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3期
2024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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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工业设计实质审查的共通指南》
工业设计的定义和保护目标-6:法定不予注册项目
叶雪美/北美智权报 专栏作家

前文陆续介绍过东盟工业设计实质审查共通指南对于工业设计的定义和保护目标,本文为系列文章之完结篇,将介绍共通指南针对工业设计的「法定不予注册项目」。


图片来源 : 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公共政策、公共秩序和道德

一般考虑因素

一方面应该区分「公共政策」和「公共秩序」的概念,另一方面应该区分「道德」的概念。

「公共政策」和「公共秩序」是指特定国家的一般法律框架,以及该法律框架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法律架构除一国现行的积极立法和行政规定外,还包括一国通过的国际条约和其他国际承诺以及既定判例法。 这些法律渊源反映并表达了该国的政策、基本原则和价值。

「道德」是一套社会公认的原则,决定特定社会或小区内的实践和行为规则。 这些原则和规则并未体现在积极的立法或执行规范中,并且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 在不同的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和小区内,它们可能会大不相同。道德原则和规则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或国家的价值观,社会希望坚持。 它们与积极的法律规范一起应用,这些规范通常不会处理属于「道德」主题的问题或细节类型。

由于「公共政策」、「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定义完全属于国内事务,因此只能由各国主管机关依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决定。 对违反公共秩序或现行道德标准的行为认定,必然取决于该国家的政治、文化和宗教背景。[1]当这些标准被违反时,审查员应对外观设计的注册提出异议,这是根据当地的看法和审查申请的国家的背景来确定的。

具体问题

设计本身的性质

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如果外观设计的商业利用违反相关国家的公共政策或公共秩序,或违反公认的道德原则,则外观设计的注册应向审查员提出异议。当援引此拒绝理由时,应指设计本身。 驳回应基于以下事实:要注册为外观设计的形状或图案本身违反公共政策、公共秩序或公认的道德原则。 如果体现设计的产品的商业利用违反公共政策、公共秩序或道德,则拒绝或无效的理由也适用。例如,图29所示的外观设计,因其违反道德和现行的礼仪标准而在泰国不可注册[2]。图30所示的设计则因其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而被认定为不可注册。

图29 违反道德和现行的礼仪标准的产品设计

图30 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产品设计[3]

以下设计将因违反公共秩序和公共政策而在泰国不可注册[4]:「具有不尊重宗教、君主或王室形状的设计,受到公众尊敬,例如使用作为装饰或实用物品(如烛台或桌脚)上的佛像,或吉祥物或护身符的设计。」

图31 违反公共秩序和公共政策而不可注册的设计

这是某些在特定国家受到高度尊重或限制使用的符号或图像的情况。 在市场上交易的产品中若使用此类符号(例如皇室的象征)或图像(例如具有宗教意义的图像)将被视为具有攻击性,并且违反公共政策、公共秩序或公认的道德。

如果工业设计描绘了语言字符或符号,主管局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交这些字符或符号含义的翻译或解释,以及设计者想要的语言的音译或发音。例如,设计若包含标志、签名、横幅或包含语言字符或符号的包装,主管局认为如有必要,可能会要求经过认证的译员完成翻译,以确保设计不包含任何可能与公共政策冲突或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元素。

应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性质

体现工业设计的产品的性质,有些情况下会影响外观设计的可注册性。 区别可能是在产品本身本质上是非法或不道德,以及产品在该国受到监管控制、事先营销批准或监管禁止进口、生产或分销的情况。

如果由于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部分或全部体现外观设计的产品无法在提出申请的国家生产、进口、分销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商业化,则可以允许进行外观设计注册。 例如,国家法律通常会要求——特别是出于安全、健康和环境安全的原因——某些产品必须受到在该国制造、进口、分销或以其他方式商业化之前,必须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或事先营销授权。 在某些特定国家,特定商品的进口和分销或某些服务的提供受到法律完全限制或禁止。如有疑问,审查员可以提出异议,听取申请人的意见或澄清申请的范围。

东盟成员国具体法定禁止事项

如果适用的国家法律或法规规定排除特定的装置、图像、表征或其他物体作为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审查员应依职权适用排除并对包含排除事项的任何申请提出异议。基于法定禁止的排除是事先确定和公布的,而基于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的排除,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解释和应用。

例如,在以下国家,指定主题作为工业设计的全部或一部分被排除在注册之外,尽管上述主题可能受到这些国家著作权法的保护:

文莱达鲁萨兰国

(a) 雕塑作品(不包括使用的铸件或模型,或旨在用作任何工业过程乘以的模型或模式);

(b) 墙牌、奖章和奖章;

(c) 主要具有文学或艺术特征的印刷品,包括书封套、日历、证书、优惠券、裁缝图案、贺卡、卷标、传单、地图、平面图、扑克牌、明信片、邮票、商业广告、商业表格和卡片、转让和类似物品)。

菲律宾

(a) 与工业产品或手工艺品分开存在的纯粹表面装饰方案。

(b) 禁止在注册的工业设计,使用红十字会、红新月或红水晶标志。

新加坡

(a) 雕塑作品(使用或打算使用的铸件或模型除外)用作任何工业过程中的模型或模式);

(b) 墙牌、奖章和奖章;

(c) 主要具有文学或艺术性质的印刷品,包括书籍封面、日历、证书、优惠券、报纸图案、贺卡、卷标、传单、地图、平面图、扑克牌、明信片、邮票、商业广告、商业表格和卡、转账及类似物品。

越南

民用或工业建筑工程的外观。[5]

国家徽章与官方标志

法律可能规定,如果工业设计包含或包含任何国家、州、城市、政府机构、法定委员会或其他官方机构的徽章、徽章、徽章、骑士勋章、装饰品、旗帜或图案,则该工业品外观设计不能注册。机构。在审查驳回理由时,审查员可以参考国家和政府间组织徽章数据库。

根据《巴黎公约》第 6 条之三,在 WIPO 保存的国家和政府间组织标志数据库。在这些情况下,审查员必须当然要求申请人提供同意注册和使用相关标志或标志的证据。 审查员必须评估同意文件有效以及给予同意的人有权这样做的合理可能性[6]

例如,在文莱达鲁萨兰国,以下标志不能作为工业设计的一部分注册[7]

1. 国王陛下的标准、国徽和印章苏丹和国家元首以及伊斯特里女王陛下。

2. 文莱达鲁萨兰国国玺。

3. 文莱国徽。

4. 联合国组织的徽章或印章。

5. 勋章、徽章、奖章、徽章和勋章由国王陛下制定的法令。

6. 国际刑警组织的徽章或印章组织(国际刑警组织)。

7. 文莱达鲁萨兰国行政部门的徽章、队形标志或旗帜[…]

未经正当授权包含国家或州徽的设计应依职权提出异议。 例如,任何工业设计申请包含以下任何属于东盟成员国和东盟国家的标志:未经主管机关适当同意,东盟组织不应允许其进行注册。

图32 属于东盟成员国和任何国家的标志

个人和政要的肖像

法律可明确将复制或代表活着的或最近去世的人的工业设计排除在注册之外,除非该代表的使用得到了有关人员或其法定代表人的正式授权。 在这些情况下,审查机构应依职权或应异议程序中利害关系人的要求,对此类注册提出异议,并要求申请人提供本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同意的证据[8]

同样,法律可能规定某些公众人物的形像或代表不得包含在工业设计中。 在这种情况下,审查机关应依职权要求申请人提供主管机关适当授权的证据。例如,在泰国,下列官方要人的形像不可作为工业设计注册:「国王陛下的照片或国王陛下或王室成员的雕塑,用于制作崇拜雕像或装饰品,如拉玛五世国王等[9]。」

图33 国王陛下或王室成员的雕塑

结语

综前所述,东盟成员国之间的注册工业设计制度中存在一些差异,如果注册申请的主题不是成员国国家法律所定义的工业设计,不是设计保护之目标,则不允许工业设计的注册。东盟并未制订与注册设计相关的统一法律规定,因此东盟十国之间有关工业设计保护的法律规定是有差异的,工业设计申请的程序和流程各不相同(缅甸目前没有获得外观设计权的有效系统)。同样,在各个东盟国家获得工业设计的成本可能差异很大,对于那些只接受当地语言注册的国家(例如:印度尼西亚、泰国、越南),可能会增加翻译成本。由于英语并非所有东盟国家代理商的工作语言,建议中小企业事先询问当地代理商,以确定他们的工作语言是否为英语。由于大多数东盟国家的知识产权局通常只对工业设计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即是否提供必要的文件和细节,不会对注册要求(例如新颖性和工业利用性)进行实质审查,因此与申请专利或商标等其他知识产权相比,工业设计的注册速度通常更快,除非所需文件有任何缺陷。

东盟成员国的法律虽未全部涵盖上述的保护目标,但大部分的法律都对大多数主题做出了一些规定。本指南所涵盖的一些事项不是实质问题,而是形式问题。然而,这些主题已被包括在内,因为它们与实质相关,并且与工业设计作为保护对象的定义、保护范围、工业设计的可注册性或工业设计的可注册性等事项有直接关系,设计注册的后续有效性。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主题以及相应的拒绝或撤销注册理由,并未在东盟成员国的同一程序阶段或同一类型的机构进行审查。 其中一些问题可能会由知识产权局依职权进行审查,而另一些问题只有在第三方针对注册提出反对意见后才会进行审查。在一些东盟成员国中,工业设计注册的某些有效性条件仅在撤销、取消或无效程序中接受审查。此类程序可由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司法机构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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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叶雪美(Sherry H.M. Yeh)
学历: (台湾) 世新大学法律研究所法学硕士
(台湾) 成功大学工业设计系学士
经历: (台湾) 「智慧财产局」专利一组 简任专利高级审查官
(台湾) 中央标准局新式样专利主任审查员(75-76)
(台湾) 中央标准局专利审查委员(80-89)
(台湾) 台湾科技大学 专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著作: 《美国外观设计侵害认定相关问题研究-兼论我国新式样专利侵害认定问题》,2004。
《外观设计申请实务-台湾及美国专利申请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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