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为「欧盟普通法院决定消耗品是否为复合式产品的零组件(二)」之第三部分。
图片来源 : 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吸尘器吸嘴(R 763/2019-3)
2007年3月16日,Vorwerk & Co. Interholding GmbH提出申请序号690 482-0003「吸尘器吸嘴;用于应地板的转移板」(简称系争注册设计,如图4所示)。
图4:系争注册设计「吸尘器吸嘴之移转板」的所有图式
2017年3月23日,申请人提出系争注册设计的无效宣告申请。主张系争注册设计是复合式产品的集成组件,刷子转移板在真空吸尘器的正常使用过程中是不可见的。实际上,转移板是在吸尘器的板下使用的,在吸尘器的正常使用过程中躺在底部。因而违反欧盟设计规则第4条(2)款之规定。而且,与系争注册设计外观相关的所有特征均由功能因素决定,与任何视觉效果无关,因此,系争注册设计也违反欧盟设计规则第8条(1)款和(2)款的规定。
无效部门说明:系争注册设计的产品是吸尘器的刷子转移板,是真空吸尘器复合式产品的组成部分。申请人的文件显示,系争注册设计被放置在吸尘器吸嘴底部,吸尘器过程搁在地板上。申请人未证明系争注册设计中显示的产品在其插入的复合式产品的预期使用期间保持不可见。与申请人引用的决定中的产品不同,刷式移位板在复合式产品中的构建方式并没有使其在安装后不再整体可见,并且只有在复合式产品中才会形成,比如在其维修过程中,被遮盖掉了。在安装到真空吸尘器上之后,刷子移位板在视觉上不再是整体可见的,并且例如当它位于地板上时也不及时可见。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构成组件完全不可见。在真空吸尘器的正常使用过程中,刷子转移板在任何情况下都保持部分可见,因为它总是可以通过刷毛看到,另一方面,它的背景基本上保持可见,即当它在地板上不是立即可见。
图5:真空吸尘器的正常使用状态
2019年2月12日,无效部门驳回了宣告无效的申请。申请人不服,于2019年4月8日提交上诉。
申请人的上诉理由主张:刷子移位板的所有特征具有功能性和匹配连接。因此,根据欧盟设计规则第8条(1)款和(2)款,系争注册设计无效。系争注册设计还违反了第4条(2)款规定,因此,系争注册设计应无效。系争注册设计是一个组成组件(刷子移位板),在真空吸尘器(复合式产品)的正常使用过程中,在其预期用途期间是看不到的。视频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刷子转移板组件用于真空吸尘器的板下方,完全位于底座上,如下所示(视频中的单一图像 - 带有红色箭头 - 带有红色箭头;该板显示在移动的pawn上带绿色箭头,如图6所示):
图6:申请人在无效程序中提供的视频影像
从真空吸尘器的模拟中可以清楚地看出,真空吸尘器的使用者不会使刷毛或橡胶边缘从真空吸尘器突出。真空吸尘器未运作时刷开关板可能可见的事实没有任何意义。无效部门认为,在使用真空吸尘器期间,至少可以看到刷子转移部分的外部前轮廓、刷毛或从图7关注在无效程序中提交的视频中的个别图像。为了看到一些方式,必须在地板上实际放置一个并观察刷子交换,并在这方面宣布他们在地板上的意图(「极端情况」,这不完全是那些真空吸尘器的预期用途)。即使存放真空吸尘器,也看不到刷子更换板,因为相关真空吸尘器的设计是为了阻挡,因此保持在左侧位置-放置位置。其他细节来自提交的视频(如图7所示)。
图7:其他观察刷子交换方式
刷子移转板仅有的纯理论上可见的部分(即在地面上)本身不满足新颖性和特性的要件,其特征由其技术决定单独发挥作用。这将涉及(i)简单的刷毛,从技术角度来看,它是从地板上收集灰尘的基础,以及;(ii)从所有美学意义来看都缺乏塑料边缘,但由于技术原因仍然不可避免。在任何情况下,「部分」可见性是不够的。这符合EUIPO的解释[1]。产品的可见性必须通过添加或并入操作复合式产品时的用户情况来证明。EUIPO也对类似案件作出裁决,在本案中,参照既定的判例法以不同的方式作出判断。在T-11/08判决中,决定复合式产品(割草机)在其预期使用过程中与地面接触的部分并非都是可见的。刷子转移板的更换须被视为「维护工作」。因此,根据欧盟设计规则第4条(3)款规定,维护被排除在正常使用的概念之外。这与EUIPO的类似决定相对应[2]。同样,鞋制造商被归类为在溜冰鞋和冰刀支架使用期间不可见[3]。
委员会的决定理由中说明:根据欧盟设计规则第4条(2) 款,如果包含在复合式产品中的组成部分在产品的正常使用过程中仍然可见,并且(b)就产品的组成部分本身的那些可见特征满足新颖性和独特性的要件,只有当它被结合到一个产品中并入复合式产品,一项设计才会被认为是新颖的、具有独特性。根据欧盟设计规则第4条(3)款,「最终使用者的预期用途」,除了服务、维护或修理工作是按照预期目的使用的。在本案中,可以陈述以下内容:(ⅰ)刷子转移板是否为复合产品吸尘器的组成部分;(ii)如果是,真空吸尘器的「预期用途」是什么意思;(iii)以及在吸尘器的预期用途下刷子转移板是否可见。
首先应该回顾的是,根据欧盟设计规则第4条(2)款,对组成元素的保护只能扩展到在复合式产品的正常使用过程中仍然可见的特征。最后,这一原则也包含在欧盟设计规则的序言中,即第12点,其中强调共同设计的保护不应扩展到在产品正常使用期间不可见的组件或特征在安装组件时。具体而言,根据上述标准,系争注册设计因此在真空吸尘器产品的正常使用期间必须至少部分可见。
法院已经裁定,真空吸尘器吸嘴中的提线器作为真空吸尘器预期用途的一部分是不可见的,即出于清洁目的,这是不可见的[4]。本案的情况与判决书的情况具有可比性,在吸尘器使用过程中,上述所有再现的视图中的设计都隐藏在吸尘器外嘴的后面,在吸尘器的图片中已经清楚地显示出来。双方提交的真空吸尘器。当事人提交的大量视频和图片显示,刷子转移板在抽吸过程中是可见的还是不可见的。从这些图片和视频中可以得出结论,这里涉及的真空吸尘器被称为「手提式」或「背负式」。预期用途,意味着使用吸尘器的人,也就是说,出现在底部,位于设备的后部/顶部,而吸尘器的前部是看不见的。委员会不相信业主的论点,注册的转移板是刷子转移板的一部分在录像的影像上可见。最好的情况是,从前面的监控人员出现的人可以看到硼条(boron strip)(如图8所示)。,但使用者本身看不到。提交的其余影像还显示,当吸尘完全定位时,刷子移转板不可见。特别是,在插图 0003.5 揭露的硼条可能在吸尘中可见,这是不可想象的。
提交的其余影像还显示,当吸吮完全定位时,刷子更换板不可见。特别是,在0003.5或0003.6和0003.7图式中,它们可能在吸尘中可见。正如申请人正确解释的那样,只有从底部观察真空吸尘器时才有可能出现这种角度,而这根本不是正常使用的情况。该结论也对应于法院在先前案例[5]中的调查结果,其中涉及割草机,但在该判决中,法院明确表示,同样的原则也可以适用于地面上的其他机器。
图8:吸尘器的使用过程及0003.5-0003.7图式
BoA认为:鉴于复合式产品真空吸尘器的预期用途的事实,本案中核准的转移板作为一个组成组件,且刷子转移板在真空吸尘器中是不可见的,因此,系争注册设计并未满足欧盟设计规则第4条(2)款(a)项的条件。
2020年5月20日,BoA做出上诉决定,根据第25条(1)款(b)项连同第4条(2)款规定,必须宣布系争注册设计无效。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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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in Cases R 1276/2008-3 and invalidity decision on case ICD 9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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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registration No 831995-0002 relating to the replenishment of an air fresher; R 2337/2012-3 on sensor cassettes with chips for biosensory de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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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UIPO in decision EUIPO in invalidity case No 1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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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14/03/2017, T-175/16, Saugüse für vacuum cleanerger, EU:T:2017:160,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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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Case T-11/08 (09/09/2011, T-11/08, Internal combustion engine, EU:T:2011:447,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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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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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叶雪美(Sherry H.M. Yeh) |
学历: |
(台湾) 世新大学法律研究所法学硕士
(台湾) 成功大学工业设计系学士 |
经历: |
(台湾) 「智慧财产局」专利一组 简任专利高级审查官 (台湾) 中央标准局新式样专利主任审查员(75-76)
(台湾) 中央标准局专利审查委员(80-89)
(台湾) 台湾科技大学 专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
著作: |
《美国外观设计侵害认定相关问题研究-兼论我国新式样专利侵害认定问题》,2004。
《外观设计申请实务-台湾及美国专利申请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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