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0期
2024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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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工业设计实质审查的共通指南》
工业设计注册的保护要件-5:可见性要件
叶雪美/北美智权报 专栏作家

159期已介绍东盟工业设计注册关于「新颖性」的保护要件,接下来将介绍另一个要件:「可见性」。


图片来源 : 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原则

工业设计为实用产品或物品提供了特定的外观。 设计应该吸引视觉并由眼睛来评判。因此,对于该设计所针对的使用者来说应该是可见的,并且在产品的正常使用过程中保持可见[1]

在实施此外观设计的产品的正常预期使用过程中,不可见或不可感知的外观设计特征不能被要求注册为工业设计。为此,正常使用是指产品或物品的最终适用者的使用,无论是公众还是专业或专门使用者,例如:医生、计算机程序设计师或汽车修理工。产品的「正常使用」不包括对包含内部零件和组件的机器、装置或设备进行维修或提供维护的干预措施。内部零件和部件在正常使用期间是不可见的,因为此类物品的使用者通常不会打开或拆卸它们以将其用于预期目的。

图18 正常操作期间看不到复合式产品内部的零件和零件[2]

可见性问题可能主要针对两种产品而产生,即包含零件的复合式产品,以及在正常操作或使用中呈现两个或多个位置的产品。

复合式的产品和产品的不同定位

复合式产品是指由许多单独的零件或零件组成的产品,这些零件或零件组装在一起形成设备、机器或其他较大的产品。这些零件和零件可以组装、拆卸和更换,但它们在设备的正常使用或操作期间可能是可见的,也可能是看不见的。例如,计算机或移动电话等电子设备或泵浦或涡轮机等机械设备就是这种情况。这些是由多个相互连接的零件和部件组成的复合式产品。完成品设备的潜在购买者或使用者在其正常操作期间看不到复合式产品内部的零件和零件。 这些部件及其特征不能要求工业设计保护,并且必须忽略。

图19 密封圈在热泵系统的正常使用过程中它们是不可见的

EM 000425178-0002(密封圈)

密封圈的正常使用状态

如果外观设计实施在作为复合式设备的组成部分或部件的物体中,并且该部件或部件在该设备的使用过程中不可见,则对该组成部分或部件的设计注册是可以提出异议的。设计权应仅涵盖在操作和使用过程中保持完全或部分可见的产品和物体[3]如果某个部件在复杂产品正常使用或操作的特定位置、阶段或步骤中可见,从而可以感知其基本特征,应被视为注册和设计有效性目的的可见特征(如图25所示)。 物品、物品的一部分或特征在开启和关合时,在使用过程中的常规开启步骤中变得可见的物品。

如果一个部件在复合式产品的正常使用或操作的特定位置、阶段或步骤期间是可见的,从而可以感知其基本特征就足够了。 例如,如果正常使用包括打开和关闭物品,则该物品在使用过程中打开步骤中变得可见的部分或特征,应被视为外观设计注册和有效性目的的可见特征。以下范例是产品正常使用过程中具有不同位置的物品的外观表示。

图20 物品开启或闭合时的外观特征[4]


例如,电连接器是一种组件,出于安全原因,其通常合并在外壳中,以防止其与包括该连接器的复合式产品(例如:电器或电动车辆)的使用者发生任何接触。 如果将此组件插入透明外壳或盖子中,理论上可以使其可见,这一事实应该被忽略,因为该组件在正常使用时是不可见的。

如果零件(例如密封环或外壳垫圈)的设计特征在复合式产品(例如循环帮浦)的正常使用过程中不可见,则不得要求保护或保护此类零件的设计作为工业设计。 例如:复合式对象的所有部分不必在所有时间都保持可见。

图21 循环泵

图22 零件的设计特征在复合式产品的正常使用过程中不可见

车辆内装

变频器

 

图23 零件的设计特征在复合式产品的正常使用过程中不可见[5]

卡车滑动天窗接头

车门的内部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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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叶雪美(Sherry H.M. Yeh)
学历: (台湾) 世新大学法律研究所法学硕士
(台湾) 成功大学工业设计系学士
经历: (台湾) 「智慧财产局」专利一组 简任专利高级审查官
(台湾) 中央标准局新式样专利主任审查员(75-76)
(台湾) 中央标准局专利审查委员(80-89)
(台湾) 台湾科技大学 专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著作: 《美国外观设计侵害认定相关问题研究-兼论我国新式样专利侵害认定问题》,2004。
《外观设计申请实务-台湾及美国专利申请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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