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7期
2023 年 0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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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设计法变革专题》
注册程序及费用大幅简化
许慈真/北美智权报 专栏作家

如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并提升其竞争力,不仅是欧盟单一市场的核心课题,也是欧盟众多领域计划的宗旨之一,譬如机器翻译eTranslation的推广即是。而本文所介绍之共同体注册设计(RCD)程序及费用精简提案,则是遵循执委会监管合适性及绩效计划(REFIT)精神,在实现与欧盟商标制度一致化目标之际,也为中小企业与个人设计师打造更友善、有效率的智慧财产保护环境。

在共同体设计规则及指令(CDR & CDD)之修订提案中,执委会(Commission)念兹在兹的重要问题有二[1],一是零备件保护争议(参见第130期:欧盟设计维修条款立法再度迎来曙光),另一便是因RCD程序过于繁复,导致保护成本高昂、负担重、耗时且可预测性不足,进而影响中小企业与个人设计师之申请意愿。执委会认为,RCD费率订定关乎欧盟设计制度之运作以及与各成员国保护机制之互补关系,实不可不慎,经公众意见征询及立法评估后,提出下列几点改革方向:

  1. 将RCD费率与执委会费用规则(Commission Regulation (EC) No 2246/2002)所定之付费规定整合至CDR,同时废止费用规则[2]
  2. 简化RCD费率结构,将注册费(registration fee)与公告费(publication fee)合并为单一申请费(application fee),同时取消转让费(transfer fee)。
  3. 调降申请费且一并取消复数申请(multiple applications)之单一类别(unity of class)限制。

整体而言,上述修订内容皆与2017年欧盟商标规则之革新相互呼应[3]

费用减省及结构调整

立法选项

为提供易用、可负担、有效率且符合目前技术水准之注册制度,执委会决定结合后述选项2与子选项3.1[4],尤其希望能为中小企业与个人设计师带来正面效益:

(1) 选项2

选项2旨在「简化程序」,包括更新设计图式(design representation)之提出及要件、删除多设计并案申请之单一类别限制,以及与欧盟商标注册程序保持一致(参见第136期)。

(2) 选项3及3.1与3.2

选项3旨在「降低注册费以及便利提出复数申请」,内容与上述类似,同样要求删除单一类别限制,并据此调整费率。为公平对待少量及大量设计之申请人,其建议针对每项附加设计收取固定费用(flat fee),不再根据并案申请之设计数量多寡来决定大量折扣(bulk discounts)的级别(费用规则附件第2点)。

为平衡上述各项利益,同时须结合后续展延费用递增之措施,亦即后述之子选项3.1及3.2。如此一来,由于权利取得与第一次展延之合计费用较低(子选项3.1为320欧元,子选项3.2为330欧元,皆低于现行费率440欧元),中小企业更容易获得RCD保护以及更多资金价值,不因使用欧盟智能局(EUIPO)服务而耗费过多成本,有助于与大型企业竞争;与此同时,后续展延费用逐次递增,也得以确保留在注册簿上的RCD具有市场利用价值。

尽管子选项3.2之每项附加设计费用低于子选项3.1,但后续展延费用均高出许多;而以前两次展延费用之总和比较,子选项3.1与现行费率相同,皆为210欧元,子选项3.2则需要240欧元。综合而言,执委会最终认定子选项3.1系属相对合理之变更。

 

现行费率

子选项3.1

子选项3.2[5]

单一RCD之整体费用(headline fee)

350欧元

250欧元

250欧元

复数申请之每项附加设计费用

第2至10项设计皆为115欧元;第11项以上降至50欧元[6]

125欧元

100欧元

第一次展延费用

90欧元

70欧元

80欧元

第二次展延费用

120欧元

140欧元

160欧元

第三次展延费用

150欧元

280欧元

320欧元

第四次展延费用

180欧元

560欧元

640欧元

无论如何,费用调整都伴随着费率结构简化,在本次提案,即是取消公告费并将之纳入注册费(成为单一申请费),同时取消转让费,以与欧盟商标规则保持一致。而不管是子选项3.1或3.2,都将导入单一申请案以50个设计为限之规定,既是减少EUIPO收益损失,也是避免因转让费取消而导致复数申请之滥用[7]

建议修订方式

执委会根据上述提及之改革方向,修订CDR多处规定,包括:

(1) 费用规定及费率表整合

基于费用规定之重要性,执委会决定将相关内容改列于CDR草案附件一,使之与CDR共同构成完整文件,同时删除CDR第107条(收费事由)以及废止费用规则。而费用规则之原条文,则增订至CDR草案条文内容,其对照情形如下表所示[8]

费用规则

CDR草案

第1条

--

第2条

第106aa(1)条

第3条

第106aa(1)条

第4条

第106aa(2)条

第5条

第106ab(1)条

第6条

第106ab(3)及(4)条

第7条

第106ac条

第8条

第106ad(1)及(2)条

第9条

第106ad(3)及(4)条

附件

附件

(2) 费率结构精简

根据CDR之修订草案,第36(4)条已删除注册费与公告费并改为单一申请费,第37(2)条有关复数申请之规定亦同。

而CDR第107(2)(f)条原规定,按CDR第28条转让注册设计应予登记,并依据费用规则附件第17点缴纳转让费,每项设计200欧元;惟在修订草案中,附件一之收费事由已删除第28条注册设计转让,仍维持授权转让(transfer of a licence)以及物权转让(transfer of a right in rem)之收费规定(费用规则附件第18(b)及(d)点;草案附件一第12(b)及(d)点)。

复数申请条件放宽

取消单一类别限制可说是收费机制革新的配套措施之一。CDR之修订草案叙文指出[9],为提高注册效率且俾于享有大量折扣之利益,允许申请人于单一申请案同时提出所应用产品非属同一罗卡诺分类(Locarno Classification)之多项设计;惟其设计数量仍设有上限,以免复数申请制度遭到滥用。此等变革均落实在CDR之修订草案第37(1)条,复数申请之设计数量上限则为50项。

尽管如此,根据CDR草案附件一第4点,附加设计系以固定费用计算,非如费用规则附件第2点,系随提出之设计数量增加而降低注册费;由此观之,似未如叙文所言提供大量折扣,惟实际情形仍待修订通过后方能定夺。

预期效益

根据执委会估算,欧盟CDR制度的全面性变革可望节省大笔金钱,充分落实REFIT计划之精神。相关费用减省情形大致例示如下[10]

项目

每年减省金额

说明

零备件市场自由化(选项1.2)

3.4亿至5.44亿欧元

可为顾客节省开支。本规定设有10年过渡期间,于此期间,每年受益金额以400万至1300万欧元的幅度增长,最后一年的增长幅度则达到0.4亿至1.3亿欧元

RCD费用变更(选项3.1)

160万欧元*

可为保护期间落在5至10年的RCD权利人省下620万欧元,此期间为自然人与非法人实体之企业的常见选择;但同时使保护期间落在15至25年的RCD权利人其成本增加460万欧元

其他精简措施,例如设计图式之提出与要件(选项2)

100欧元*

约有14%的RCD申请人受影响;于初次申请时适用

促进复数申请(选项2)

64万欧元*

约有20%的RCD申请人受影响;于初次申请时适用

删除转让费

63万欧元*

约有3000项每年转让予不同所有人的设计因此受惠

注:星号(*)之金额估算仅限于2024年,预计往后对RCD保护之需求可望增加(约达15%),将能节省更多费用。

结语

经漫长立法讨论后,成果便是几近整部翻新的CDR及CDD修订草案,其篇幅之大,本系列仅能挑出执委会特别点明之修法重点加以阐述,建议读者可循脚注引述之四份资料深入研读。而20年前堪称独特立法、走出「第三条路」之CDR制度,能否在大翻修后更为贴近产业与市场需要,并且实现易用性、透明度与用户友善之目标,还请诸位拭目以待。

CDR现行规定

执委会草案

36(4) The application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payment of the registration fee and the publication fee. Where a request for deferment under paragraph 3(b) is filed, the publication fee shall be replaced by the fee for deferment of publication.

36(4) The application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payment of the application fee. Where a request for deferment under paragraph 3, point (b), is filed, it shall be subject to an additional fee for deferment of publication.

37(1), Several designs may be combined in one multiple application for 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s. Except in cases of ornamentation, this possibility is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 that the products in which the designs are intended to be incorporated or to which they are intended to be applied all belong to the same class of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for Industrial Designs.

37(1), A maximum number of 50 designs may be combined in one multiple application for registered EU designs. Each design contained in a multiple application shall be numbered by the Office in accordance with a system determined by the Executive Director.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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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许慈真
学历: (台湾)辅仁大学外语学院财经法律翻译学程
(台湾)辅仁大学法律学系博士
(台湾)辅仁大学财经法律学系硕士
(台湾)辅仁大学法律学系学士
专长: 智慧财产权、法律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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