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9期
2023 年 0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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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普通法院决定消耗品是否为复合式产品的零组件(六)
叶雪美/北美智权报 专栏作家

※本期为「欧盟普通法院决定消耗品是否为复合式产品的零组件(五)」之第六部分,亦为系列文章之完结篇。


图片来源 : 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结语

由以上的案例可得知,这几年,EUIPO的无效部门、上诉委员会(BoA)以及欧盟普通法院都在试图找到一种方法,扩大欧盟注册设计的保护,允许对可以独立宣传和购买的消耗性部件进行设计保护,虽然在欧盟设计规则限制范围,这些消耗品使用在复合式产品期间是不可见的。然而,普通法院的决定似乎支持对消耗品的设计保护,那么这对设计师和制造商意味着什么呢?该决定增加了判例法的主体,支持消费品可以根据注册设计获得保护的想法,因此应该受到推动消耗品行业的欢迎。

特别是,该裁决似乎与之前的国家法院裁决一致,例如:在荷兰的Samsung v. Maxperian案[1]中,海牙地区法院以欧盟设计法院的身份裁定打印机碳粉盒不是产品的组成部分复合式的产品,推理出没有这种墨盒的打印机仍然是一个完整的产品。因此,Samsung针对碳粉盒的两个欧盟注册设计(编号 001200687-0001 和 000853551-0001)被认为是有效的,尽管碳粉盒安装在打印机中时是看不见的。

图12:Samsung的两个炭粉盒的欧盟注册设计

另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是该组件是否实际上是排除条款含义内的「复合式产品的组成部分」。起草该规定的初衷是适用于汽车内部零部件,以防止汽车制造商垄断零部件售后市场。然而,此后排除已适用于各种复合式产品的组件。

然而,在一些决定中,认为「消耗品」组件不在排除范围内,因此有资格获得设计保护,即使在使用过程中不可见。在后来的Miele决定中,委员会得出了不同的结论,理由是之前的决定没有考虑到:(1)真空吸尘器袋有一个独立的市场;(2)有一个Locarno分类09-05,专用于「真空吸尘器袋」。在Miele案中,委员会给出了灯泡、电池、胶片滚动条和咖啡胶囊作为消耗品的其他示例,这些消耗品可能不会被视为排除含义内的复式产品的组成部分。第一点很重要,整体而言,EUIPO和法院试图区分仅通过损坏/磨损更换的零件的不可见特征,因此不会吸引设计保护,以及不可见的零件最终用户定期更换的消耗性组件,并且有独立的分销渠道,因此可能对其进行保护。

欧盟设计规则第36条是有关申请案的形式要件的规定,其中第2项规定: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案中指明设计所想要实施或应用之产品;第36条第6项规定也说明:本条第2项及第3(a)规定中所提信息的元素将不会影响所请设计的保护范围。2008年在Green Lane v. PMS案例[2]中,英国最高法院上诉法庭认为:第36条规定最终的版本中并没有任何义务性的指定工作,只是要申请人选择指定注册设计的想要应用的产品分类(the classes of goods),而且,在绿皮书(Green Paper)中也写着:仅是为了分类之目的而做产品分类。使用分类系统的主要目的,是方便于先前技艺的检索。更何况,第36条(6)项也清楚规定:本条第2项及第3(a)规定中义务性及自愿性提供的信息内容,都不会影响所请设计的保护范围。因此,关于LOC分类系统的第二点很难理解,该决定还明确了在申请注册外观设计时选择正确的产品标识的重要性。设计是否有效应根据具体案例的事实来确定,例如,15-01类中的「发动机活塞」、「内燃机排气歧管」和「发动机火花塞」,以及12-16类中的「车辆清洗器储液罐」。

在许多情况下,如果在包含该组件的复合式产品的正常使用过程中不可见,无论是否存在特定的LOC分类,都很难看出这些组件如何吸引设计保护。而且,LOC分类很广泛,但它并不适合所有类型的产品,因此存在这样的风险,即在新的和开发中的产品类型中,较大系统的哪些部分本身被视为独立产品之间的区别可能更难描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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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叶雪美(Sherry H.M. Yeh)
学历: (台湾) 世新大学法律研究所法学硕士
(台湾) 成功大学工业设计系学士
经历: (台湾) 「智慧财产局」专利一组 简任专利高级审查官
(台湾) 中央标准局新式样专利主任审查员(75-76)
(台湾) 中央标准局专利审查委员(80-89)
(台湾) 台湾科技大学 专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著作: 《美国外观设计侵害认定相关问题研究-兼论我国新式样专利侵害认定问题》,2004。
《外观设计申请实务-台湾及美国专利申请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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