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6期
2021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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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EPO口头审理该如何进行,引发欧洲专利界高度热议
蒋士棋/北美智权报 编辑部

为了一桩寻常的专利权争议案,居然有将近50个欧洲的专利相关机构或个人,向欧洲专利争议的最终裁决机关:扩大上诉委员会(Enlarged Board of Appeal)提交公众意见,其中更不乏爱立信(Ericsson)、拜耳(BAYER)、飞利浦(Philips)这样的世界级企业。他们究竟在关心什么议题?


图片来源 : 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本刊在前期文章(2021年EPO审查指南更新)中曾经介绍过,在最新的欧洲专利局(EPO)审查指南里,已经把在线形式进行的视频会议(video conference)当作口头审理的标准做法之一。这固然是因为新冠肺炎疫情中,EPO不得不采取的权宜措施,2020年当中也曾操作多次,但在最近一桩案例里,就有当事人直接质疑这种做法的适法性;更有趣的是,当EPO的上诉委员会(Board of Appeal, BoA)将此案争议对外征求公众意见时,居然引发全欧洲专利界正反双方的激烈交锋。

整件事情的起源,其实是一场再寻常不过的专利权争议。去年年初,位于德国的上诉人,以及位于瑞士的被上诉人(兼专利权人),已经被BoA通知将在2020年6月30日进行双方之间专利权举发案件(G 1/21)的实体(in-person)口头审理。随后,由于欧洲的新冠肺炎疫情迅速蔓延,BoA又在去年5月通知双方,G 1/21案件的口头审理日期将被推迟至2021年2月8日。

即使未获得双方同意,BoA官方仍决定以视频会议进行口头审理

到了今(2021)年1月初,被上诉人以新冠肺炎疫情以及跨国旅行限制为由,要求BoA再次推迟预定2月8日进行的口头审理,还特别指出由于即席翻译等原因,「口头审理并不适合以视频会议方式进行。」不过,就在1月20日,BoA还是正式通知了双方,2月8日的口头审理非但不延期,而且确定将以视频会议方式进行。

至于上诉人方面,也在今年1月20日,于回复给BoA的视频会议联络调查信件中,表达了与被上诉人相同的态度,也就是不赞成以视讯方式进行口头审理。只不过,这项意见并没有被BoA所注意。最终到了2月8日,BoA就在未得到双方同意的前提下,以视频会议方式进行了G 2/21案件的口头审理。就在这项审理进行中,上诉人就针对视频会议提出了疑问:如果未能取得双方共识,欧洲专利公约(Europe Patent Convention, EPC)第116条中的口头审理能否被在线会议取代?并且要求提交至BoA的最终审理机关:扩大上诉委员会(Enlarge Board of Appeal)进行讨论。

对于G 1/21一案该如何审理,BoA的扩大上诉委员会从4月初就开始征求公众意见。图为EPO位于德国慕尼黑的总部

来源:https://www.epo.org

BoA认为,视频会议也是口头审理方式之一

在开放公众提供意见的同时,BoA也对于本件争议核心的法规:EPC第116条第1项[1]以及相关联的第113条第1项[2]提出自己的看法。BoA认为,第116条并未对口头审理的进行方式做出任何限制,虽然过往绝大多数都是以实体方式进行,但以视频会议方式进行也未尝不可。换句话说,视频会议仅是进行口头审理的方式之一,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取代的关系,BoA的做法更没有违反第116条的规范。

此外,对于上诉人所提出,若因技术上原因(讯号质量不佳、无法顺利联机……等)导致视频会议无法进行,将影响第113条所保障之意见表达权利,BoA也认为,只要审理过程中所有人都保持细心、机警,就能把这个风险降到最低,「只要视频会议使用的技术在平常都能正常运作,就已经在保障当事人意见表达并维持公平审判了。」

对于BoA的论点,来自英国的特许专利代理人协会(CIPA),是持赞成立场的专业组织。CIPA指出,在欧洲专利条约立法时,网络通讯技术还不发达,所以当时对于「口头审理」的认知,当然仅限于实体进行,但既然通讯技术在这几十年来已经突飞猛进,而且未来对于视频会议的需求也会大幅增加,实在没有必要固守过去对「口头」的狭隘定义。

CIPA更认为,如果非得要当事人亲自出席口头审理才能进行,将导致整个审理程序被严重拖延,反而造成另一方当事人的不利益。所以,CIPA建议,不论是否有疫情影响,BoA对于口头审理的方式、尤其当事人是否必须出席才能进行应该有更大的裁量权,「如果有人坚持要求以实体进行口头审理,他就必须提出理由,说明为什么视频会议在这个案件里没办法采用!」

爱立信建议,必须对「例外」情形作出通案的应变办法

不过,持反对立场者数量也相当众多,其中更不乏爱立信(Ericsson)这种世界级的通讯技术巨人。爱立信认为,不论在EPC第116条立法当下、或者在公元2000年对EPC进行修订时,「口头审理」都仅限于实体方式,所以这绝对是受法律保护的正当程序。此外,视频会议确实存在许多好处,但这毕竟不是受法律保护的正当程序,BoA官方不能仅以疫情为理由,就强制剥夺当事人的权利。

为了解决眼前的争议,爱立信认为,既然实体口头审理根本不可能进行,BoA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应变措施,明定在当前的「例外」情形下,如何以视频会议进行口头审理,也要订出例外应变措施的实施期限。「但无论如何,只要没有修法,就不能把视频会议也当作口头审理的一种方式!」

不论G 1/21案最后结果如何,它都反映了业界对于远距审理的需求。事实上,欧洲专利的所有人早已遍布全球,BoA处理的案件在疫情前也是年年增加,如果每桩案件的每个当事人都要求进行实体口头审理,负担会相当巨大。所以,借着这个机会重新审视口头审理的内涵与进行方式,并设计出更顺应时代潮流也更符合各方需求的程序,才是EPO与BoA该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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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士棋
现任: 北美智权报资深编辑
学历: (台湾)政治大学企管系
经历: 天下杂志记者
今周刊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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