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慕尼黑地方分院于2023年9月19日颁发了第一个欧洲单一专利的多方(inter partes)初步禁令[1]。此一初步禁令决定,由专利权人哈佛大学及其专属被授权人10x Genomic获得,且无需缴纳保证金。根据德国过去的判例,要获得初步禁制令,必需专利有效的机率高于50%以上,统一专利法院德国地方分院则采取了更有利专利权人的立场,透过这个裁定可以发现,统一专利法院正在发展成为一个对专利权人友好且高效的专利诉讼法庭[2]。
图片来源 : 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欧盟统一专利法院与诉讼程序规则与暂时保全措施
目前欧盟有二种专利。一种称为「传统专利」(Classic Patent)或「欧洲专利」(European Patent),欧洲专利局(EPO)只负责检索和审查,申请人还必须选择进入欧盟国家取得各国效力。第二种是2023年6月开始实施的「单一专利」(Unitary Patent,简称UP)。欧洲专利局审查后,可选择申请取得单一效力,取得在欧盟多数国家的保护,包括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瑞典...等,截至2023年11月16日为止,UP有效国家为17国[3]。
欧盟在2013年通过的《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协议》(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简称UPCA)中,规定由各会员国代表组成的行政委员会,有权制定诉讼程序规则(Rules of Procedure)。2022年7月8日,行政委员会制定了统一专利法院《诉讼程序规则》。
在诉讼程序上有所谓的「暂时保全程序」,亦即在诉讼刚提起或还没提起时,就请求法院做出命令,冻结被告的财产或令被告暂停行为。欧盟则称为「暂时措施」(provisional measures)。这类的保全措施,在专利诉讼中最重要的,就是请求法院令被告暂时停止侵权行为,在美国称为初步禁制令,在台湾称为定暂时状态处分。在前述《诉讼程序规则》中,第205到213条,规定了暂时措施的相关规定。
原告为了取得专利单一效力而申请推迟核准专利
《诉讼程序规则》第209条(2)规定,授予暂时措施时,除其他要求外,统一专利法院应考虑案件的紧迫性(the urgency of the action)。另外,根据《诉讼程序规则》第211条(4),法院也要考虑,专利权人寻求暂时措施时是否有任何不合理拖延。
本案专利权人是哈佛大学及其专属被授权人10x Genomic,专利名称为「用于分析物检测的组合物和方法」。其于2022年4月27日向欧洲专利局申请该专利。但在2023年4月21日时,哈佛大学向欧洲专利局申请推迟作成核准专利之决定[4],因为6月1日欧洲单一专利制度即将上路。哈佛大学在2023年5月9日,请求取得单一效力,5月11日,欧洲专利局正式核准该专利[5]。等到同年6月1日统一专利法院制度上路,哈佛大学和其专属被授权人立即于6月1日向统一专利法院慕尼黑地方分院申请初步禁制令[6]。
被告是NanoString Technologies及其德国和荷兰子公司。其辩称,他们的产品在2023年4月就曾经作宣传,包括在欧洲峰会,以及汉诺威和维尔茨堡的活动。原告若认为被告侵权,最慢应该在4月就已经知道;但却刻意推迟欧洲专利局的核准,到6月1日才到统一专利法院申请禁制令。
被告认为,原告本来就可先办理进入指定国而取得各国专利效力,并使用各国程序声请暂时措施,却不为之。且原告为了获得单一专利,刻意拖延欧洲专利局授予专利的程序。被告主张,这二行为构成了不合理的拖延[7]。
为了取得单一专利效力而推迟程序并非不合理拖延
然而,本案法官指出,单一专利的执行,和不具有单一效力的欧洲专利的执行(必须在每个国家分别进行),二者并不同样有效。鉴于单一专利及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本案法官认为,专利权人未积极进入各国专利并到各国法院声请暂时措施,并不能算是第211条(4)的不合理拖延[8]。
在此背景下,慕尼黑地方分院也批评了一些德国法院先前的做法[9]。过去德国部分法院认为,当系争专利已经受到专利无效之攻击,必须在异议程序或一审程序中认定专利有效,法院才能核发暂时措施。不过,这个见解已被欧洲法院2022年4月的C-44/21 Phoenix Contact判决[10]所推翻。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正是因德国法院过去此种更严格的做法,使得原告不选择到国家层级执行专利,决定等待统一专利法院制度正式上路后,才利用统一专利法院申请暂时措施。这个决定,并不构成「寻求暂时措施的不合理拖延」[11]。
专利有效性的举证标准为50%
根据《诉讼程序规则》第211条(2),关于暂时措施请求的决定,应包括考虑相关专利是否具有「足够的确定性」(sufficient degree of certainty)。本案法官认为,如果专利有效的可能性比无效的可能性高,就已经满足了这种确定性。换句话说,该系争专利在有效性的攻击中幸存下来的可能性超过 50%,这就足以让统一专利法院慕尼黑地方分院批准初步禁令的请求[12]。
值得注意的是,此案法官不采用德国之前判例法。德国过去的判例要求,要获得初步禁制令,需专利有效的机率高于50%以上。因此,统一专利法院德国地方分院采取了更有利于专利权人的立场[13]。
不用说明之后打算提起的本案诉讼与事实证据
此外,根据《诉讼程序规则》第 206条(2) (e),「暂时措施申请应包含…对将在法院启动的诉讼的简明描述,包括本案诉讼将会仰赖的的事实和证据的说明。」在该条规定后面,提到此要求与《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第62条有关。
因此,一般会认为,要申请初步禁制令,必须先描述之后欲提起何种本案之诉。尽管如此,慕尼黑地方分院表示,欲根据《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第62条申请暂时措施,并不受《诉讼程序规则》第 206条(2) (e)要求的影响。慕尼黑地方分院认为,第 206条(2) (e)之要求,仅限于根据《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第60条请求证据保全和场所检查命令和第61条请求冻结资产命令时,才需适用。不过这样的限缩解释,其他统一专利法院的法官是否同意,还有待观察[14]。
无须缴交保证金
最后回到本案。法官认为,被告侵害原告专利的可能性非常高,而且涉案专利的有效性已得到足够确定的证明。因此,考虑到原、被告的经济状况,法官不认为初步禁制令被撤销后被告潜在求偿会有困难,故裁定原告不需要缴交保证金[15]。
结语
自统一专利法院实施以来,之前杜塞道夫分院已经做出第一起单一专利的单方初步禁制令[16],亦即没有开庭听取被告抗辩就可核发禁制令,本案则是慕尼黑分院做出的第一个多方初步禁令。这二个裁定都显示,统一专利法院目前发展为一个对专利权人友好且高效率的诉讼法院[17]。
到目前为止,新的统一专利法院制度实施仅几个月,其初步禁令程序,与许多欧洲国家法院的速度和效率相比,速度快得多、效率高得多。由于UPC涵盖欧洲大陆最重要的司法管辖区,因此它可能很快就会被视为世界领先的专利诉讼法院[18]。
备注:
-
NanoString Technologies Inc. v. 10x Genomics, Inc., UPC_CFI_2/2023, ACT_459746/2023,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 Munich (DE) Local Division, 19 September, 2023.
-
Michael Braun and Suvi Julin, First Pan-European Preliminary Injunction Granted by the Unified Patent Court, Berggren, October 4 2023, 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f88bbb87-5d8a-4cb0-9879-1fa3b14fc5d6.
-
The 17 states in enhanced cooperation which already ratified the Agreements and will participate in the Unitary Patent when it starts are: Austria, Belgium, Bulgaria, Denmark, Estonia, Finland, France, Germany, Italy, Latvia, Lithuania, Luxembourg, Malta, the Netherlands, Portugal, Slovenia, Sweden. (EP0: Unitary Patent)
-
NanoString Technologies Inc. v. 10x Genomics, Inc., at 4.
-
Id. at 4.
-
Id. at 4.
-
Supra note 2.
-
Id.
-
Id.
-
C-44/21, Phoenix Contact, ECLI:EU:C:2022:309, 28/04/2022.
-
Supra note 2.
-
Id.
-
Id.
-
Id.
-
Id.
-
黄兰闵,UPC初步禁制令可于声请当日核发 威力不容小觑,北美智权报141期,2023.8.23,.
-
Supra note 2.
-
Id.
好消息~北美智权报有微信公众号了!
《北美智权报》内容涵盖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新闻、重要的侵权诉讼案例分析、法规解析,以及产业与技术新知等等。
立即关注北美智权微信公众号→ NAIP_IPServices
~欢迎读者分享与转发~ |
|
|
【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
|
作者: |
杨智杰 |
现任: |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教授 |
经历: |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副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
学历: |
台湾大学法律系
中央大学产业经济所硕士
台湾大学法学博士 |
专长: |
知识产权、美国专利法、美国著作权法、宪法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