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0期
2024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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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工业设计实质审查的共通指南》
东盟工业设计的定义和保护目标-3:成员国法规
叶雪美/北美智权报 专栏作家

继149期《东盟工业设计实质审查的共通指南》介绍过「共通的目的」后,本刊期继续说明《东盟工业设计实质审查的共通指南》中之「成员国法规」。

虽然东盟成员国工业设计实质审查共通指南(以下简称「共通指南」)与东盟成员国的国家法律和实务大部分是一致的,但在某些具体问题上可能仍存在一些分歧。这些共同准则的进一步发展,有望促进东盟成员国工业设计审查标准和标准的逐步趋同,但工业设计的注册,最终仍取决于东盟各成员国的国家法律法规。


图片来源 : 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东盟成员国内法的「工业设计」定义

东盟成员国的每一部工业设计法都定义了「工业设计」一词[1]。东盟成员国法律中对「工业设计」的定义概述如下:

文莱:「工业设计」是指形状特征,通过任何工业程序应用于物品[2]的表面配置、图案或装饰物,都是完成品中吸引人并由眼睛判断的特征[…]。

柬埔寨:任何由线条或颜色或任何三维形式的组合,或任何与线条或颜色相关的材料,都被视为工业设计,只要该组成、形式或材料具有特殊的工业或手工艺品的产品,可以用作工业或手工艺品的产品的图案、并吸引并由眼睛来判断。

印度尼西亚:工业设计是指以线条或颜色、线条和颜色或其组合的形状,轮廓或图案为创作形式的三维或二维形式,可以给人以美感,并且可以以三种或三种形式实现二维图案,用于生产产品,商品或工业商品和手工艺品。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工业设计是指要创建的产品的形式或形状,包括形状,图案,线条,颜色等。

马来西亚:「工业设计」是指通过任何工业制程或手段应用于某件物品[3]的形状、表面配置、图案或装饰物的特征,这些特征在完成品中具有吸引力,并由眼睛来判断[…]

缅甸:工业设计是指任何工业或手工艺品产品的整体或部分外观,特别是由于该产品本身的线条、轮廓,颜色、形状、纹理或材料和/或其装饰物的特征所致。

菲律宾:工业设计是线条或颜色或任何三维形式的任何组合,无论是否与线条或颜色相关联;提供的是,这种组合物或形式赋予工业产品或手工艺品以特殊的外观,并可以用作其图案。

新加坡:「设计」是指应用于任何物品或非实体物产品[4]的形状、配置、颜色、图案或装饰的特征,使该物品或非实体物产品具有外观[…]。

泰国:「设计」是指使产品具有特殊外观并可以用作工业或手工艺品产品的图案的任何形式或线条或颜色的组合。

越南:工业设计是指产品的特定外观,这些外观由三维配置,线条,颜色或这些元素的组合实施。

因此,就本指南而言,「工业设计」可以定义为二维或三维产品或产品一部分的外观,该外观是由于形状、轮廓、线条、颜色的特征而产生的,构成设计的材料或其他元素[5]

如果注册申请的主题不是国家法律所定义的工业设计,则不允许工业设计的注册。如果申请涉及不符合「工业设计」法律定义的事项,或者确定该申请的目的不是外观设计,审查员应提出驳回注册的请求。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必要针对其他拒绝理由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申请的主题被注册为工业设计而违反了法定定义的要件, 该注册可能被撤销,取消或无效。

「工业设计」要素的定义

上面提到的「工业设计」的法律定义,规定或暗示了申请的主题必须遵守的以下通用要素,以便可以将其视为工业设计:

(i)它必须包含外观特征或「诉诸视觉」的特征,这些特征是由一个或多个因素(包括形状,线条,颜色或其组合)导致的;

(ii)它应该能够实现在产品或物品中;

(iii)此类产品或物品应以工业或手工业制造。

外观特征

工业设计与产品或物品的外观或可见方面有关,该外观或外观吸引或可能经由眼睛「判断」。如果申请涉及无法表征为产品外观或可见外观的物质,则该物质不应被视为工业设计,设计审查机关应对此申请提出异议。

以下主题需要特别考虑,以确定他们是否有资格为外观设计注册目的而使特定产品外观:

单词,字母和其他字符

与产品中的实施例无关地,以抽象概念表示的单词,字母和数字将不构成产品的外观。

这并不排除产品可能被塑造为字母或数字,或者产品的表面外观可能由单词,数字或其他字符的二维表示形式组成的可能性。此外,产品的可见外观可能由字母,数字或符号组成(如图1所示)[6],出于注册目的,它们将被视为这些产品的外观。

图1 表面图案包含字母和单词

颜色

独立于任何形状或轮廓的实施例,作为抽象概念呈现或主张的颜色不能被视为产品的外观。

但是,工业设计可以并且经常确实包含色彩特征,这些色彩特征与其他特征结合在一起构成了产品的外观。可以将一种或多种颜色注册为外观设计,这将被视为所要件保护的功能之一[7]。 这适用于三维设计和二维设计,例如表面装饰,徽标,图形符号和可以视为产品的类似设备。例如,图2的3D手表设计既包括形状也包括颜色[8]

图2 系列颜色变化的手表设计

音乐和声音

音乐和声音不能被视觉感知到,并且不能为物理产品提供可见的外观。这不排除给产品赋予音符形状的权利,或要件对产品进行表面装饰的设计具有例如:书面音符外观的可能性。例如:图3及图4的表面图案设计包含音符。

图3 关于音乐及声音特征的产品外观[9]

图4 关于音乐及声音的外观特征[10]

照片

照片可以为产品提供表面外观(如图5所示),可以将其视为该产品的设计。此外,照片本身可被视为明信片、纸张、印刷品和类似物品之类的产品的外观(请参阅罗卡诺分类第19类)。

图5 照片可做为产品外观的表面设计[11]

图6照片本身可作为产品的外观[12]

建筑计划、蓝图、施工计划

建筑平面图,蓝图,施工图、建筑设计图,蓝图和建筑图,机器或其他设备可视为特定分类(请参阅罗卡诺分类19.08)。

建筑设计图,蓝图和建筑图,机器或其他设备不能作为建筑物,机器或其他设备的工业设计,因为二维平面图或印刷品不会呈现相应成品的外观(如图7及图8所示)。如果机器,设备和其他人工制品的建筑图、蓝图和图则符合此类保护的法律要件,尤其是原创性条件,则也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计划或蓝图为基础的产品设计示例如下。

图7 毯子及床罩的图案[13]

图8 壁纸的图案花纹[14]

图形,图表,地图和教学材料图形

图表,表格和地图等印刷的教学材料是产品,其外观可以视为这些产品的工业设计。如果产品标识为「教学材料」,则可以将其用于注册目的(请参阅罗卡诺分类LCL,类别19-07)。

这并不妨碍这样的设计也可以以装饰形式应用于其他产品,例如:表面图案或其他二维设计,例如用于诸如餐巾,沙滩巾,墙纸等产品(如图9及图10所示)。如果地图,图形和图表符合此类保护的法律要件,尤其是原创性条件,则也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基于图表、图表或地图的产品设计示例如下。

图9 壁纸[15]

图10 沙滩毛巾[16]

计算机屏幕显示、屏幕图像

可以将计算机、便携式设备和类似产品的营幕显示设计以及图形用户界面(GUI)设计注册为工业设计。同样,图像,图像集和计算器程序的其他视觉可感知功能也可以注册为工业设计[17]。表示实施设计的产品。 (请参阅罗卡诺分类,类别14-04)。图11及图12说明了手持电话及计算机显示屏幕的一组图像的设计。

图11 手机及计算机的显示屏幕之图形用户界面[18]

图12 显示屏幕的图形用户界面及图像

如果显示屏幕和图像满足此类保护的法律要件,尤其是原创性条件,则它们也可能受著作权法保护[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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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叶雪美(Sherry H.M. Yeh)
学历: (台湾) 世新大学法律研究所法学硕士
(台湾) 成功大学工业设计系学士
经历: (台湾) 「智慧财产局」专利一组 简任专利高级审查官
(台湾) 中央标准局新式样专利主任审查员(75-76)
(台湾) 中央标准局专利审查委员(80-89)
(台湾) 台湾科技大学 专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著作: 《美国外观设计侵害认定相关问题研究-兼论我国新式样专利侵害认定问题》,2004。
《外观设计申请实务-台湾及美国专利申请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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