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7期
2020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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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十国商标注册系列》-5
东南亚商标注册要件与特殊规定介绍:泰国和越南篇
杨智杰/云林科技大学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继上一期介绍「菲律宾和新加坡注册要件与特殊规定介绍」之后,本篇继续介绍东南亚国协中的泰国与越南的商标注册要件与特殊规定。泰国经济发达,有独立之商标法,但其为君主立宪与佛教国家,商标图案中不得有冒犯君王或佛教之内容。越南经济近年来越来越发达,但法制相对落后,并无独立的商标法,只有统一的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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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商标法

泰国有独立的商标法,制订于1991年,最近一次修正为2016年[1]

商标法以正面和负面同时描述识别性

各国的商标法均规定商标必须具有识别性。但是泰国商标法最特别的一点,其他国家都是以负面方式说明,商标在何种情况下不具有识别性。泰国商标法却是尝试以正面和负面同时呈现的方式说明,何种商标符号具应被认为具有识别性。

泰国商标法第7条第2项规定:「一商标具有或包含下列必要特征者,应被认为具有识别性:

(1) 一个自然人之姓名、姓氏,只是在其一般意义上,不是一法人的完整名称,或者在特殊面向上代表一交易名称,且没有与商品的特性或质量有直接关连;

(2) 一单字或词汇,没有与商品之特性或质量有直接关连,也并非商务部长所规定的地理名称;

(3) 一个创新的字词;

(4) 一个风格化的字母或数字;

(5) 以特殊方式呈现之颜色组合;

(6) 企业之申请人或前任代表人之签名,或者在获得他人允许下之他人签名;

(7) 申请人的代表符号,或者在获得另一人同意下的另一人的代表符号,或者在获得死者家属或配偶同意下死者的代表符号;

(8) 一个创新的图案;

(9) 一个图案没有与产品之特性或质量有直接关连,也并非商务部长规定之地理名称的图案或地图;

(10) 一个形状,只要不是一商品的自然形式,或不是为获得该商品之技术结果所必然之形状,或不是赋予该商品价值之形状;

(11) 一声音,只要不是与该商品之特性或质量有直接关连,或者不是该商品之自然声音,或者该声音不是该商品之运作的结果。」

在上述规定中,提到商标图案不能是地理名称之图案或地图,在下述案例中,有人以日本的富士山图案,和泰国大城(Ayutthaya)的知名古寺照片申请商标。而泰国官方认为其属于地理性之描述性商标,不准予注册。

图一、图案商标中采用地理知名形象

数据源:The ASEAN Secretariat, 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at 109(2ed edition, 2020).

另外,一个国家领土的轮廓、形状,若能够被人民轻易识别,也属于地理式的描述性商标,而不得注册。下述案例中,商标图案中含有泰国领土的形状,配上泰国国旗的三种颜色,而不准予注册。

图二、地理区域的形状容易被识别者

数据源:The ASEAN Secretariat, 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at 110(2ed edition, 2020).

商标内容不得有冒犯皇室或宗教

商标法第8条乃规定,商标内容含有特殊字词或内容时,绝对不允许其注册。首先,泰国乃君主立宪国家,对于泰国王室要给予高度尊重,任何使用和泰国王室有关的标志或符号、姓名等,均不得注册[2]

其次,其商标法规定的违反公共秩序、道德(善良风俗)、公共政策等,不得注册[3]。泰国是佛教国家,因而,若将佛教中的特殊图案申请注册为商标,会冒犯到佛教徒,而被认为属于违反公共政策不准予注册。例如,有人尝试将观世音菩萨的图像申请注册,泰国就以其违反公共政策为由,不准予注册。

图三、观世音菩萨图像之商标

数据源:The ASEAN Secretariat, 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at 163(2ed edition, 2020).

另外,商标图案违反道德(善良风俗),亦不得注册。例如,在泰国有人申请下述「比中指」的图案,该图案表式的就是冒犯和不敬,被认为违反道德(善良风俗),而不准予注册。

图四、冒犯性的图案商标

数据源:The ASEAN Secretariat, 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at 164(2ed edition, 2020).

商标外观近似的判断

在商标法第13条[4],则规定一般的相对不得注册事由。其规定:「下列情形不得注册:

(1) 申请商标相同于他人先注册之商标,并指定使用于相同或类似之产品类别。

(2) 申请商标近似于他人先注册之商标,并指定使用于相同或类似之商品类别,有致公众混淆或误认该商品之所有者或来源。」

关于商标近似的判断,一般有外观近似、读音近似、观念近似。在《东盟商标实质审查共通准则》中,就外观近似的讨论,举了泰国的例子进行说明。

若商标主要乃由文字和文字的字体变化和附带的图案所组成,则在比较两者是否构成近似时,在外观比较上,除了文字是否近似外,也要注意文字的位置。倘若文字内容与文字位置高度近似,纵使字形、大小写与颜色略有不同,但无法产生实质之差异性时,仍然认为构成近似。
例如,下述两个案例中,泰国官方认为左方的申请商标,与右方的以注册商标,由于类似的文字内容、文字字体、和文字位置近似,至于其他一些图案颜色的变化并不大,故认为在外观上构成近似[5]

图五、文字和字体变化之商标是否构成外观近似

数据源:The ASEAN Secretariat, 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at 194(2ed edition, 2020).

图六、文字字体和位置近似

数据源:The ASEAN Secretariat, 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at 195(2ed edition, 2020).

而若一商标图属于文字与图形结合的商标,但图案属于主要部分时,则在外观近似的判断上,可以以图案做为主要部分进行比对。下列案例中,泰国官方认为,虽然右边已注册商标含有文字及图案,但是图案属于主要部分,将左边的申请商标与右边的先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进行比对,而认为两者构成高度近似[6]

图七、外观的主要部分进行比对

数据源:The ASEAN Secretariat, 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at 195(2ed edition, 2020).

越南知识产权法

越南经济发展近年来越来越好,但在法制上相对落后,其并没有独立的商标法,而是将主要的知识产权都规定于其知识产权法中。越南知识产权法指定于2005年,最近一次修正为2009年[7]

商标含有特殊符号者不得注册

商标具有一些特殊符号者,不得注册为商标。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3条[8]规定,下列符号不得注册为商标:「

1. 与国旗或国家标志相同或近似且容易混淆之符号;

2. 与徽章、旗帜、军徽、越南国家机关之缩写或全名、政治组织、社会政治组织、社会政治专业组织、社会组织或社会专业人士组织或国际组织之相同或近似且容易混淆的标志,除非得到该类机构或组织允许;

3. 与越南或外国之领导人、民族英雄或著名人物之真实姓名、别名、化名或图像相同或近似且容易混淆的符号;

4. 与国际组织之认证封印、检查用之封印、担保用之封印相同或近似且容易混淆的标志,其要求该等封印不得被使用,除非由该国际组织自行注册该封印为证明标章;

5. 对于商品或服务之产地、特性、预期用途、质量、价值或其他特性,引起误导、混淆或欺骗消费者的符号。」

例如,在下面案例中,越南认为其颜色近似于非洲几内亚共同国之国旗,而不允许其注册。

图八、近似外国国旗之商标

数据源:The ASEAN Secretariat, 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at 152(2ed edition, 2020).

甚至,在整体商标图案中包含外国国旗,越南官方也不允许其注册。在下述案例中,整体商标图案中包含了澳大利亚国旗的一部分,越南官方因而不允许其注册。

图九、整体图案中包含外国国旗

数据源:The ASEAN Secretariat, 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at 152(2ed edition, 2020).

另外,商标中含有国际组织之标章,也不得准予注册。下面案例中,商标含有欧盟的徽章或标示,故越南不允许其注册。

图十、含有近似国际组织之标示

数据源:The ASEAN Secretariat, 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at 155(2ed edition, 2020).

商标之识别性

商标必须具有识别性。知识产权法第74条规定:「

1.一商标只要包含一个或数个可被识别和记忆的元素,或者许多元素形成一个容易被识别和记忆的组合,且只要不属于本条第2项之情况,应被认为具有识别性。

2. 一商标中之符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为不具识别性:

a. 简单形状和几何图形、数字、非通用语言的单字或句子,除非该符号已被广告使用并被认可为商标;

b. 任何商品或服务语言中的通用符号或象征、图片或通用名称,其已被广泛且常常使用,并为多数人民所知悉;

c. 符号包含描述商品或服务的时间、地点、制造方法、种类、数量、质量、特性、成分、功效、价值或其他特性,除非该符号在申请注册商标前因为使用而取得识别性;

d. 符号乃描述该企业体的法律地位或商业领域;

e. 符号乃指示该商品或服务之产地来源,除非该符号已被广泛使用并被认可做为商标,或者根据本法规定注册为团体商标或证明标章;」

上述不具识别性的情况,比较特别的是,越南认为,若以外国语言中的单字或句子申请注册为商标,由于越南人不认识或无法阅读该外国语言,故对越南人而言不具识别性。例如,下面三个案例,都属于外国文字,越南智能财产局认为无法被人民识别。

图十一、外国语言而无法被识别

数据源:The ASEAN Secretariat, 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at 46(2ed edition, 2020).

另外,对于描述性商标,尤其在商标图案中表示某种地理名称或特定地理的知名建筑物或图形,会被认为属于地理上的描述性商标,识别性较弱。下列有趣案例中,因为商标主要内容就是越南首都「河内」,而越南官方认为属于地理之描述性商标,不得注册于任何商品或服务上。

图十二、含有首都名河内之商标

数据源:The ASEAN Secretariat, 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at 104(2ed edition, 2020).

但是,在下述案例中,虽然商标中也包含「河内」,但越南官方认为「TCIC」才是商标的主要部分,后面的「河内」只是作为该公司的产地信息补充。故同意其注册。

图十三、商标虽然含有地理名称,但并非主要部分

数据源:The ASEAN Secretariat, 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at 104(2ed edition, 2020).

另外,地理之描述性商标也可以用图形呈现。下面有趣的图形,主要是河内市的知名景点「一柱庙」。越南官方认为,该商标不得注册于任何商品或服务。

图十四、越南知名景点一柱庙之图案

数据源:The ASEAN Secretariat, 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at 108(2ed edition, 2020).

另外,赞美的表示或图案,也被认为属于描述性商标,识别性较弱。下述的大拇指图案,代表的就是称赞的意思,表示「很棒」、「最佳」、「第一」的意思,属描述性商标。

图十五、赞美式的描述性商标

数据源:The ASEAN Secretariat, 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at 112 (2ed edition,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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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杨智杰
现任: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教授
经历: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副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学历: 台湾大学法律系
中央大学产业经济所硕士
台湾大学法学博士
专长: 知识产权、美国专利法、美国著作权法、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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