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动东南亚十国的商标审查标准朝向一致性,东南亚国家协会(ASEAN)秘书处于2020年4月出版了《东盟商标实质审查共通准则》(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Second Edition)(第二版)[1],介绍了各国商标注册要件审查标准中仍存在的一些差异之处。本篇先介绍文莱和柬埔寨商标法中,关于商标注册要件与特殊规定。
图片来源:wikipedia.org
文莱和平之国(Brunei Darussalam)
文莱原由英国统治,1984年和平独立。文莱和平之国的商标法,为2000年之商标法,最新一次修正为2017年。其商标法就注册要件的规定,原则上区分了「绝对不得注册事由」,和「相对不得注册事由」。
商标绝对不得注册事由
绝对不得注册事由规定于文莱商标法第6条[2],包括:「
1.(a)不符合商标之申请目标;
(b)不具识别性;
(c)商标仅由下列符号或标示所构成,其在交易上,乃指示相关产品或服务之种类、质量、数量、目的、价值、地理来源、制造时间等,或商品或服务之其他特性;
(d)商标仅由下列符号或标示所构成,其已成为现行语言上之惯用语,或在交易上善意且已建立之运作中成为惯用语。
但上述(b)、(c)、(d)情况中,如果在注册前已经经由实际使用取得识别性,仍得以注册。
2.商标之符号仅由下列元素所构成:
(a) 商品性质本身所导致的形状;
(b) 商品形状乃是未达到技术结果所必须;
(c) 该形状对该商品给予实质价值。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商标不应注册:
(a)违反公共政策或可接受之道德原则;
(b)具有欺骗公众之性质。」
不得让人误以为与王室、苏丹、国家元首有关
由于文莱属于回教国家,且有国王(苏丹),故相对保守,其特别在商标法第7条规定,不得有使用或损及王室或统治者标记的商标。
下列情形之一,商标不得注册[3]:「
(a) 代表文莱徽记、军备和或文莱王室,包括皇家武器、国家纹章、王室徽章、徽章和其他徽记,或任何与上述项目类似而会造成混淆者;
(b) 代表皇家王冠和苏丹,以及国家元首(Yang Di-Pertuan)之标准或其他任何皇家标志,或任何色彩模仿;
(c) 代表苏丹和国家元首,或王室成员或其任何色彩模仿;
(d) 任何可能使人相信该词、字母或装置的申请人,曾经或最近曾获得皇家赞助或授权;
(e) 任何《标志和名称(防止不当使用)》法案(Emblems and Names (Prevention of Improper Use) Act)第2条所明订之名称或标志,或其任何色彩模仿,均不得注册,除非由苏丹或国家元首或王室成员(视情况而定)同意。
(2) 商标内容包含或由文莱达鲁萨兰国之国旗所构成,该商标的使用会产生误导或令人感到冒犯。」
商标相对不得注册事由
在商标相对不得注册事由中,则与一般国家相同[4],包括:
1.与注册在先在先之商标,于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标。
2.对著名商标扩大保护:与一使用在先的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纵使不是想注册在同一或类似之商品或服务,但欲注册商标之使用会乃利用著名商标之知名度,或者损害著名商标之识别性或信誉者。
3.对于在先的未注册商标,倘若文莱有其他法律给予其交易上使用之保护,不得注册。
4.若欲注册之商标,会侵害其他著作权或注册之设计权,亦不得注册。
其中,文莱有一特别规定,倘若一个在先注册之商标,因为届期不延展而消灭时,其他新商标申请时,在一年以内,仍要考虑是否与该消灭之商标构成混淆误认,除非该国智财局认为,在该商标届期之前的二年内并没有真正被使用[5]。
对于著名商标与混淆误认之虞,文莱智慧财产局提供了一个代表性案例。该案例为「Starbucks Coffee vs. Star Back Café」。以下为该案例的照片。
图一、文莱商标混淆误认之虞案例
数据源:The ASEAN Secretariat, 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at 249
(2ed edition, 2020).
柬埔寨(Cambodia)
柬埔寨属于最低度发展国家,其商标法规定相对简单。柬埔寨商标法主要规定于2002年的「商标、交易名称和不公平竞争法」(Law concerning Marks, Trade Names and Acts of Unfair Competition, Royal Decree of 7 February 2002)。
商标不得注册事由
柬埔寨商标法较为简略,对于不得注册之商标,并未特别区分「绝对不得注册事由」与「相对不得注册事由」,均规定于上述「商标、交易名称与不公平竞争法」第4条。
下述事由商标不得有效注册[6]:
(a) 其不具识别性,无法与其他事业之商品或服务区分;
(b) 其违反公共政策或道德或善良风俗;
(c) 其可能会误导公众或交易社群,关于商品或服务之地理来源,或者其产品性质或特性;
(d) 如果其相同于、包含或模仿下列元素:任何国家、国际组织或国际公约创造之组织所使用之徽章、旗帜和其他标志,名称、名称之缩写,或官方标示或标记,除非获得该国家或组织之授权;
(e) 如果其与柬埔寨王国内他事业知名之标记或商标相同、构成混淆,或其翻译,并使用于同一或类似之商品或服务;
(f) 如果其与柬埔寨王国内他事业知名且注册之标记或商标相同、构成混淆,或其翻译,虽然与其所注册之商品服务种类不相同也不类似,但该商标之使用会将该商品或服务,连结到知名商标的所有者,且知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将会受到损害;
(g) 如果其与不同权利人之在先注册商标相同,使用在相同商品或服务,或高度相关之商品或服务,或两商标高度近似,会造成欺骗或引起混淆误认。
商标手册与实际案例
虽然柬埔寨的商标法条相对简单,但是柬埔寨智财局于2013年出版商标申请审查手册[7],供外界参考。其在手册中也提供了一些具体案例。
对于所谓不具识别性,法条上虽然没有写明如何认定,但应包括商标乃由描述性商标所构成。例如,在东盟商标实体审查共同指引中,就使用柬埔寨所提供的案例。下述案例中商标内容为「plus + soft」,指定使用于衣服,柬埔寨认为属于描述性商标而不具识别性。
图二、柬埔寨不具识别性商标范例
数据源:The ASEAN Secretariat, 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at 93
(2ed edition, 2020).
而在判断两个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柬埔寨一样采取视觉上近似、读音上近似、观念上近似等判断方式。柬埔寨提供了一个视觉上近似商标的案例,请见下图三。
图三、柬埔寨近似商标的范例
数据源:The ASEAN Secretariat, 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at 194
(2ed edition, 2020).
地理标示之保护与禁止相关之商标注册
柬埔寨将地理标示另外规定于2014年之「地理标示法」(Law on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20 January 2014)。
首先,柬埔寨或外国可注册地理标示保护。对于地理标示之保护,可禁止他人为下述行为[8]:
1.直接或间接在商业上滥用注册地理标示于与该商品相同或可比的商品的说明,因为该滥用而有所获利,或可从注册地理标志之声誉中受益;
2.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模仿、引起联想或翻译地理标志,包括在货物之真实产地旁标示「风味」、「类型」、「方法」、「方式」、「模仿」,或类似之翻译或表示,或使用可能误导公众的类似表示;
3.在包装、广告数据、或关于产品之其他文件上,对产品的来源、性质或特定质量进行虚假或误导性指示,可能误导其商品之产地;
4.其他可能误导公众关于产品产地之的作法。
其次,地理标示法规定,任何人欲申请的商标,与申请在先或已经注册地理标示相同或近似,均不得注册。所欲申请的商标,倘若会导致其使用上,与产生上述地理标示保护所禁止的情形,亦不得注册[9]。
不过,其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为,倘若商标权人所申请商标,是出于善意,且是在他人注册之地理标示申请日或保护生效日之前,则只要没有其他无效事由,原有商标仍可以继续使用[10]。
相关文章:新版《东盟商标实质审查共通准则》出炉
备注:
- The ASEAN Secretariat, 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2nd Edition) (April, 2020).
- Brunei Darussalam, Trade Marks Act (Cap.98) 2000, Article 6.
- Brunei Darussalam, Trade Marks Act (Cap.98) 2000, Article 7.
- Brunei Darussalam, Trade Marks Act (Cap.98) 2000, Article 8.
- Brunei Darussalam, Trade Marks Act (Cap.98) 2000, Article 9(3).
- Cambodia, Law concerning Marks, Trade Names and Acts of Unfair Competition, Royal Decree of 7 February 2002, Article 4.
- Trademark Manual – Intellectual Property Department,July 2013.
- Cambodia, Law on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20 January 2014, Article 23.
- Cambodia, Law on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20 January 2014, Article 31(1)-(2).
- Cambodia, Law on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20 January 2014, Article 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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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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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杨智杰 |
现任: |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教授 |
经历: |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副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
学历: |
台湾大学法律系
中央大学产业经济所硕士
台湾大学法学博士 |
专长: |
知识产权、美国专利法、美国著作权法、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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