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前篇(只要有心,人人都可以虚拟iOS?谈Apple v Corellium著作权争议(上))之合理使用问题后,Corellium还必须面对另一个战场:亦即Apple指控其所销售之产品旨在规避有效控制接触或保护著作权人著作的技术措施,且几乎别无其他商业用途。虽然,法院最终因事实仍有争议而暂缓就数字千禧年著作权法(DMCA)部分做出简易判决,但已驳回Corellium针对DMCA主张之合理使用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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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1]原告Apple指控Corellium违反数位千禧年著作权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CA”)第1201(a)(2)及(b)(1)条(17 U.S.C. §1201(a)(2), (b)(1)),表示Corellium产品至少规避其授权服务器(authorization server)验证检查、安全启动链(secure boot chain)、伙伴系统(Buddy program)及信任快取(trust cache)四项技术控制措施。因为唯有绕过这些措施,Corellium产品方能使用专与Apple硬件搭配的操作系统iOS。
根据DMCA,所称之「规避技术措施」系指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而回避、绕过、移除、停用或损坏技术措施;而该技术措施必须有效控制接触(access)系争著作,亦即在正常运作过程中,该技术措施要求在著作权人授权之下应用信息、流程或处理,以获得接触系争著作的权限。
但Corellium反驳指出,IPSW档案并未加密、未保护、未上锁且允许公众存取、复制、编辑、散布、执行与展示,同时主张著作权法第107条之合理使用抗辩,以及DMCA第1201(f)、(g)与(j)条之法定抗辩,亦即反向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加密研究(encryption research)与安全性测试例外。
Apple技术控制措施
本案涉及的四项Apple技术措施,分别概述如下:
授权服务器
当Apple装置开始安装iOS时,必须先连结至Apple授权服务器请求授权,同时传送该实体装置及用户拟安装之iOS的相关信息;经授权服务器检查无误后,便会派送加密签章(cryptographic signature,亦即“AP Ticket”)授权安装。经签署的AP Ticket将储存在装置,并于每次运行iOS时进行检查。
然而,Corellium不认同前述说法。其认为iOS在IPSW公开档案的散布过程中并无前述要求,而且该安全性功能早已直接写进(hard-coded)实体装置。
安全启动链
Apple利用安全启动链防止其系统运行未经授权的程序代码,这过程牵涉到iOS与实体装置所嵌入软件之间的互动。Apple认为,此项功能乃是维护iPhone用户隐私权及安全性的一大利器,因为各操作步骤均必须经过验证,方能执行下一步骤。
伙伴系统
当Apple装置安装新iOS时,便会启动「伙伴」程序协助设定iOS。过程中,会向使用者提示该iOS版本适用的最终用户授权协议(EULA),用户必须同意EULA规范,方能继续存取iOS的其他部分。
信任快取
信任快取是指经Apple授权在iOS上执行的可信赖应用程序列表,藉此避免用户安装未经授权的应用程序(例如流氓软件),确保iOS仅运行经Apple验证的应用程序。
合理使用抗辩与DMCA规范
乍看之下,DMCA第1201(c)(1)条[2]似乎已为Corellium能否主张合理使用抗辩给出答案,而且在适用上,著作权法第107条(及其他非侵权使用情形)与技术控制措施确实存在紧张关系:支持严格反规避措施的人士认为,鉴于数字作品极易遭到盗用,著作权人若是以数字形式提供著作,接触控制措施不可或缺;但反对者认为,强大的反规避措施将会不当扩大著作权独占范围,并且阻碍许多合理使用情形。
不过,在实务上,就此问题似乎尚未出现明确一致的共识。除最高法院与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即佛罗里达南区联邦地区法院的上诉法院)未曾表示相关意见外,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 of Federal Circuit, CAFC)与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则是未能真正就著作权法第107条与违反DMCA第1201条之关系做出结论——尽管CAFC曾在Chamberlain案[3]提及,合理使用可能作为DMCA第1201条之抗辩事由,况且,参照DMCA第1201(c)(1)条亦能了解该法并未撤销此项抗辩。最终,CAFC在该案谨慎地允许著作权人得结合契约条款及技术措施,藉此禁止合理使用。
相对地,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立场截然不同。其在Corley案[4]指出,合理使用无法作为DMCA第1201条的全面性抗辩事由,并且表明DMCA旨在处理规避技术措施之行为及相关工具之贩运,而非关注规避发生后受保护著作如何被利用之情形;而第1201(c)(1)条则是旨在确保纵使是因违反DMCA所取得的信息,仍有主张合理使用之余地。此外,Realnetworks案[5]亦有类似见解:DMCA第1201(c)(1)条仅是保留针对著作权侵害之一般合理使用抗辩,并未创造出新的豁免事由,也无法因此豁免贩运规避工具之责任。尽管如此,在此前提下,合理使用仍可适用于第1201(b)条,处理基于私人目的而适当使用规避工具之情形。
参酌相关实务见解后,本案法院认定Corley案的解读方式较属正确,因为若是同意Corellium得以合理使用为由对抗Apple之DMCA指控,将会使DMCA第1201条形同虚设;换言之,即使Corellium产品运行iOS属于合理使用,但不因此豁免利用规避工具非法存取iOS的潜在责任。
本案法院进一步指出,即使如此解读有限缩著作权法第107条合理使用之嫌疑,但国会通过DMCA法案时,应已针对剽窃著作与合理使用两者间之界线做出权衡与协调,因此,除非有违宪可能,否则法院不该干涉国会所做的立法选择。
主要事实之实质争议
然而,由于Apple的DMCA指控仍存在主要事实之实质争议(genuine dispute of material fact),本案法院尚无法就此做出结论。例如,Apple是否拥有iOS全部或仅是部分之著作权?虽然Corellium主张iOS是公开提供给大众使用,因而IPSW档案内含的iOS或其组件不受保护,但事实上,即使是开放原始码授权,该著作仍然保护,著作权人依旧有权控制他人修改与散布的情形。再者,双方对于Apple技术措施之性质以及其在IPSW档案与iOS各部分上之适用性,同样有所争执。至于Corellium所主张之法定抗辩,相关事实也有待厘清。
结语
DMCA自1998年立法以来,已逾20个年头之久,美国国会近期即召开一系列听证会,重新检视DMCA,议题包括合理使用在DMCA之适用情形,以及未来修法如何横酌合理使用之重要性。尽管如此,在本案法院循Corley案见解之当下,是否会就Corellium产品做出部分合法、部分违法之结论?恐怕可能性并不低。
备注:
- Apple Inc. v. Corellium, LLC, Case No. 19-81160-CIV-SMITH, 2020 U.S. Dist. (S.D. Fla. Dec. 29, 2020).
- 17 U.S.C. §1201(c), “Other Rights, Etc., Not Affected.—
(1) Nothing in this section shall affect rights, remedies, limitations, or defenses to copyright infringement, including fair use, under this title.”
- Chamberlain Grp., Inc. v. Skylink Techs., Inc., 381 F.3d 1178 (Fed. Cir. 2004).
- 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 v. Corley, 273 F.3d 429 (2d Cir. 2001).
- Realnetworks, Inc. v. DVD Copy Control Ass’n, 641 F. Supp. 2d 913 (N.D. Cal.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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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
许慈真 |
学历: |
(台湾)辅仁大学外语学院财经法律翻译学程
(台湾)辅仁大学法律学系博士
(台湾)辅仁大学财经法律学系硕士
(台湾)辅仁大学法律学系学士 |
专长: |
智慧财产权、法律翻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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