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为「欧盟普通法院决定消耗品是否为复合式产品的零组件(一)」之第二部分。
图片来源 : 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溜冰鞋刀片(001810342-0002 Invalidity Decision)
2011年1月25日,Bauer Hockey公司向EUIPO提出序号EM 001810342-0002b的注册设计申请,该设计的指定产品是LOC国际分类21-02小类的「溜冰鞋之部分」(简称系争注册设计,如图1所示),图式中的刀片只有上缘以实线揭露,其余部分则以虚线揭露。
图1:Bauer Hockey公司的溜冰鞋刀片的图式
欧盟设计规则第4条第(2)款,应用于或纳入构成复合式产品组成部分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仅被视为是新颖的,并具有以下特征:(a)组成部分一旦被纳入复合式产品中,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仍然可见;和(b)组成部分的那些可见特征本身满足对新颖性和独特性的要求。欧盟设计规则第4条第2款第(a)项所指的「正常使用」是指最终使用者使用,不包括维护,保养或维修工作。
在欧盟设计规则第3条©款中定义「复合式产品」为一种产品,该产品由可替换的多个组件组成,允许拆卸和重新组装产品。在根据第4条欧盟设计规则评估无效理由时,必须考虑(i)复合式产品和(ii)在正常使用期间产品是否可见的问题,尤其要考虑产品的安装和使用方式从最终使用者的角度来看问题。因此,第4条第2款第(a)款所指的「正常使用」是指最终使用者使用,不包括维护,保养或维修工作。重要的是要了解与注册设计有关的产品是什么,如何使用以及如何将其集成到复合式产品中。设计注册申请中的相关说明应予以考虑,有些情况,设计本身就可以清楚地表明产品的性质,预期目的或功能[1]。系争注册设计与溜冰鞋的一部分有关,系争设计/呈现溜冰鞋的刀片或滑道,双方的证据均表明刀片已插入刀片支架中。它构成可以拆卸和重新连接的溜冰鞋的一部分,这一事实发现并未受到各方的质疑。
图2:图解溜冰鞋与刀架及刀片之组构关系
确定系争注册设计与复合式产品的组成部分的关系后,必须检视在这种情况下确定「正常使用」的情况。申请人主张应将注册设计宣布为无效,因为当与系争注册设计相关的零件被装入溜冰鞋并正常使用时,系争注册设计是不可见的。
根据申请人主张,正常使用是当人们戴着溜冰鞋滑冰时。相反,设计权人坚持认为,「正常使用」的概念还涵盖了以下情况:如果刀片变钝或需要其他类型的滑冰,则将刀片从持有人上取下并更换另一个刀片以提高性能。必须补充一点的是,刀架具有一种即使是溜冰者也可以轻松,迅速地更换刀片的机构。持有人还补充说,刀片是单独出售的,并装在透明的箱子中。在所有这些情况下,溜冰鞋的使用者都能看到整个刀片,而不是固定在靴子上。设计权人的工业设计师Ivan Labonté提供市场上不同刀片的照片(如图3所示)。
图3:市场上不同的冰刀刀片产品
最终使用者,也是该设计的相当认知的使用者,是练习滑冰的人,例如:冰球运动员或教练。提交的视频是由冰球界的专业人士展示的,他们确实是针对这一群体的,但这些视频也面向一般的溜冰鞋最终使用者。事实上,由专家操作刀片并在宣传视频中展示如何使用它们并不意味着这只能由专业人士完成。毫无疑问,系争注册设计的最终使用者是溜冰者,更具体地说是冰球运动员,无论是普通大众还是职业运动员。
一份由Bauer Hockey Corp.知识产权经理Jacqueline Bertrand签署的宣誓书被提交,详细说明了2013年至2016年在欧洲的分销渠道和包含系争注册设计的产品的销售数量。系争注册设计包含一项特殊技术,允许溜冰者,即最终使用者,无需任何工具即可非常快速地更换溜冰鞋的刀片。这项技术是溜冰鞋刀片使用方式的重大变化。因此,体现系争注册设计的溜冰鞋刀片的正常使用不仅是在刀架上,而且:(1)在购买时;(2)运输时间;(3)最重要的是,当他们根据他们的具体特征和比赛策略被选择时,以及他们在冰球比赛中被改变时。因此,刀片在正常使用期间对相当认知的使用者来说是高度可见的。此外,考虑到刀片更换方便快捷的特点,不可否认的是,选择这种类型刀片的消费者很容易认出所讨论的设计及其特点,并能够将其与市场上的其他刀片区分开来。在市场上,他们经常看到和操纵刀片本身,而不是附在溜冰鞋上。
无效部门解释:欧盟设计规则立法理由(12)说明:设计保护不应扩展到在产品正常使用期间不可见的那些组成部分,也不应扩展到这些部分的那些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不可见的组件在安装零件时可见,或者本身不能满足新颖性和独特性的要件。因此,出于评估设计的其他特征是否满足保护要件的目的,不应考虑由于这些原因而被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的那些设计特征。
在本案中,系争注册设计以七个视图显示了溜冰鞋刀片。在所有视图中,刀片接触冰面的轮廓以虚线显示,而刀片固定到溜冰鞋支架的一侧的轮廓以实线显示。因此可以理解,请求保护的是附接在溜冰鞋上的刀片部分,而刀片的其余部分仅出于说明目的而显示,并且该部分未受到保护。因此,以下评估仅涉及实线描绘的部分,即使「溜冰鞋刀片」的指示指的是产品本身。
无效部门认为,立法理由为本案中如何评估溜冰鞋部分的可见性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方针。它排除了安装在整个产品中时不可见的那些组件的保护。换言之,欧盟设计规则拒绝保护那些对整个产品的整体外观没有贡献的组件或其部件。在本案中,所考虑的产品是安装了刀片的溜冰鞋。在这种状态下,设计注册的部分完全插入冰刀架中,不会影响溜冰鞋的外观。换句话说,冰刀的有效正常使用发生在刀片插入刀架中并且冰刀可以操作时,即可以在冰上滑动。在这些条件下并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系争注册设计当其并入复合式产品的正常使用过程中不可见,因缺乏第4条(2)款含义内的新颖性和独特性而被宣布无效。
2016年12月20日,无效部门做出决定:申请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支持欧盟设计规则第25(1)(b)条连同第4条(2)款规定的无效理由,宣告系争注册设计无效。
备注:
- 參見judgment of 18/03/2010, T-9/07, Metal rappers, EU:T:2010:96, § 56。
好消息~北美智权报有微信公众号了!
《北美智权报》内容涵盖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新闻、重要的侵权诉讼案例分析、法规解析,以及产业与技术新知等等。
立即关注北美智权微信公众号→ NAIP_IPServices
~欢迎读者分享与转发~ |
|
|
【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
|
作者: |
叶雪美(Sherry H.M. Yeh) |
学历: |
(台湾) 世新大学法律研究所法学硕士
(台湾) 成功大学工业设计系学士 |
经历: |
(台湾) 「智慧财产局」专利一组 简任专利高级审查官 (台湾) 中央标准局新式样专利主任审查员(75-76)
(台湾) 中央标准局专利审查委员(80-89)
(台湾) 台湾科技大学 专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
著作: |
《美国外观设计侵害认定相关问题研究-兼论我国新式样专利侵害认定问题》,2004。
《外观设计申请实务-台湾及美国专利申请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