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8期
2023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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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对抗种族主义」标语能否注册商标?
2023年联邦巡回上诉法院In re GO & Associates, LLC案
杨智杰/云林科技大学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能否将「每个人对抗种族主义」这种标语或口号注册商标?2023年11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In re GO & Associates, LLC案[1]中,确认了美国专利邦商局的看法,认为「everybody vs racism」(每个人对抗种族主义)只是一种传达信息的口号,未能发挥指示商品来源的功能,而不得注册商标。


图片来源 : 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信息性口号欠缺来源指示功能

根据美国联邦商标法(Lanham Act),要申请联邦商标注册,一标志必须具备识别性,意即能够发挥作为来源识别符(identifier)的功能。换句话说,它必须能够指示出申请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使其与其他来源相区别。

一般而言,如果是通用词或描述词,会欠缺识别性。但是,除了通用词或描述词,一个标志也可能欠缺来源识别功能,主要要看该标志在市场上的使用方式以及消费者对其的感知[2]

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商标审查程序手册》(Trademark Manual of Examining Procedure,简称TMEP)§ 1202.04规定,其解释了某些类型的信息性内容(informational content),通常是不可注册的。

TMEP § 1202.04(b)说明如下:「标志如果仅仅传达普通、熟悉或普遍理解的概念或情感,以及社会、政治、宗教或类似的常见信息性信息,则不会被视为指示来源,因此无法注册。消费者理解这些广泛使用的普通信息,认为它们传达的是与[该信息]通常相关的普通概念或情感,而不是提供任何指示来源的功能。一个词语或短语在日常语言中或由各种来源以联想或亲和方式使用得越普遍,消费者越不太可能将其视为任何商品和服务的商标或服务标志。[3]

TMEP并举了过去几个案件说明。例如,当与汽车及其结构零部件相关联时,DRIVE SAFELY不被视为商标功能,因为它只会被理解为一种日常、普通的安全告诫。又例如,对于宣传可回收并促进节能的产品,THINK GREEN不被视为商标功能,因为它仅仅传达了一种环保意识或生态意识的信息。而在手镯上出现的I LOVE YOU将被视为一种亲昵用语,而不是指示来源的商标[4]

每个人对抗种族主义

在In re GO & Associates案中,GO & Associates(以下简称GO)申请注册「everybody vs racism」(所有人对抗种族主义)商标,并指定使用于多种商品和服务,包括(1)服装;(2)袋类商品,以及(3)促进种族和解的服务[5]

图1:「everybody vs racism」的实际使用照片

数据源

商标审查官根据15 U.S.C. §§ 1052和1053拒绝该注册,认为该标志未能作为来源识别符发挥功能,而是传递了信息性的信息[6]。审查官还指出,在其他公司的产品中,也常使用这样的口号。

GO上诉到商标审理救济委员会(TTAB)。TTAB确认审查官拒绝注册的决定。其认为,「everybody vs racism」这个标志通常在第三方的服装、手提袋和其他零售商品上以信息性和装饰性的方式使用,用来传达反种族主义的情感。」TTAB提到,该标志经常出现「在评论文章中,在音乐、播客和YouTube视频中,以及由支持消除种族主义的组织(网站)使用。」考虑到第三方使用的多样性和广度,TTAB认为GO自己的样品和使用不足以使该标志成为识别来源的标志。而且TTAB发现,GO并未争辩其他第三方在数十次场合中使用「everybody vs racism」属于GO的商标使用——GO在上诉中也并未挑战此结论[7]

本案上诉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后,法院也支持TTAB的看法。法院强调,「如果专利商标局允许注册那些被公众以无法归因于单一来源的方式使用的标志,商标法的目的就会受到损害。」 其引述最高法院最近的Jack Daniel's Props., Inc. v. VIP Prods. LLC,案判决的一段话:「除非商标能够识别产品的来源,否则它不是商标。」[8]

言论自由抗辩

GO引用了目前正在最高法院审理中的Elster v. Vidal案。该案的商标为「Trump Too Small」,专利商标局认为该商标使用他人姓名但并未得到该人同意,而拒绝注册。该案的申请人主张,此规定属于内容歧视的法律,限制了申请人的言论自由[9]。类似的案件,还包括FUCT案和MAKE AMERICA GREAT AGAIN注册案等[10]

但是,联邦巡回法院认为,这些案例都只是讨论是否限制言论自由,而没有质疑其是否欠缺来于识别功能。这与本案不同,因为本案争执的焦点是「everybody vs racism」是否欠缺来源指示功能。故原告所引述的案例,在本案中并不足以作为可参考的判决先例[11]

此外,原告GO又主张,专利商标局采取的「信息事项原则」(informational matter doctrine),会一律拒绝含有信息议题的标志注册,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这是不正确的指控。因为联邦商标法并未禁止注册包含信息事项的标志,只要该标志发挥了识别单一商业来源的功能即可[12]

由于充分的证据显示,公众不太可能将「everybody vs racism」与GO的商品和服务联想到单一来源,因此最后法院确认专利商标局与TTAB拒绝注册的决定[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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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杨智杰
现任: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教授
经历: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副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学历: 台湾大学法律系
中央大学产业经济所硕士
台湾大学法学博士
专长: 知识产权、美国专利法、美国著作权法、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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