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3期
2020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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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专利论坛》-II
高价值专利和AI技术 — 专利诉讼的视角
李淑蓮╱北美智权报 编辑部

继《两岸专利论坛》 - I 资深专利代理师刘芳分享《人工智能领域专利的机遇与挑战 》后,本篇《两岸专利论坛》-II由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暨资深专利代理师洪燕以「高质量专利的前世今生-以专利诉讼为视角」为题,探讨高价值专利的要件及AI技术的专利价值。洪燕开宗明义的指出,由于本身是一位诉讼律师,所以只采专利诉讼的角度来探讨专利的价值。她首先取了一个近期相当火热的案子:小i机器人的案子(上海智臻公司诉美国苹果公司侵权),来分析高价值专利的议题。


2020年两岸专利论坛为两岸首次举行在线专利论坛;摄影:李淑莲

小i机器人侵权案件背景

2020年8月3日,小i机器人(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苹果公司停止Siri(智慧助理)专利侵权,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使用、销售、及进口侵犯该公司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并索赔人民币100亿元。

小i机器人与苹果公司的专利侵权案已缠讼8年,早在2012年6月21日,小i机器人已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告苹果公司专利侵权。其间,苹果公司向国知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在经历了行政一审、行政二审、行政再审多次反复判决后,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3月27日最终裁定:专利有效。行政复议最终结果出炉后,小i机器人即于8月3日重启对苹果的专利侵权诉讼。

涉案专利为ZL200410053749.9(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的发明专利,于2004年申请,2009年获得授权。2011年,苹果公司在其发布的iphone4S手机上首次推出Siri,即个人智能助理服务,其后又在iPhone、iPad、iTouch、MacBook、HomePod等全线产品中陆续搭载Siri,Siri成为苹果产品人机交互的主要入口。这一专利侵权诉讼涉及到苹果的诸多产品线,因此小i机器人方面的索赔高达人民币100亿元。

涉案专利提供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用户可以和机器人聊天,进行拟人化的交互式对话,可以「命令」机器人为用户查找信息、做游戏等。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主要争议在于「本专利说明书对于如何实现游戏功能是否充分公开」。

再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本专利说明书对于如何实现游戏功能充分公开。在判断专利说明书对于某技术特征是否充分公开时,需要判断该技术特征是否属于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对此应当结合涉案专利的记载和现有技术的状况予以综合确定,而不应仅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自认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判断标准。若该技术特征属于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则专利说明书中应当作出详细描述,以满足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要求;若该技术特征不属于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基于其所具备的知识和能力,通过检索现有技术即可实现,则专利说明书中可以不对该技术特征给出详细描述和具体指引。本专利限定的游戏服务器的功能是通过本专利中描述的格式化语句调用现有的成熟的游戏模块来实现的,使用格式化语句调用游戏模块来实现游戏功能属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本案中,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相关记载内容可以实现聊天机器人的一端连接用户,另一端连接游戏服务器,用户通过实时通讯平台或短信平台与聊天机器人进行对话,可以使用格式化的命令语句与机器人做互动游戏。因此,本专利涉及游戏服务器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高质量专利的要件

洪燕认为小i机器人的案例引出了什么叫高质量专利的议题。从这件专利来看,洪燕表示如果要符合高价值专利,有三大要件。首先必须是原创的专利,而且原创性程度要高,亦即是说必须有创造性。就小i机器人的专利来说,洪燕指出在2004年以前,的确没有人或技术文献提过要以拟人的方式和终端互动,反映了其原创性和创造性。第二个要件是从市场而言,要具备应用性、交易性,及不管是现在或未来的产业应用性;从现在苹果手机都带Siri来看,市场性是很足够的;如果有更多授权交易的特质,则更能反映其市场性。而第三点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必须有稳定性和垄断性。稳定性就是耐打,如果一下子就死在那边,就没有稳定性可言了;而所谓垄断性就是侵权易于查明、易于用司法保护的手段来维护专利权;也就是说垄断可以得到很好的控制,而不是有没人采用了也不知道,也很难向法院证明别人用了我的东西。

针对AI专利,洪燕总结为只要原创性技术多、应用广泛,其价值就会高。

高价值反映在赔偿金额

至于专利的价值,除了反映在授权金额上,也可以直接反映在损害赔偿的金额上。
计算赔偿计算方式主要有4种:

(1)实际损失:即「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有名的案例是「握奇」诉「恒宝」的案例(﹝2015﹞京知民初第441号),其损害赔偿计算方式为:损害赔偿=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总数 x 原告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

(2) 侵权获利:「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有名的案例是格力诉奥克斯(﹝2017﹞粤73民初390号、﹝2017﹞粤民终1132号)案件。损害赔偿=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之总数 x 被告每件侵权产品之合理利润。

(3) 许可费倍数:「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有名的案例是西电捷通诉索尼(﹝2015﹞京知民初第1194号、﹝2017﹞京民终454号)。损害赔偿=专利许可使用费 x 赔偿倍数 (3倍)。

(4) 法定赔偿:「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应当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

(4a)法定最高限额以内,法律计算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将于2021年6月1日实施的新专利法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七十一条,提升为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有名的案例为格兰富诉合肥新沪案(﹝2016﹞京知民初1518号)

(4b) 超出法定最高额上限,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名的案例为华为诉三星案( (2016) 闽05民初725号、(2017) 闽民终501号)。由于原、被告均未能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非常利润,故该案最终适用的是以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故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最终判赔8000万以及50万合理开支。

另外一个损害赔偿要考虑的是技术贡献率。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应当限于侵权人因侵犯专利权所获得的利益,因其他权利所产生的利益,应当合理扣除。

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系另一产品的零部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零部件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成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为包装物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包装物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被包装产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技术贡献率的计算方式包括 (1) 在多产品专利中,通过专利数量占比来计算、(2)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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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淑莲
现任: 北美智权报主编
学历: (台湾)文化大学新闻研究所
经历: 半导体科技杂志(SST-Taiwan)总编辑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总编辑
日本电波新闻 (Dempa Shinbun) 驻海外记者
日经亚洲电子杂志 (台湾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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