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6期
2020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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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十国商标注册系列》-4
东南亚商标注册要件与特殊规定介绍:菲律宾和新加坡篇
杨智杰/云林科技大学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继上一期介绍「马来西亚和缅甸商标注册要件与特殊规定介绍」之后,本篇继续介绍东南亚国协中的菲律宾与新加坡的商标注册要件与特殊规定。菲律宾商标法规定与我国「台湾地区」略微相同,而新加坡属于先进法治国家,法条规定非常仔细明确,也提供许多争议案例供东南亚国协秘书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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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知识产权法

菲律宾的商标法,乃规定于《智慧财产法》(Intellectual Property Code),最近一次修正为2013年[1]。将各种知识产权都整合到同一部智慧财产法中,虽然可以发挥条文整合的效果,但是某程度也反映了,菲律宾的智财相关法规相对比较简陋。

得注册之商标

菲律宾智慧财产法第121条规定[2],得注册之商标为:「任何可观看之符号,可以区别一事业之一商品或服务,并且应包含商品之有盖章或标记之容器。」

从上述简单条文来看,应包括颜色商标与立体商标。例如,下述案例中,菲律宾商标审查指引中就说明,此一电池的银、铜、黑颜色与其位置、且使用在特定产品(电池)上的比例等,使其具有识别性,得以注册为商标。

图一、颜色与位置商标

数据源:The ASEAN Secretariat, 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at 24(2ed edition, 2020).

同样地,对于商品之容器,只要具有识别性,得以注册为商标。菲律宾提供一则案例,下面案例的商品容器形状非常独特,得以注册为该容器内含商品之商标。

图二、商品之容器形状

数据源:The ASEAN Secretariat, 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at 28(2ed edition, 2020).

对于某一产品特定位置的装饰,菲律宾提出阿迪达斯的案例,认为将三条线的装饰线条,限定于产品的特定位置上,属于「位置商标」(position mark),准予注册。

图三、阿迪达斯的位置商标

数据源:The ASEAN Secretariat, 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at 35(2ed edition, 2020).

商标不得注册事由

菲律宾智慧财产法第123条,乃规定商标注册要件,其在法条中并未区分「绝对不得注册事由」与「相对不得注册事由」。由于其内容与一般条文大同小异,以下仅列出条文中比较属于绝对不得注册事由的几款[3]:「下列情形商标不得注册:

  1. 包含不道德、欺罔或造谣中伤之事项, 或者可能贬低个人(生存或死亡)、机关、信念、国家象征,或虚假暗示与其有关,或藐视之,或破坏其名誉等;
  2. 包含一军事旗帜或外观,或者菲律宾或其他任何政治部门、或任何其他国家之标志,或其近似图案;......
  3. 很可能会误导公众,特别是关于该商品或服务之性质、质量、特性或产地来源;
  4. 仅由商标所欲使用之商品或服务之通用词所构成;
  5. 仅由符号或指示所构成,其已经在日常语言或出于善意及已建立之交易惯例中,成为惯常或常见指示该商品或服务之符号或指示;
  6. 仅由符号或指示所构成,其在交易上乃指示该商品或服务之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产地来源、日期、商品之制造或服务之提供方式,或者该商品或服务之其他特性;
  7. 由形状所构成,该形状乃为科技功能面向、商品本身性质、或会影响商品内在价值之因素所必要;
  8. 仅由颜色构成,除非由特定形状或界定;或者
  9. 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对于「仅由商品本身性质所常见、通用特性所构成」这一点,菲律宾提供了下面这个有趣案例。这个案例中,申请人想要将娱乐场所的正面外观,注册为立体商标。但菲律宾认为,此申请案中的正面建筑外观设计包含了各种形状与颜色,虽然可增加其视觉上的吸引力,但因为是娱乐场所常用的颜色与形状设计,不具识别性而不准予注册。

图四、娱乐场所商店的正面设计

数据源:The ASEAN Secretariat, 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at 64(2ed edition, 2020).

同样地,在下面案例中,菲律宾认为理发店招牌立体形状属于理发店常用的招牌,而不准予注册。

图五、理发店招牌立体形状商标

数据源:The ASEAN Secretariat, 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at 84(2ed edition, 2020).

商标具有欺罔或误导公众

对于商标使用可能有欺罔或误导公众而不准予注册,菲律宾提供了几个案例:

  1. 申请人申请注册「KALINGA GOLD」指定使用于咖啡产品,但其咖啡商品并非真正生产自菲律宾北部的卡林加(Kalinga)地区的有机咖啡,可能会有欺骗消费者问题而不准予注册[4]
  2. 申请人欲注册「SWISSTIME」,欲使用在手表或计时设备上,但这些手表或计时设备却不产自瑞士,会有误导欺骗消费者之虞,而不准予注册[5]
  3. 申请人设计的商标图案有巴黎铁塔的形象在内,如果其指定使用于来自亚洲生产的香水、精油、化妆品等,就具有误导欺骗之虞。

图六、有巴黎风味的商标

数据源:The ASEAN Secretariat, 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at 140(2ed edition, 2020).

  1. 申请人设计的商标图案有罗马文字与竞技场形象在内,若申请人指定使用的咖啡产品来自于中南美洲,则有误导欺骗消费者之虞。

图七、有罗马风味的商标

数据源:The ASEAN Secretariat, 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at 141(2ed edition, 2020).

新加坡商标法

新加坡有独立的商标法[6],且新加坡是东南亚国协中,法治程度最先进的国家,其法律条文非常长,内容也写得很明确。

首先,其商标法将商标不得注册事由,区分为绝对不得注册与相对不得注册事由。新加坡商标法第7条规定商标绝对不得注册事由[7]:「

(1) 下列事项不得注册:

(a) 该符号不符合第2条(1)商标之定义;

(b) 商标欠缺识别性;

(c) 商标仅由符号或指示所构成,该符号或指示乃在交易上指示商品或服务之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产地来源、商品制造时间、服务提供方式,或其他商品或服务之特性;

(d) 商标仅由符号或指示所构成,该符号或指示已在日常语言、基于善意且已建立之交易惯例中,成为常见。

(2) 在上述(1)(b)、(c)或(d)之情形,在申请注册申请日前,其事实上以因为商标之使用取得后天识别性者,不得拒绝其注册。

(3) 下列符号若仅由下述事项所构成,不得注册为商标:

(a) 商品之性质本身所导致之形状;

(b) 该商品之形状乃是获得技术结果所必要;

(c) 该形状赋予该商品实质价值(substantial value)。

(4) 下列情况商标不得注册:

(a) 其违反公共政策或道德;

(b) 其性质上会误导欺骗公众(例如关于商品或服务之性质、质量、产地等)。

(5) 商标之使用,会违反新加坡任何成文法律或法律原则,则不得注册。

(6) 商标之注册,乃出于恶意,则不得注册。......」

商标必须具有识别性。在下述案例中,新加坡认为该容器之形状具有识别性,准予注册商标。

图八、商品容器形状具有识别性

数据源:The ASEAN Secretariat, 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at 30(2ed edition, 2020).

但在下述2017年的有名案例中[8],新加坡法院认为,这个巧克力的形状具有特定功能,而不得注册为形状商标。首先,这两个巧克力有共同的三个特征:(1)表面是平坦的,面积较大;(2)中间有凹槽;(3).凹槽的数量,乃由整个巧克力的宽度所决定。法院认为,这三个必要特征都是「获得技术结果所必要」:巧克力必须是平面,是为了平行切割避免浪费的方法;之所以有凹槽,就是为了折断巧克力,且平面的宽度大概是手指的大小;而平面与凹槽的数量,是由巧克力的整体宽度所决定,该宽度的设计也是为了容易拿和吃所决定[9]

图九、巧克力之形状商标

数据源:The ASEAN Secretariat, 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at 68-69(2ed edition, 2020).

新加坡将恶意抢注册放在「绝对不得注册事由」中。在下述案例中,新加坡的知识产权局(IPOS)在2018年11月19日,撤销了下述二商标的注册。其撤销理由中提到,申请人原本是代理外国公司进口相关食品,却自己将外国厂商的商标拿来申请注册,出于恶意且其申请并没有得到外国公司的同意,因而撤销其注册。

图十、恶意抢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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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源:The ASEAN Secretariat, 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at 276(2ed edition, 2020).

相对不得注册

新加坡商标法第8条规定,商标相对不得注册事由:「

(1) 一商标若与在先之商标相同,且欲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务也与在先之商标所保护之商品或服务相同,则不得注册。

(2) 一商标有下列情形不得注册:

(a) 其与在先商标相同,所欲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务,与在先商标所保护之商品服务类别构成近似;或

(b) 商标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且欲注册使用之商品或服务,与在先商标所保护之商品服务类型,相同或近似,并且对部分公众会有混淆误认之虞。.....

(4) .........如果商标全部或部分相同或近似于在先商标,在下列情形,在后商标不得注册:

(a) 在先商标在新加坡属于著名商标;

(b) 使用在后商标于申请注册所欲指定之商品或服务:

(i) 会让人认为这些商品服务与在先商标之权利人间有所关连,且可能会损害在先商标权利人之利益;或

(ii) 如果在先商标在新加坡对大部分公众属于著名:

(A) 将会以不正当方式淡化在先商品之识别性;或

(B) 将会不正当地利用在先商标之识别性。......

(7) 一商标不应准予这册,只要在下述情形下,其使用在新加坡法律所欲避免者:

(a) 基于法律原则,尤其是仿冒法(the law of passing off)。保护在交易过程中的未注册商标或其他符号;或

(b) 除了前述第(1)项、(2)项 、(3)项或前面(a)款所保护的在先权利之外的其他在先权利,特别式著作权法或者设计保护法规的保护。」

在相对不得注册事由中,往往涉及与在先商标图案构成近似。而商标近似之判断上,一般分为外观近似、读音近似、观念近似。新加坡提供了下述案例,认为两个商标都由Rose 和Lady所构成,只是前后顺序不同,但仍然认为构成读音近似[10]

图十一、商标图样近似

数据源:The ASEAN Secretariat, 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at 198(2ed edition, 2020).

在外观近似的判断上,新加坡提供了下述案例。下述案例中,虽然三个商标都有外框三角形的装饰,从外框上看似近似。但因为这个外框很常见,被认为不具识别性,所以要从三角形中的文字或图形来判断是否在外观上近似。最后法院认为,本案左边的申请商标,与右边两个据以异议的商标,不构成外观近似[11]

图十二、商标外观不近似

数据源:The ASEAN Secretariat, 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at 207(2ed edition,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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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杨智杰
现任: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教授
经历: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副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学历: 台湾大学法律系
中央大学产业经济所硕士
台湾大学法学博士
专长: 知识产权、美国专利法、美国著作权法、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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