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8期
2023 年 02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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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022年EUIPO的注册共同设计无效决定选辑(二)
叶雪美/北美智权报 专栏作家

※本文为「2019-2022年EUIPO的注册共同设计无效决定选辑(一)」之第二部分

独特性审查相关案例

独特性无效诉讼成功案例

案例4. 无效编号 106320:Lego Juris A/S(申请人)v. Filip i S-ka “Dromader” Spółka Jawna(注册设计所有者)

Filip i S-ka “Dromader” Spółka Jawna于 2014年3月28日提交注册号:002435081-0001的注册共同设计(简称系争注册设计)的属于「建筑砖」类别,提交时包含如图5所示之图式:2019年9月6日,EUIPO 的无效部门宣布系争注册设计被宣告无效,因为它与无效申请人(Lego Juris A/S)提交的先前公开内容相比缺乏独特性。

图5:002435081-0001注册共同设计的图式

无效申请人Lego主张,系争注册设计与Lego在先制造的小雕像相比较,在Brick Owl 网站(https://www.brickowl.com)上的报价打印输出,其中描绘了一个 LEGO City 小雕像(如图6)。该网页还指出,该产品自 2007 年以来一直可用,BOID 代码为 547840,缺乏独特性。Lego还主张说,系争注册设计与他们在先注册的一些欧盟商标相冲突,这是1999年11 月 22日EUIPO在办公室的官方公告中发布的3D 标记的欧盟商标注册号50 450(如图7 D2)。这些商标显示的小雕像通常与Lego品牌相关。有效的注册设计必须具有独特性。如果注册设计给相当认知的使用者的整体印象不同于申请日之前已向社会大众公开的任何设计给相当认知使用者的整体印象,或者如果系争注册设计有优先权主张,则以优先权日期为基准日。

图6:Brick Owl 网站 (https://www.brickowl.com) 上的报价打印输出


图7:系争注册设计与Lego 提交的在先设计D2进行比较

系争注册设计与在先设计并不相同,它们在某些方面确实存在些微差异。小雕像的头部和躯干的形状和相对尺寸略有不同。在先设计在臀部有一个连接组件,而注册设计中没有,并系争注册设计的脚具有不同的轮廓。然而,EUIPO 的无效部门同意无效申请人的意见,亦即系争注册设计与在先设计D2有许多相似的要素:(1)两种设计都有一个带圆角的方头。(2)两种设计的头部在顶部都有一个圆形突起。(3)两种设计的手臂形状,包括肘部的弯曲度,都是相同的。(4)两种设计的指针都具有完全相同的拱形。(5)两种设计的腿之间的空间量相似。无效部门认为「两个设计之间的微小差异远不如它们的共同特征所产生的整体印象那么显著」。考虑到赋予玩具设计师有相当大的设计自由度,无效部门得出结论认为,系争注册设计不会产生与在先设计不同的整体印象。无效部门决定认定,系争注册设计与Lego提交的在先设计D2相比较,系争的注册设计缺乏独特性。结果,系争注册设计被宣布无效。

这是Lego的又一次胜利,尽管是一场相当直接且无可争议的胜利。众所周知,Lego对其著名的塑料积木玩具非常保护。事实上,在过去两年中,Lego参与了 6 起针对竞争对手的注册共同设计的无效申请且成功让 EUIPO 宣告无效。

案例5. 无效编号 107919:LEGO Juris A/S(申请人)v. MAR 2000 OOD(注册设计 所有者)

该无效决定关于编号003476118-0002的注册共同设计,于 2016年 12 月 16 日提交,属于「玩具人偶」类别。2020年6月30日,EUIPO 的无效部门宣布系争注册设计无效,因为系争注册设计与在先设计没有产生不同的整体印象。

图8:RCD 003476118-0002与在先设计的比对图

无效申请人Lego为国际知名玩具公司。无效申请主张说,系争的注册共同设计是他们自 1999 年以来一直在销售的Luke Skywalker模型的副本,并且系争注册设计 与这些在先设计之间的任何差异都可以忽略不论。为了支持他们的论点,无效申请人提交了来自第三方网站的打印输出,显示了他们自1999年以来出售的各种Luke Skywalker 人偶的图像。无效申请人还提交了 Amazon.de 列表的打印输出。作为响应,注册的共同设计所有者对打印输出的披露提出异议,除其他外,主张说:(1) Amazon.de打印输出的 URL 很长,不允许对其进行搜索,因此在发布期间无法找到它。正常业务过程;(2)证据中的信息可能已被更改。

无效部门表示,根据判例法,Amazon.de产品列表足以证明产品已提供销售,并且无效申请人提交的列表早于注册共同设计的申请日期。无效部门还指出,注册设计所有者没有证明证据在哪些方面已被更改,并且根据判例法,仅仅指控不足以怀疑证据的真实性。无效部门认为,无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公开了至少一项在先设计。为了程序经济,这一先验设计用于评估系争注册设计的独特性。

无效部门指出,系争注册设计和在先设计是由人体部分组成的这一事实在评估个体特征时「不会发挥实质性作用」。无效部门随后转向所有其他视觉特征,包括:身体和服装的特定形状,以及装饰或配色方案,并表示 (1)两个人物的身体、腿和手臂具有相同的形状和比例,以及(2)配色方案—橙色背景上的黑色和灰色组合。(3)两个人的一只手都拿着一把类似激光枪的枪,形状相同。最明显的区别被认为是(1)设计中人物头盔的形状和装饰。值得注意的是,在所有这些方面,设计的近似之处多于不同之处。无效部门说明,「上述设计的共同特征明显,比服装装饰、面部颜色和不同形状头盔的差异更重要」。结果,无效部门认定,两种设计给人的整体印象相同,因此受争议的注册设计与在先设计相比缺乏独特性,因此无效。

案例6. 无效编号 105579:Peter Dertsakyan(申请人)v. Xuanxing Chen(注册设计所有者)

该无效决定关于编号005615283-0001的注册共同设计(简称系争注册设计),于 2018 年 8 月 21 日提交,属于「宠物卫生用品」类别。2020年2月27日,EUIPO 的无效部门宣布系争注册设计无效,因为与在先设计的颜色差异不足以给相当认知的使用者产生不同的整体印象。

图9:RCD 005615283-0001与在先设计的比对图

无效申请人主张说,系争注册设计是在大众筹资平台 Kickstarter 上名为「Bristly」的项目下做广告的产品的复制件。Bristly 项目由无效申请人于 2018 年 6 月发布,因此无效申请人能够提交大量证据来支持其无效主张,包括 Kickstarter 活动、相关 Facebook 页面和相关 YouTube 视频的证据来自欧洲的许多使用者访问过。系争注册设计所有者响应称,Bristly 项目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不可能为欧盟相关专业人士所知,但没有提交任何实质性证据来支持他们的说法。因此,无效部门裁定,Bristly 项目已在系争注册设计的申请日期之前得到充分揭露。

无效部门然后考虑了新颖性。如果两种设计的特征仅在非物质细节上不同,则系争注册设计与在先设计相比缺乏新颖性。无效部门指出,系争注册设计 与之前的 Bristly 设计非常近似。例如,两者都设计为T形;两种设计都有一个相对平坦的法兰组件,带有圆形边缘和半圆形拱形过渡,朝向中心的柱组件;柱组件相对于凸缘组件在中心且垂直地延伸;并且立柱组件从其上端朝向支架组件逐渐变细。然而,这两种设计在颜色上有所不同。系争注册设计是蓝色的,而先前的设计是绿色的。由于这种色差不是简单的相同颜色的深浅变化,无效部门得出结论认为,系争注册设计与在先设计比较,具有新颖性。

无效部门接着审视系争的已注册共同设计的独特性,指出「虽然相当认知的使用者能够由于颜色的差异而察觉到相关设计之间的差异,但这并没有改变两种设计中包含的设计元素所产生的整体印象相似」。无效部门还认为,「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来看,可以得出结论,同一产品和同类产品在市场上以不同的颜色提供」和「双方没有提供将特定颜色视为特别重要特征的论据」。因此,无效部门决定,系争注册设计与在先设计之间的差异不会导致系争注册设计对相当认知的使用者产生与在先设计产生的整体印象不同的整体印象。无效部门裁定,系争注册设计不具有独特性,因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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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叶雪美(Sherry H.M. Yeh)
学历: (台湾) 世新大学法律研究所法学硕士
(台湾) 成功大学工业设计系学士
经历: (台湾) 「智慧财产局」专利一组 简任专利高级审查官
(台湾) 中央标准局新式样专利主任审查员(75-76)
(台湾) 中央标准局专利审查委员(80-89)
(台湾) 台湾科技大学 专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著作: 《美国外观设计侵害认定相关问题研究-兼论我国新式样专利侵害认定问题》,2004。
《外观设计申请实务-台湾及美国专利申请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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