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7期
2024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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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工业设计实质审查的共通指南》
工业设计注册的保护要件-2:互联网上可能的揭露来源
叶雪美/北美智权报 专栏作家

156期文章说明了东盟工业设计中,向公众提供设计几种常见的揭露来源 。而在电商时代,越来越多工业设计是透过互联网进行揭露,本期将介绍互联网上设计公开的可能来源,以及如何确定相关揭露日期。

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设计的公开越来越多地透过互联网作为沟通管道进行。

互联网上设计公开的可能来源

互联网站点和数据库应被视为公开的信息来源。互联网上公开的设计构成先前技艺的一部分。 在互联网上以允许公众清楚地了解该产品外观的方式公开实施工业设计的产品,将会破坏该设计的新颖性。

一般来说,外观设计是否以商标、版权作品、专利、实用新型或其他形式公开并不重要。互联网上最常见的设计揭露来源,包括网站、电子商务平台、在线数据库、社群媒体、应用软件(Apps)、电子邮件、档案共享等多种形式与管道[1]。为了具有有效的法律效力,必须在提交的证据中正确识别互联网上公开的外观设计的来源。

1. 网站

网站是互联网上最常见的设计公开来源之一。 在互联网网站上展示或提供产品应等同于这些产品的商业化。 即使网站需要订阅或付款,或受密码保护以供有限的人群访问,也应该认识到这种类型的揭露。 如果访问某个网站不受保密条款限制,并且处理相关产品的贸易商和商界可以访问,则该网站上的揭露应被视为公开揭露。

2. 电子商务平台

许多网站致力于各种形式的电子商务,例如:在线零售、在线拍卖、在线市场和在线营销。在实务中,越来越多的设计透过在电子商务网站上展示的方式使公众可知悉。在电子商店中提供待售产品或在在线目录中展示该产品通常构成该产品中所包含设计的揭露事件。

3. 在线数据库

相关在线数据库是包含:已备案和公布的知识产权信息的数据库。这些数据库可以由公共机构或私人实体管理。在公共机构管理的数据库中公布外观设计构成揭露,原则上不能透过依赖下文「互联网揭露」段落中所述的例外情况来反驳。 例如,这些数据库包括工业产权局的设计、商标或专利注册的在线出版物。私人实体管理的数据库中发生的揭露应按照其他网站上的揭露进行评估。

4. 社群媒体

在线媒体极大地改变了信息的创建和共享方式。 设计师广泛使用社群媒体来分享他们的作品,企业也广泛使用社群媒体来展示新产品等。就外观设计公开而言,最相关的在线媒体服务是与社群媒体相关的服务,特别是社群互联网、部落格和影片部落格。

社群媒体的内容主要由用户创建的,其传播速度非常快且广泛。 在评估社群媒体服务上的设计揭露时,必须考虑其目的或性质。一些社交媒体服务提供历史信息和搜寻设施,允许检索内容的相关揭露日期。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社群媒体中的内容可能仅在短时间内可用。

从网站获取的证据应透过创建其中提供的相关信息的打印输出或屏幕截图来呈现。此类证据应显示相关设计的清晰影像,显示其特征、揭露日期和 URL 地址。如果信息是透过打印件取得的,则其打印日期将被假定为揭露日期,除非可以根据文件内容或任何其他证据确定另一个更早的相关日期。在评估在线商店、社群媒体揭露设计的证据时,同时要评估该网站的目的和主要特征的信息。

5. 应用软件(Apps)

在线活动的很大一部分需要使用应用软件,例如在线零售、在线拍卖、社交互联网、实时通讯等。 因此,出于评估外观设计公开的目的,也可以考虑这种媒介。

有些网站还提供应用软件版本,以便在行动装置上更轻松地访问该网站。 在外观设计的公开方面,应用软件及其网站可以以相对相似的方式提供相同的相关内容(即日期、设计)。 然而,呈现相关信息的方式可能有所不同。

图5 Apple的APP store[2]

当应用软件也有网站版本时,最好从网站中提取相关信息。 如果没有网站版本,行动装置的屏幕截图也可以作为证据,并以屏幕截图的日期假定为揭露日期,除非可以根据屏幕截图本身的内容或其他支持证据确定更早的相关日期。

6. 电子邮件[3]

电子邮件也可以成为设计公开的来源,特别是那些旨在推销产品并发送给大量收件人的电子邮件。旨在推广产品(包括向有限范围的人员)的电子邮件不应被视为出于揭露目的的私人通讯。 例如,某种产品的制造商向选定的零售商发送电子邮件,表示将其投放市场,可以被视为商业公开该产品所实施的设计。 因此,在评估透过电子邮件通讯公开外观设计时,应考虑的是讯息的内容,而不是其形式。

电子邮件中包含的标准资料可以为评估设计的公开性提供有价值的指示。 例如,「发送」或「接收」日期可以决定揭露发生的时间。应考虑电子邮件通讯的收件者及其目的,因为这可能表明该电子邮件是否发送给相关贸易部门的专业人士。 即使收件人列表未公开,电子邮件的内容仍可能有助于确定是否与揭露目的有关。

建议电子邮件通信的证据应显示出其设计,特别是当它包含在讯息的附件中时, 应明确指出与评估设计公开相关的日期,特别是电子邮件包含多个日期的时候。尽管电子邮件通常包含保密声明,但应考虑其内容、收件者和邮件目的来评估声明的真实性互联网。

7. 档案共享[4]
透过文件系统共享包含设计的文件,原则上将构成设计的公开事件。 要考虑的两种最常见的档案共享服务是点对点 (P2P) 和档案托管。在评估透过文件共享系统揭露设计时,应考虑两个关键面向:

• 在包含设计的文件内容与文件共享系统中的文件参考之间建立连结;
• 确定相关日期。

为了证明透过文件共享公开设计,仅从显示索引文件的平台打印输出是不够的, 需要建立文件索引与其内容之间的链接。 透过文件共享证明揭露时,建议在可用时提交其他证据,例如:通知用户新上传的电子邮件等。

证据也应注明揭露日期。 一般来说,文件可供共享的日期将被视为揭露日期,除非证明实际上没有使用该超链接下载任何文件。 如果未注明文件提供的日期,则以使用者实际下载该文件的日期作为相关日期。此外,计算机产生的时间戳或公证服务可用于确定相关日期。某些文件共享系统使用密码限制存取或需要付费,原则上设计仍会被视为已公开。

确定相关揭露日期

因此,确定外观设计在互联网上公开的准确日期有其必要,以便能够将该日期与申请的申请日期或优先权日期进行比较。 互联网揭露的日期可能并不总是容易获得。

1. 搜索引擎和网站归档服务

揭露日期可以使用搜索引擎和网站存盘服务提供的相关资料来确定。搜索引擎允许用户搜寻特定时间范围内的信息, 所得的结果可以构成相应内容何时在线可用的初步指示。然而,为了证明揭露,相关日期应透过进一步信息证实,最好是搜寻结果中列出特定网站内容中包含的日期。

图6 网页上日期的揭露[5]

在一段时间内进行搜寻时,取得的日期不一定是相关内容发布的日期,而是工具快取或撷取特定网站的日期。 此外,显示设计的网站内容可能与显示的日期无关,而是与该网站的最新版本相关。 由于这些限制,应谨慎依赖搜索引擎。

图7 索引日期由搜索引擎提供给网页(例如来自 Google 快取)[6]

图8 与网页更新相关的信息可从互联网存盘服务取得[7]

为了证明外观设计的公开,建议使用网站存盘服务而不是搜索引擎服务。网站存盘服务(例如「WayBack Machine」)提供对存盘网站或其部分的访问,显示特定日期的设计(capture「捕获」)(请参见下例中的指示「A」)。网站档案还提供查看和导航的可能性。网站存档日期将被视为揭露日期,除非其内容中出现更早的相关日期[8]

图9 网站存盘服务可特定日期的设计

2. 计算机产生的时间戳讯息

电子时间戳服务也可用于证明揭露的日期和时间。合格的电子时间戳是这样的时间戳:

a) 将日期和时间与数据链路起来,以便可以在不被发现的情况下修改数据是合理的被淘汰;和

b) 基于与协调世界时(与格林威治标准时间相结合的国际管理统一原子钟系统)链接的临时信息来源。

电子时间戳为文件、讯息、交易、图像等分配准确的时间,提供内容在某个时间点存在的证据。时间戳可以保护屏幕截图或打印输出中包含的内容,以防止其随后被修改或从原始来源中删除。 此类证据不受任何地域限制。

静态网站和浏览会话都可以带有时间戳。当特定网站请求时间戳时,时间戳服务将提供一个证书,用于验证加时间戳的内容(例如 URL 地址),指定与该网站在加时间戳时相关的确切日期和时间。提供与应用于文件或网页的修改历史相关的时间戳信息的网站(例如可用于维基百科或自动附加到内容,例如论坛讯息和部落格)。因此,建议使用时间戳作为预防措施,以确保设计公开的证据。 此外,当需要多个步骤才能取得相关证据时,建议对整个浏览会话新增时间戳。

图10 提供与文件或网页的修改历史相关的时间戳信息的网站[9]

3.取证软件工具

取证软件工具用于获取数字和计算机产生的证据。,有些可以在互联网上免费取得。这些工具可用于提取有关可能嵌入图像、影片或用于建立网站的程序(即诠释数据)中的相关日期的信息,可用于证明设计在互联网上已公开。

取证软件工具还可用于监控社交媒体捕获的贴文和影像。当使用取证软件工具提取证据时,建议提供解释该工具、如何获取信息、提取何种信息以及从哪些内容中获取信息的信息。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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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叶雪美(Sherry H.M. Yeh)
学历: (台湾) 世新大学法律研究所法学硕士
(台湾) 成功大学工业设计系学士
经历: (台湾) 「智慧财产局」专利一组 简任专利高级审查官
(台湾) 中央标准局新式样专利主任审查员(75-76)
(台湾) 中央标准局专利审查委员(80-89)
(台湾) 台湾科技大学 专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著作: 《美国外观设计侵害认定相关问题研究-兼论我国新式样专利侵害认定问题》,2004。
《外观设计申请实务-台湾及美国专利申请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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