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期
2017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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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系列-2:
PCT与巴黎公约及EPC间之关系
邱英武╱北美智权 专利法规研究组资深副理

《简化又经济 - PCT是啥东西?》一文中提到,PCT的30个月与巴黎公约第4条之12个月(6个月)之优先权主张期限有何不同?现细述如下。

巴黎公约第4条适用前提是在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中,依据该国的专利法相关规定,已经合法提出申请案后,在该前案申请日后的12个月(发明或新型申请案)或6个月(设计申请案)内,在其他的成员国中,对相同的发明内容,提出后一个申请案,这时候后一申请案可以主张该相同发明的前一申请案为优先权基础案。此时,后案专利三性的审查基准日往前推移至前案的申请日。但注意,此仅为专利三性的审查基准日往前推移,对于专利权的起算日,仍是本身的申请日,不是优先权日。

至此,已经可以发现PCT与巴黎公约的一个不同点,就是PCT的申请日就是进入各国取得专利权的申请日,而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基础案之申请日,则是申请案专利三性的审查基准日,不是专利权期限的起算日。若是如此,那PCT申请案可以主张各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合法申请案作为优先权基础案吗?答案是可以的,所以PCT申请案也可以因为主张优先权,而使得PCT案的审查基准日往前推移。

EPC与PCT以及巴黎公约间关系又是如何?

EPC是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的简称,目前已有38个国家[1]签署该公约,由EPO(European Patent Office)管理此项公约与各成员国的案件申请。但注意,此与EU(全称European Union)的成员国,目前是27个国家[2]并不完全相同。从PCT、巴黎公约以及WTO成员国表[3]中,可以发现仅有EU为WTO成员国,并非PCT或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而且EPC或是EPO的字眼并无出现在该表中。但却于The PCT Applicant's Guide (最后更新日为2013年6月20日)网页[4]中,可以明确看到EPO属于国际阶段的国际受理局,且是国际检索局以及国际初审局,且还有进入EPO的国家阶段(National Phase)介绍[5]。之所以如此,乃因为EPO与WIPO签署了协议Agreement EPO-WIPO[6],约定EPO可以为PCT申请案受理局、检索局以及初审局,而EPO也是类似国家阶段的地位。

依此,EPO取得类似国家的地位,EPC申请案可成为PCT申请案的优先权基础案,且PCT也可以申请进入EPO成为国家阶段。众所周知,EPC案件,经过审理认为申请案具有专利三性后,再经过符合各该成员国规范的必要手续,例如将说明书或是申请专利范围翻译成该国的官方语言,即可取得该国的专利权。惟此时,有一项比较吊诡的状况,就是EPC的成员国,都属于PCT的成员国,既然都是PCT的成员国,为何还要经过EPO的审理后,再进入各该EPC成员国取得专利权,为何不直接进入该国继续审理即可呢?

这时就必须注意,因为EPCV成员国中,部分国家规定PCT进入该国家的申请,必须以EPO为国家阶段,所以无法直接以该国为国家阶段而进入。该些国家如下:

比利时(Belgium)、塞浦路斯(Cyprus)、法国(France)、希腊(Greece)、爱尔兰(Ireland)、意大利(Italy)、拉脱维亚(Latvia)、摩纳哥(Monaco)、马耳他(Malta)、荷兰(Netherlands)、斯洛文尼亚(Slovenia)等国的国家阶段,是以EPO[7]为国家阶段,不可以直接申请进入各该国,甚至列支敦士登(Liechtenstein)则是以瑞士(Switzerland)作为国家阶段。因此,当PCT申请案的国家阶段属于前述EPC成员国时,既然已经是走EPO,那进入其他EPC成员国的方式就全部统一以EPO方式处理,无须再个别进入。

 

附注

 

 
作者: 邱英武
现任: 北美智权专利法规研究组主管
经历:
  • 曾任电脑周边产品制造公司管理部门
    (法务、IP、人事与总务)主管
  • 曾任国内第一家同时取得SDA协会与MMCA协会BOARD MEMBER公司的法务/IP主管
  • 曾任大专院校讲师(1995-2002)。
  • 智慧财产局专利审查官训练课程讲师。(201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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