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TIPO)年度大放送,于2020年倒数第二天发布了《预告修正「专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的公告。由于发布时间几近压线,来不及收录于《2020年台湾知识产权界十大事件回顾 》一文,故另文介绍。
图片来源 : 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2020年12月30日,TIPO在官网上发布了《预告修正「专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公告,如对此草案内容有任何意见或修正建议,可于本草案刊登之次日起60日内,向TIPO提供书面意见。
TIPO在公告中指出,多年以来,有不少产业界及学者专家多次透过不同管道提出建言,认为台湾应参考日本、美国及德国等外国法制,建立更符合产业需求之专利救济制度。在此背景下,为了营造更优质专利救济制度,并与国际接轨,TIPO经参考日本、美国及德国等各国专利救济制度后,审慎研议专利案件救济制度之修正方向;另就相关重要事项并同修正。
此次修正重点如下:
(1) 简并救济层级:不服专利专责机关就专利申请及专利权有效性等案件之审议决定,免经诉愿,径提诉讼。
(2) 诉讼制度之变革:由现行行政诉讼改采民事诉讼程序。
(3) 专利申请权归属之争议,限以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4) 放宽设计专利之优惠期期间为十二个月。
专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总说明
台湾地区专利法自1944年5月29日制定公布,自1949年1月1日施行以来,历经14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尔日期为2019年5月1日,并于同年11月1日施行。
此次专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计73条,其中修正33条、增订30条、删除10条,修正要点如下:
(一) TIPO设立专责审议专利救济案件之独立单位
参考外国专利救济制度,于专利专责机关设置「复审及争议审议会」,专责审议专利救济案件,并明定相关配套规定(修正条文第六十六条之一至第六十六条之七)。
(二) 强化专利专责机关之审议程序
为强化对专利救济案件之程序保障,对于复审案或争议案之审议,由审议人员3人或5人合议为之,并导入言词审议、预备程序、审议计划之机制、于审议程序中适度公开心证、审议中间决定及审议终结通知等作法,使审议程序更为严谨(修正条文第六十六条之八至第八十三条)。
(三) 专利案件救济程序之变革
为确保专利权之安定性,并兼顾救济时效,明定不服专利专责机关之审议结果者,免经诉愿程序,径向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起诉;重新架构专利案件之诉讼救济程序,对于具私权争议性质之「专利争议诉讼」,由人民为诉讼之原告及被告,并以专利权为诉讼目标,由现行行政诉讼程序改采民事诉讼程序;并将举发审议与争议诉讼程序,视为一个整体专利权私权争执的解决程序,进而规范当事人提出攻防方法应遵守之时限(修正条文第九十一条之一至第九十一条之十)。
(四) 真正专利申请权人之救济途径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属之争议,常涉及当事人间之私权纠纷,非属专利本身之技术性专业判断,实务上专利专责机关难如法院可实质调查其真实权利归属,爰删除现行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举发事由,当事人应循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争议(修正条文第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一条)。
(五) 放宽设计专利之优惠期期间为12个月
为鼓励运用,明定设计专利之优惠期期间放宽为台湾专利申请案申请日前12个月。(修正条文第一百二十二条)
(六) 其他健全法制事项
包括明确专利电子申请及电子送达之法律授权依据;于复审审议期间不得为分割申请;明定再审程序,当事人对已确定审议决定得声明不服之特别救济程序;强制授权及其废止案相关审议程序之处理等事项(修正条文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八十六条之一、第八十六条之二、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一百三十条)。
(七) 过渡条款
明定新旧法律过渡适用规定,包括再审查案、施行前已审定或已处分之案件,应适用修正施行前之规定;至于施行前尚未审定之案件、经诉愿或行政诉讼撤销发回专利专责机关之案件,则适用修正施行后之规定 (修正条文第一百五十七条之五)。
参考数据:
- 预告修正「专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 (预告)专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总说明 (下载)
- (预告)专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条文对照表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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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淑莲 |
现任: |
北美智权报主编 |
学历: |
(台湾)文化大学新闻研究所 |
经历: |
半导体科技杂志(SST-Taiwan)总编辑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总编辑
日本电波新闻 (Dempa Shinbun) 驻海外记者
日经亚洲电子杂志 (台湾版)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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