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8期
2023 年 0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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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Jack Daniel v VIP案判决:
嘲讽(parody)并非商标侵害的免死金牌
许慈真/北美智权报 专栏作家

2023年6月8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Jack Daniel v. VIP一案判决终于出炉,针对商标侵害、Rogers测试以及合理使用之适用关系表示意见。然而,本案是否构成侵权,仍待下级法院重新审理加以认定。


图片来源 : 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本案[1]初审被告Jack Daniel's Properties, Inc.(以下简称JDPL)曾于2020年请求联邦最高法院签发调卷令以继续审理,最高法院随后于2021年驳回请愿,案件发回地区法院重审。

地区法院改为有利初审原告VIP Products, LLC(以下简称VIP)之简易判决,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予以维持,JDPL因而于2022年8月再度请求续审。这一回,最高法院同意审理,并作成以下两点重要指引:

(1) 标识若作为来源辨识之用,即不会启动Rogers测试[2]
(2) 标识若作为来源辨识之用,即无合理使用问题。

上述两点均关注着「商标之使用方式能否指示来源」此一问题,而这正是兰哈姆法(Lanham Act,15 U. S. C. §1051及以下规定)的规范核心。

整体而言,最高法院赞同地区法院见解,认为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对于Rogers测试及合理使用之解释与适用有所违误,故废弃该判决(请参考北美智权报81期《这不是杰克丹尼尔!从VIP Product v Jack Daniel's谈商标嘲讽》)并发回重审。惟应谨记的是,最高法院判决并未检视Rogers测试妥适与否,或者「非商业使用」例外之排除范围为何

混淆误认与Rogers测试之豁免

Rogers测试之适用前提

最高法院指出,诚如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所言,Rogers测试非属于一般性法则,而是源发自特定情境:亦即,鉴于艺术作品标题具有展现第一修正案价值(First Amendment values)的表达性元素,而「有一定艺术相关性」且「未使消费者误认作品来源或其内容」,故得以排除混淆误认之虞原则之适用。但除此以外,产品名称其实大多用于指示来源,消费者亦是如此认知。

就后续各法院适用情形观察,无论是援引成功之Mattel v. MCA Records (296 F. 3d 894),抑或是援引失败之Harley-Davidson v. Grottanelli (164 F. 3d 806),成败关键均在于「是否以『指示来源』之方式使用标识」;换言之,唯有当标识仅传达「非来源辨识」的讯息时,Rogers测试才有机会登场。

标识兼具指示来源与传达讯息之功能

最高法院指出,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之所以误认为本案侵权控诉必须跨越Rogers测试门坎,主要理由在于,其认定VIP之系争商品「Bad Spaniels Silly Squeaker」系传达出嘲讽、幽默讯息而属于「表达性著作」(expressive works)。

实际上,若是循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逻辑,将大幅且不合理地缩减混淆误认之虞原则之适用机会。原因是,标识在指示来源之际,亦能用于传达各式各样讯息,包括政治理念、产品渊源(例如Frangelico Liqueur酒瓶系仿造传教士外型设计,暗示该产品之来源故事)等,两者功能并不互斥 — 以本案为例,VIP不仅使用标识「Bad Spaniels」作为来源指示,也藉此嘲讽、取笑JDPL的产品 — 这正是商标使用之常情,而非特例。

最高法院进一步澄清,「分析有无混淆误认之虞」此举并非意味着否定系争标识「Bad Spaniels」的讯息表达功能;反而,该嘲讽事实在混淆误认之虞判断上极其重要,因为消费者不太可能认为产品制造商会挖苦、恶搞自家产品。

如同评论所云[3],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显然过度扩张Rogers测试之适用范围,使其几乎无所不包,原因是各类名称、短语、符号、设计及其组合多半都含带着「无涉来源」的表达性讯息(expressive messages)。该适用结果明显非立法者所乐见。

第一修正案之真意

针对保护表达自由,最高法院作出两点厘清:首先,第一修正案并未要求以Rogers测试作为门坎,实际上,适用混淆误认之虞原则便能充分保障表达自由之公共利益

其次,即使是表达性著作,仍须受混淆误认之虞原则拘束。只不过,若是刻意语带「嘲讽」,通常不会致生混淆误认,毕竟「自我解嘲时有所见,但自我挖苦鲜少发生」(Self­ deprecation is one thing; self­ mockery far less ordinary.)。
最高法院同时指出,嘲讽必须宛若重现原作(被嘲讽对象),使其批判之风趣旨意清晰可辨;而嘲讽也必须制造对比,突显其讥讽或尖锐的幽默讯息。

总言之,既然VIP承认其拥有并使用标识「Bad Spaniels」及相关商业外观,自然无法援引Rogers测试,使其商标使用行为免于侵权审查。

商标淡化与合理使用之豁免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之所以认为本案不构成商标淡化(dilution),理由是VIP使用标识之手法同时也蕴含幽默意味,故属于「非商业使用」(纵使用以销售商品亦无妨),得主张兰哈姆法第§1125(c)(3)(C)条之合理使用。

但若依此解释,非商业使用之例外范围将会不当扩大至涵盖「所有」嘲讽或幽默批判(不问是否以此作为来源指示),形同废除立法者针对合理使用规范所设之限制。

故最高法院指出,非商业使用与嘲讽、批评、评论、幽默或其他表达之豁免同样受有限制,解释上应参照兰哈姆法第§1125(c)(3)(A)条,以「非供作个人商品或服务来源指示之用」(as a designation of source for the person’s own goods or ser­vices)作为前提要件;换言之,只要作为商标使用,无论是同时表达嘲讽、批评或评论,均无法免除被认定淡化 (本案为污损(tarnishment)类型)之风险。

总言之,并非所有嘲讽均能豁免淡化之侵权责任,必须视其使用方式而定。

协同意见书

Sotomayor法官与Alito法官之观点

该意见书指出,尽管原告常援引问卷调查作为有力证据,但这仅是判断混淆误认之虞的考虑因素之一;且法院亦应检视其调查方法与代表性,尤其是在处理嘲讽与涉及第一修正案之争议时,调查结果可能反映出消费者对法律规范的误解 — 例如在本案,便出现「消费者认为被告必须获得原告同意方能仿制其产品」此类答复 — 原告也可能透过问卷设计,诱使消费者思考实际生活中不会发生的复杂法律问题,并以此结果主张构成混淆误认。

再者,尽管其他因素判定不致发生混淆误认,但若仍是过度重视上述有失妥当的问卷调查,便可能严重威胁嘲讽的生存空间 — 毕竟,大品牌拥有丰富资源,有能力否决令人不快的嘲弄行为。

因此,法院务必确保其他考虑因素不被问卷调查所替代(这些因素可能更能准确呈现市场上的实际消费者体验),并且留意刻意制造混乱的问卷调查方式。

Gorsuch法官、Thomas法官及Barrett法官之观点

该意见书表示,Rogers测试仍有不少疑问尚待解决,例如,其是否为第一修正案所要求,或仅是作为兰哈姆法之诠释?抑或是因应回避宪法问题法则(constitutional-avoidance doctrine)而生?因而提醒下级法院,务必谨慎看待Rogers测试之适用。

结语

经联邦最高法院本次判决厘清后,「商标使用」在平衡商标权保护以及言论自由保障两者上的关键地位更为明确,足以有效防止侵权豁免之排除范围无限制扩大。而依判决结果推测,尽管系争标识应不至于构成混淆误认之虞,但面对无需混淆误认证据的淡化指控,仍不无构成侵权之可能 — 企业若想循类似手法吸引消费者关注,务必留心此点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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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许慈真
学历: (台湾)辅仁大学外语学院财经法律翻译学程
(台湾)辅仁大学法律学系博士
(台湾)辅仁大学财经法律学系硕士
(台湾)辅仁大学法律学系学士
专长: 知识产权、法律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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