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7期文章说明了东盟工业设计在网络上公开的可能来源,本期将继续说明如何提出从网络取得的证据,以及网络上设计可用性的例外情况。
图片来源 : 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提出从网络取得证据的方式
外观设计的公开不能透过机率或假设来证明,而必须透过有效和充分的外观设计公开的可靠和客观的证据来证明。有利益的一方可以透过提交各种类型的证据(例如打印输出、屏幕截图、图像、影片和诠释数据)来证明设计在网络上的公开。 即使某些证据本身不能确定揭露事件,它们也可以与其他证据一起提交,因为外观设计的揭露事件是透过考虑提供的所有证据来评估的。从网络上提取的证据应明确表明外观设计公开的来源,并在必要时提供这方面的额外信息。 此外,它应该具有定义所公开设计的特征并标识公开日期的质量。
1.打印输出和屏幕截图
打印输出和屏幕截图是证明网络上设计公开的最常见方法。 它们应包含讯息,特别是有关内容获取来源的讯息(例如 URL 地址); 相关日期; 所公开的设计。关于相关日期,重要的是要区分文件(打印输出)的印刷日期和外观设计的公开日期。 印刷日期将被假定为揭露日期,除非可以从 URL 确定更早的相关日期、地址、文件本身的内容或任何其他证据。当打印输出或屏幕截图中标明多个日期时,建议明确标示相关日期。
关于所公开的设计,如果以多个视图公开,建议提交尽可能多的屏幕截图或打印输出(也可以放大较小的视图)以完整地表示该设计。 如果屏幕截图或打印输出中出现多个设计,则首选设计的放大视图。此外,也应明确指出所引用的相关设计。
不应手动修改打印输出或屏幕截图,例如新增揭露日期或来源。当打印输出或屏幕截图未包含所有相关信息时,建议提交额外证据以提供缺少的元素。
2.电子商务平台的打印输出和屏幕截图
电子商务平台通常会注明特定产品首次销售的日期。在确定该产品中所包含的设计的公开日期时,打印输出或屏幕截图中包含的信息可能是相关的。当使用电子商务平台的打印输出和屏幕截图时,建议包含用户在平台上购买产品后留下的评论,因为这些信息可能有助于确定设计的公开日期。
此外,特定的产品参考(例如识别产品的唯一代码)可以充当电子商务平台上显示的信息(例如设计)和其他证据(例如销售日期)中包含的信息之间的链接。[1]
3.在线数据库的打印输出和屏幕截图
在线数据库的打印输出或屏幕截图中指定的发布日期可能与证明揭露的目的相关。在线数据库中仅显示的申请或注册日期并不一定意味着包含相关设计的知识产权已经公布。
知识产权在线数据库的打印输出或屏幕截图应标示公布日期,与申请日期或注册日期无关。此外,在展示文件或在线数据库摘录或注册参考时,要显示发布日期和/或 INID 代码 43 或 45,因为该数字指的是向公众提供设计的日期[2]。
4.图片和影片
可以透过在网络上分享显示包含该设计的产品的图像和影片来公开设计,并提供有关来源的信息。就相关日期而言,应为实际查看图像或影片的日期,或可供查看或下载的日期,例如, 在一个在线平台上。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相关日期可能是记录影像或影片的时间。 该信息可以透过分析相应文件的诠释资料来获得[3]。
虽然图像通常以打印输出或屏幕截图的形式表示,但呈现影片中包含的证据的方式可能是将视讯本身作为证据提交(例如作为文件),或者仅捕获设计所在的相关部分。感知到的。 仅提交影片的 URL 是不够的,因为其内容可能会被删除或更改。 它必须附有该视频中包含的设计的相关捕获。
提交影片本身时,有关向公众提供影片的时间和地点的信息(例如提供证据,例如在社交媒体网站上发布的影片的打印输出或影片何时作为广告出现在网站上)应提供。此外,在提交影片时,建议注明设计在影片中可见的确切时刻(分钟、秒)。此外,如果没有其他日期表明揭露,使用者发表的评论可以作为证据,只要它们注明了日期[4]。
5.诠释资料(Metadata)
在网络上设计公开的证据可以透过分析图像、影片和网站等嵌入的诠释资料来建构。 例如,影像可能包含有关其自身的讯息,例如作者、创建或修改的日期或拍摄的位置。
此类信息在提供设计公开的证据方面非常有用,特别是图像上传到特定网站的日期,或图像拍摄位置的证据。取得诠释资料的方法有多种, 根据装置(例如智能型手机或数字相机)以及相关档案的储存位置,可以透过简单地选择影像本身的「信息」选项或使用更专业的软件来存取诠释数据(即诠释数据查看器)。可以提取的诠释数据类型取决于装置储存档案的方式及其功能。当诠释数据作为证据提交时,建议提供其获取方式、提取的信息类型以及信息来源。
6.URL 地址和超链接
URL地址或超链接本身不能被视为证明外观设计公开的充分证据。 应该用额外的证据来补充它们。这是因为透过 URL 地址或超链接存取的信息可能会在以后被更改或删除。 此外,可能难以识别设计、揭露日期等相关信息。提交URL地址或超链接时,也应提供所含相关信息的打印或屏幕截图。
7.书面陈述[5]
原则上,宣誓或确认的书面声明(例如宣誓书)本身不足以证明揭露事件,或证明设计尚未向公众公开,若由独立第三方制作可能会增加其证明价值,但前提是它们附有显示揭露的额外证据。书面、宣誓或确认的声明中包含的信息应有其他证据支持,例如打印或屏幕截图,显示与揭露相关的信息。
网络上设计可用性的例外情况
鉴于网络的全球性,在线内容通常在全球范围内提供。然而,由于网络上信息的可访问性或可搜寻性受到某些限制,在线设计的特定揭露事件可能无法合理地假设已为在特定地理区域中操作的相关用户圈子所知。在评估与在网站上发布外观设计相关的揭露事件时,可能有必要评估该网站在技术上是否可以在某个国家/地区访问,以及实际上是否能够在网络上找到现有技术。除非内容在某些内部数据库中受到限制存取(例如仅供公司员工使用),否则一般情况下,密码或付款要求均不应被视为妨碍存取网络上发布的信息。
在评估外观设计揭露事件是否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未合理地为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士所知时,必须考虑以下方面[6]:
1.密码和支付:透过密码保护限制对有限人群的访问,也不需要为访问付费,都不会阻止已在网页、应用程序或文件共享平台上提供的设计形成现有技术。
然而,此类外观设计揭露事件是否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未被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合理知晓,可能取决于特定案件的具体情况。 另一方面,对某些内部数据库(例如仅由公司员工使用的数据库)的存取限制,可能会阻止设计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被揭露。[7]
2.语言和顶级域名:在评估揭露时,必须确定业界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是否需要以各自语言搜寻信息。 图片搜寻技术已达到了技术成熟的水平,即使设计发布在非该国通用语言的网站上,也可以找到该设计[8]。至于顶级域名,原则上不会影响在网络上找到外观设计的可能性。 然而,它们可以作为相关业界是否更有可能访问某个网站的指示[9]。
此外,网络的可搜寻性、网站内容的地理封锁,以及保密声明的有效性,都是必须考虑的例外状况。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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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proceeding is not practiced by the IP office of Brunei nor provided for by Brunei’s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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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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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叶雪美(Sherry H.M. Yeh) |
学历: |
(台湾) 世新大学法律研究所法学硕士
(台湾) 成功大学工业设计系学士 |
经历: |
(台湾) 「智慧财产局」专利一组 简任专利高级审查官 (台湾) 中央标准局新式样专利主任审查员(75-76)
(台湾) 中央标准局专利审查委员(80-89)
(台湾) 台湾科技大学 专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
著作: |
《美国外观设计侵害认定相关问题研究-兼论我国新式样专利侵害认定问题》,2004。
《外观设计申请实务-台湾及美国专利申请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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