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2期
2024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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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工业设计实质审查的共通指南》
工业设计的定义和保护目标-5:产业利用性
叶雪美/北美智权报 专栏作家

工业设计必须符合能够产业利用性的条件,意即实施该外观设计的产品或物品要可以工业生产或 手工生产。151期介绍了《东盟工业设计实质审查的共通指南》中「工业设计之实施」,本篇将介绍共通指南对于「工业产品」或「手工产品」的相关规定。

工业产品或手工产品

产业利用性

工业设计必须符合能够产业利用性的条件,实施该外观设计的产品或物品要可以工业生产或 手工生产。工业设计实施在功能性、实用性的物品中。 它们为这些产品提供审美价值,以使它们对潜在买家更具吸引力。 该设计必须能够作为工业或手工艺品制造的模型或图案。

要注册为外观设计,实施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应能够大量复制,使得生产的每一个单独物品都具有与原始模型相同的外观。 由于无法以相同的副本生产、或者无法在工业上或在手工艺活动中制造而不符合此可重复性要求的产品、物品和物体,可能不是用于外观设计注册目的的产品。例如,以下设计在越南的被发现不符合可重复性要件[1]

图23 石块随机连接的形状及图案

所提交的外观设计因缺乏工业实用性而被驳回。 该设计是通过连接随机形状、尺寸、图案和颜色的天然石材而创建的。 这些石块随机排列,形成大致方形的面板(如图20所示)。 因此,不存在具有相同形状和图案的两块面板,因此具有相同的美感。 因此,该设计不能应用于实施它的物品的大规模生产。

生命体和天然产品

生命产品和生物体不被视为工业或手工艺品,其形状不能注册为这些产品的工业设计。 即使产品的形状偏离通常相应的生物体的形状,该设计也应该被拒绝。此外,公开自然状态下生物体外观的设计原,则上也应因缺乏新颖性而被拒绝。

关于自然形状的两个问题同时出现,就是产品的「外观一致性」和「生产方式」。外观一致性是工业设计认可的一项要件,而天然产品可能无法达到这一要件。 人类生产的天然动物和植物产品,以及自然界中发现的天然产品,每一个产品的形状并不完全相同。 因此,它们的外观无法保持预定的设计。

第第二个问题是天然产物的生产方式不是工业或手工艺。 尽管某些农产品可以通过类似于工业操作的过程进行大规模生产,但为此目的,普通农业生产并不被视为「工业化」。 因此,天然水果、花卉或动物通常不能被视为可能实施工业设计的「工业」产品。例如,以下形状不能被主张或注册为相关产品的工业设计[2]

图24 自然界的水果、花卉形状不能注册设计权

然而,如果水果等天然产品的生产方式是手工或工业过程的结果,并且具有所需的外观一致性,则在满足所有其他注册条件的情况下,它们可以被视为可注册的工业设计。

图25 以工业模具生产的瓜果

例如,如图25及26所示的人造的、工业应用的水果形状。(以及成型装置的设计,如果适用),不能被视为「自然」形状,可以被视为这些产品的设计(LCL类别01.02)[3]

图26 人工改造的水果形状[4]

如果外观设计的表现明显没有表现出活的或天然的产品,或者如果申请指定该产品是人造的,则不应提出异议。 例如,如果申请涉及罗卡诺分类第 11-04 类(涵盖「人造花卉、水果和植物」)的产品设计,情况就是如此。

水果、花卉、动物和其他自然生物的外观和形状可以有效地激发其他产品的设计,包括人造水果、纺织品的装饰品和表面图案、印刷产品和其他二维或三维物体。例如图27所示的产品实施了分别形状为水果和动物的可注册工业设计:

图27 水果及动物形状的工业产品[5]

艺术品

作为单一创作生产或铸造的产品。画布、大理石、粘土或金属等基材,并被视为单独的艺术品,将不会被视为工业设计。 为此目的,该作品可以通过平版印刷、印刷或缩小模型复制多份是无关紧要的。图28所示的雕塑是属于艺术品的作品,而不是实施工业设计的实用产品[6]

图28 艺术品—雕塑

然而,艺术品可以而且常常是工业设计的基础。 例如,纺织品、镇纸或纪念品等实用产品的设计,以及 GUI、图标和其他图形符号,可能已被创建为实施或印刷在产品上的艺术品,或者是 在艺术品上成形、模制或图案化。

任何工业设计的本质都是对实用物品和工业产品的装饰。设计师的贡献将使有用物体的外观美观,并应被视为艺术输入。由于其艺术性质,工业设计也可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承认和保护。[7]「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 2 条第(1)款明确承认「 实用艺术作品」作为受著作权保护的艺术作品。某些实用艺术作品可能会从重迭中有效受益。

艺术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为「实用艺术作品」,受工业设计法保护为工业设计。 这种重迭的程度将取决于相关国家(或地区)法律的具体规定。应当指出的是,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条件与工业设计法对工业设计的保护条件并不相同。 著作权保护作品的主要条件是作品具有原创性,即作品是作者个人的个人表达,反映作者的个性。 另一方面,工业设计通常要求设计符合绝对(客观)新颖性和可见性, 某些法律还要求外观设计具有「独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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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叶雪美(Sherry H.M. Yeh)
学历: (台湾) 世新大学法律研究所法学硕士
(台湾) 成功大学工业设计系学士
经历: (台湾) 「智慧财产局」专利一组 简任专利高级审查官
(台湾) 中央标准局新式样专利主任审查员(75-76)
(台湾) 中央标准局专利审查委员(80-89)
(台湾) 台湾科技大学 专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著作: 《美国外观设计侵害认定相关问题研究-兼论我国新式样专利侵害认定问题》,2004。
《外观设计申请实务-台湾及美国专利申请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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