提出的建议以及东盟成员国当局在会后提出的意见和意见。
东盟成员国工业设计审查共同指南的实施目前面临挑战,因为审查和审查制度存在一些重大差异, 其中一些差异存在于国家法律中,如果要进行任何更改,则需要采取立法行动。 然而,行政标准和内部指令层面的更大趋同,将有助于加强东盟国家主管局在工业设计权利注册和维护方面做法的一致性。
这些共通指南旨在补充上述内部指南和手册,并支持东盟外观设计局应用的设计审查标准和标准的趋同。 共通指南还可以作为审查员的实用培训工具,以及专业顾问和工业产权代理人的参考文件。需要注意的是,工业设计也可以通过这些共同指南在东盟成员国获得保护,但在某些具体问题上可能存在一些分歧。著作权的进一步发展和法律,在工业设计被承认为「作品」或「实用艺术作品」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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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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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叶雪美(Sherry H.M. Yeh) |
学历: |
(台湾) 世新大学法律研究所法学硕士
(台湾) 成功大学工业设计系学士 |
经历: |
(台湾) 「智慧财产局」专利一组 简任专利高级审查官 (台湾) 中央标准局新式样专利主任审查员(75-76)
(台湾) 中央标准局专利审查委员(80-89)
(台湾) 台湾科技大学 专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
著作: |
《美国外观设计侵害认定相关问题研究-兼论我国新式样专利侵害认定问题》,2004。
《外观设计申请实务-台湾及美国专利申请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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