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为「欧盟普通法院决定消耗品是否为复合式产品的零组件(三)」之第四部分。
图片来源 : 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吸尘器袋(Case 175/16)
2008年8月26日,Miele申请注册编号No 992078-0003注册设计,LOC分类09-05小类的「吸尘器袋」(简称系争注册设计,如图9所示)。
图9 :Miele的吸尘器袋注册申请的所有图式
欧洲Green Label制造有限公司(简称Green Label)根据欧盟设计规则第25(1)(b)条连同第4条(2)款提出了宣告系争注册设计无效的申请。根据欧盟设计规则第3(c)条定义,「复合式产品」是由多个组件组成的产品,这些组件可以被替换,允许拆卸和重新组装产品。 绿色标签认为真空吸尘器是一种复合式的产品,当真空吸尘器按预期使用时,真空吸尘器袋是不可见的,因此,根据欧盟设计规则无法获得保护。
2020年12月16日无效部门的决定,宣布注册设计无效。无效部门特别认为:真空吸尘器是一种复合式产品,由大量可以更换的部件组成,因此可以拆卸和重新组装。与电池、灯泡或滤水器一样,真空吸尘器袋是复合式产品运行所必需的消耗品,必须不时更换。虽然并非所有的耗材都是组件,但吸尘器袋被设计成适合吸尘器的事实表明它是吸尘器复合式产品的组件。
真空吸尘器的预期用途是清洁表面。因此,预期用途在于清洁作用。众所周知,在每次使用真空吸尘器之前都不需要更换真空吸尘器袋,甚至不需要检查袋子的高度。相反,更换袋子是真空吸尘器维护的一部分。打开真空吸尘器已经被归类为欧盟设计规则第4条(3)款含义内可能维护或修理工作,不再被视为用于其预期目的。在用于真空吸尘器的预期用途的情况下,真空吸尘器袋是不可见的。为了插入袋子,真空吸尘器被打开并且在插入袋子之后再次被关闭,在真空吸尘器按预期使用时真空吸尘器袋子是不可见的。设计权人Miele不服提起上诉。
诉愿会的决定
BoA基于以下理由支持Miele的上诉:
- 为了确定注册设计涉及的产品,根据判例法,需要考虑注册设计申请中的相关说明(欧盟设计规则第36条(2)款规定)和注册设计本身,只要它更详细地描述了产品的性质、预期用途或功能[1]、LOC分类包含术语「真空吸尘器袋」作为产品的可能指示。LOC分类09-05类产品「吸尘器袋」申请注册设计;图式中显示了这样一个一次性袋子。根据委员会的说法,包含一个术语作为产品的指示是没有意义的,但随后拒绝对在所有情况下引用它的注册设计提供保护。
- 委员会进一步认为,真空吸尘器无疑是一种复合式的产品,由多个不同的部件组成,可以更换。但是,与作为复合式产品真空吸尘器吸嘴的组件的提线器不同,真空吸尘器袋不构成欧盟设计规则第4条(2)款含义内的复合式产品真空吸尘器的组件。市面上的吸尘器种类繁多,有带吸尘袋的也有不带吸尘袋的。尽管真空吸尘器的预期用途需要真空吸尘器袋,但后者并不被视为一个组件。相反,真空吸尘器袋是消耗品(Consumables),其可能在购买时已经随真空吸尘器附送但可以单独购买。真空吸尘器袋在市场上独立做广告,在不同地方销售,因此不同于例如提线器。真空吸尘器袋也不同于轮箍,轮箍是复合式产品「汽车」的组成部分,因为没有轮箍,汽车无法正常运行;事实上,它不会离开现场。
- 根据委员会的说法,真空吸尘器袋也不适用于真空吸尘器的维修、维护或保养。根据需要更换吸尘器袋;一个完整的真空吸尘器袋被丢弃而不是重复使用。更换吸尘器袋时,吸尘器不拆装;相反,袋子被放置在为其设计的隔间中或从中取出。真空吸尘器袋不是测试真空吸尘器功能的先决条件。真空吸尘器袋丢失或装满都不是将真空吸尘器送修的理由。
- BoA最终认为,如果真空吸尘器袋被视为复合式产品的组成部分,将存在异常高的保护壁垒,不再符合更高级别的法律。类似地,任何外观设计保护将因此停止适用于例如:灯泡、电池、胶片滚动条或咖啡胶囊,尽管这些产品已集成到设备中,但也受制于独立的分销管道和系统。
2021年8月23日,BoA得出结论,真空吸尘器袋不构成设计规则第3条(c)款含义内的复合式产品的组成部分,因而排除了欧盟设计规则第4条(2)款的适用。因此,设计权人上诉成功,驳回无效宣告申请。
备注:
- 参见18/03/2010, T-9/07, Metal rappers, EU:T:2010:96, §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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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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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叶雪美(Sherry H.M. Yeh) |
学历: |
(台湾) 世新大学法律研究所法学硕士
(台湾) 成功大学工业设计系学士 |
经历: |
(台湾) 「智慧财产局」专利一组 简任专利高级审查官 (台湾) 中央标准局新式样专利主任审查员(75-76)
(台湾) 中央标准局专利审查委员(80-89)
(台湾) 台湾科技大学 专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
著作: |
《美国外观设计侵害认定相关问题研究-兼论我国新式样专利侵害认定问题》,2004。
《外观设计申请实务-台湾及美国专利申请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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