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期
2019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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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英国Unwired Planet v. Huawei案(二):
比照最低权利金才是无歧视?
杨智杰/云林科技大学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英国Unwired Planet v. Huawei案的第二个争议,在于UP对华为所提出的要约,比起对三星所收取权利金来得高,是否违反无歧视原则。但是英国法院认为,所谓的无歧视原则,应该与公平合理连在一起解读,亦即必须是比照公平合理的权利金,才算是符合无歧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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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Wikimedia Commons

对华为所提出的授权金要约高于三星

英国Unwired Planet v. Huawei案的第二个争议,在于华为主张,UP(Unwired Planet)所提出的授权要约,授权金比起对三星的授权金来的高许多,所以不符合FRAND承诺中的「非歧视」(non-discrimination)[1]

华为认为,UP与三星谈成的全球授权契约的权利金,跟提供给华为的授权要约,对华为要求的权利金高很多。所以华为原本希望一审法官若自己决定合理权利金,应该比照UP给三星的权利金费率[2]

一审Birss法官认为,所谓的非歧视授权义务,只是一个一般性的、决定授权金费率基准的义务,或者,只要当两个授权之间的差距,大到会扭曲竞争,才算是违反对ETSI标准制订组织的FRAND承诺。而法官认为,华为并没有证明,在三星授权契约与对华为所提出的授权要约之间的差距,大到足以扭曲竞争[3]

三星授权契约

UP与三星的专利组合授权契约乃于2016年7月28日签署,刚好是在PanOptis公司收购UP公司之后不久[4]

在三星授权契约中,三星支付一大笔授权金,并将一批专利组合转让给UP公司,以换取UP的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标准必要专利的全球授权,并且放弃过去的损害赔偿请求[5]

若要将三星授权的条件,做为参考基准,则必须先将三星移转给UP公司的专利的价值算出,也把非标准必要专利的价值算出来,接着才将剩余的价值,分配给4G专利组合、3G专利组合、2G专利组合的价值。法院采取专利证人所提出的分析报告,且给三星的授权费率,大幅的低于对华为所提出的授权要约费率[6]

PanOptis公司收购UP以及想与三星策略合作

UP公司主张,之所以在三星授权契约中的授权费率较低,是因为三星与PanOptis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以及PanOptis在收购UP公司之前,UP公司出现的财务危机[7]

UP公司主张,之所以给三星授权的费率较低,要考虑到当时UP公司面临的财务窘境。在2015年3月时,原本PanOptis公司想购买UP公司的专利组合,开价7,500万美金,但没有谈成。同时,从2014年7月起,PanOptis公司与三星进行协商,包括三星得到PanOptis公司其他电信专利授权的可能性,以及价谈其他策略合作的可能性[8]

到2015年7月,UP公司主动接恰PanOptis公司,希望PanOptis公司收购UP公司。2015年9月,PanOptis公司出价3,500万美金[9]

PanOptis公司之所以对收购UP公司有兴趣,是希望想与三兴建立信赖关系,因为当时UP公司正与三星公司洽谈专利组合授权。PanOptis希望维持与三星公司的策略合作,他们认为这很重要,且在未来会有很大价值[10]

在PanOptis 公司收购UP公司时,当时UP公司处于严重的财务困难。UP公司只有与Lenovo公司谈成专利授权,且在多国提起诉讼,耗费非常多的诉讼费用。到2015年年底时,UP公司接近破产。原本PanOptis公司之前的出价是5,000万美金,到2016年3月降价到4,000万美金,就是因为UP的财务问题继续恶化。UP急需要现金挹注,之所以收购价格比市场客观价格来得低,就是因为UP公司面临破产[11]

另外,PanOptis公司也与Ericsson公司有合作关系,PanOptis之所以想买下UP公司,也是希望加强其与Ericsson公司之间的策略合作[12]

权利金无歧视的意思?

何谓无歧视授权?Birss法官讨论有四种可能性[13]

  1. 严格的统一授权金,对所有的被授权人都一样。但这几乎做不到。
  2. FRAND授权费率基准(benchmark FRAND rate approach)。其要求的无歧视授权,其授权费率必须从专利价值推论出来的合理权利金基准。
  3. 单纯地必须向所有人提供授权,但对授权金的费率不介入。倘若授权金费率过高,则必须仰赖竞争法的介入。
  4. 类似情况的公司,应该获得类似的授权费率。

Birss法官认为,所谓的无歧视义务,应该采取第二种解释:只要所提出的权利金,乃一般性的(general),是公平、合理的估算专利价值,提出一个费率基准,对所有想取得授权的人都提供一样的条件,这样就符合无歧视义务[14]

Birss法官提出,华为所主张的无歧视的概念,是一种硬角的无歧视(hard-edged discrimination)原则,属于第四种解释。

无歧视的权利金应该也必须是合理的权利金

Birss法官认为,大部分时候,公平、合理、无歧视这三个概念,都是彼此相关,而非各自独立。有人可能认为,当给一个厂商一个不公平、不合理的授权条件,基于无歧视原则,也要给别的厂商不公平、不合理的授权条件,这就是Birss法官所谓的硬角的无歧视原则。但Birss法官认为,所谓的无歧视原则,应该和公平、合理摆在一起,纯粹从专利价值来推算出合理的权利金,找到合理权利金的基准,并对所有人提出相同的授权要约,这样的权利金基准不会因为被授权人是谁而改变,符合FRAND承诺,也同时是无歧视的[15]

套用在本案中。由于UP对三星的授权费率比较低,但并非公平合理基准的权利金。华为的立场是所谓的突出的无歧视原则,亦即将无歧视原则单独来看,要求UP对华为也必须授权比较低的权利金[16]

上诉法院提出许多理由,说明其支持采取一般性的无歧视原则。其中,上诉法院提到,之前在标准制订组织讨论时,已经否决了最优惠待遇授权承诺,而采取的是公平合理无歧视承诺。如果像华为所要求的,一旦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对某个被授权人授权的费率低于合理授权基准,就必须对后来其他的人也授权相同的费率,实质上就等同于要求采取最优惠待遇授权。但这个政策是已经被否定的政策[17]

结语

根据本案英国法院的见解,强调所谓的无歧视原则,必须与公平合理连在一起解读。合理的权利金必须是纯粹专利价值推论出来的合理权利金,而无歧视则是要求必须以这样的合理权利金为基准,作为比较的出发点。

延伸阅读:2018年英国Unwired Planet v. Huawei案(一)全球范围授权才算符合FRAND条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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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杨智杰
现任: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教授
经历: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副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学历: 台湾大学法律系
中央大学产业经济所硕士
台湾大学法学博士
专长: 知识产权、美国专利法、美国著作权法、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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