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
  中国专利
  欧洲专利
  台湾专利
其他国家专利
 
 

专利法规专栏
 其他国家专利
 

浅谈世界产学合作

作者╱北美智权 专利工程研究组 叶仁友
2012/01/31

随着全球化时代的来临,人类的移动愈来愈不受局限,信息的传播也愈来愈快速。传统国与国之间仰赖土地、劳力、工具等资源作为竞争武器的模式,已经在知识经济的时代被打破,知识的重要性逐渐凌驾其它因素之上,甚至决定了个别国家的竞争力。当全球各主要国家无不以培养产业所需的高级人才为当务之急时,产学合作所扮演的角色,也日渐受到重视。然而,企业界面临现实的生存竞争,必需快速应变方能生存,这样的背景造成长久以来学术界、产业界的作法并不相同,同时两者间的沟通也未必畅通,因此如何有效率地媒合学术界以及工业界,实非一蹴可几,往往存在客观上的困难。

尽管如此,仍然有一些知名的学术单位,利用产学合作这个途径,不仅创造出可观的经济价值,甚至也成功扶持起新创公司,为政府创造出新的就业机会。本文将对不同国家及地区经营产学合作的背景及现况,做一个概略性的介绍。

先说美国,依照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Technology Mangers (AUTM) 针对2010年的一项调查报告显示,该年度美国经由学术研究所衍生出来的新公司总计有651家,专利申请共12,281件,分别较2009年增加了9.2% 以及 46.8%。报告中亦强调若直接以经济价值来看,该年度的授权营收为20亿美元,较前一年增长了3%;被资助的研发经费为590亿美元,较前一年增长了10.5%。无疑地,这么可观的数字足以印证,美国是产学合作的大国,但是一切的成功都不是偶然的,美国透过80年代一连串的立法,联邦政府积极设立科研资助部门(例如著名的国家科学基金会NSF、国家航空太空总署NASA),以及挟其知识产权产业成熟的优势,对产业界及学术界的交流与合作起了推动的作用。

在欧盟各国中,英国与德国对产学合作的态度亦非常积极。以英国而言,政府本身即主动投入,以政府的高度整合产业界及学术界的能量,以期提升科技产业的竞争力。为了达到政策性的目的,
更不惜在1992年之后,进行多次的行政体系改组,以落实产学合作政策,目前由「商业创新和技能部」(Department of Business, Innovation & Skills)统筹管理科研发展事务。英国政府在推动产学合作上,曾经大刀阔斧的推动两项计划:第一项为1986年推出的"LINK"计划,用以支持具有市场潜力的研究计划,而每一个计划的个别研究案,都规定要由至少一家厂商及至少一个学术单位共同参与,政府则补助一半的经费,以鼓励学术单位向企业界寻找实用化的课题;第二项为1975年即创立的"Teaching Company Scheme"(TCS)计划,该计划是将研究生派驻至企业内部做研究性的实习,同时接受教授以及公司内部有经验人士的指导,进而达到利用人的移转来带动知识及技术移转的目的。经过日积月累的努力,根据 Annual Innovation Report 2010 (UK)的报导,英国大学在2008/09年度由知识交易衍生的所得总共为30亿英镑,在2003/2004至2008/2009年度间,年平均成长率为6%。

德国人是讲求实际的民族,而这项实际的特色也反映在产学合作的作法上,德国的产学合作政策以人才培育为本,并与技职教育密不可分。由于政府诱导及赞助有方,德国的大学是以联邦政府的基金与企业界共同研究,或是以和企业签订研究合约的方式来进行技术移转;而企业界的研发活动,则与当地的大学有一定程度的关联,同时州政府掌控了75%学校研究经费。因为其重视专业实习的教育制度,使前述人才培育的功能直接内嵌在大学教育制度中的产学合作过程。总的来说,尽管政府无法全面干预,但仍然利用有限的干预手段,主导产学合作的进行,再辅以「容纳模式」(允许两人共分一职以增加就业人口,但提供职业继续教育的进修奖助)、弹性选修、第二专长培训等措施,增进整体效能,使企业界与学术界都互蒙其利。

随着世界环境的变迁,欧盟各会员国对科技创新政策亦有新的进程。在2010年3月26日的欧洲理事会上,欧盟的领袖们宣布了「欧洲2020」("Europe 2020")计划,该策略计划的目的是要提高欧盟竞争力并创造更多的工作机会,且各会员国都要共襄盛举,除了要宣布其改革议程及报告进展状况外,会员国的竞争政策与绩效也自2010年秋季开始被发表。而在创新欧盟记分板(Innovation Union Scoreboard,简称IUS,前身为European Innovation Scoreboard)2010年的二十五项指标中,就有五项指标与知识产权直接相关,分别为:每十亿GDP所产生的PCT专利申请件数、与社会挑战议题相关(减缓气候变迁、健康)的PCT专利申请件数、欧盟商标申请件数、欧盟外观设计申请件数,以及向国外授权总营业额(包括授权金及权利金)所占GDP的百分比(以上均以欧元为单位,并按购买力标准计算)。

亚洲国家中,日本是经营产学合作的模范生,经营产学合作的历史也最悠久。早在1961年就制定了「矿工业技术研究组合法」,并在1983年制定产学合作制度,推动国立大学与民间企业之间研究人员的对等合作。之后又进行一连串的立法,以支持研究成果商业化,并放宽公务员兼任民间企业职务的限制,以落实产学人才的交流。并早已实行「大学等机构先端科技产学合作计划公开招募制度」,藉此媒合产业界及学术界,实施先端科技的产学合作。

除此之外,日本的专利制度历史悠久,在明治时代就由启蒙思想家福泽谕吉,引进并倡导欧美的专利制度,影响所及,日本政府在明治四年(1871年)颁布了「专卖简则」,可谓专利制度的最前身,其后经过明治及大正年间的多次修改(1879~1921年),确立了日本近代的专利制度。当然随世界大势之所趋,于1921年之后,日本政府仍多次修改专利法(部分原因在于要与国际接轨及配合日本加入专利合作条约),经过渐次发展,早已累积了不少专利方面的成功经验。近年来,虽然中国大陆亦开始急起直追,但是在创新欧盟2010的绩效报告中指出,依照十二项指标的记分结果来看,日本在整体创新表现上,仍然仅次于美国,甚至于在PCT申请案的数量上高出于美国,并且优于欧盟27国的整体表现,而欧盟27国的整体表现,又优于金砖四国(印度、巴西、中国、俄罗斯)的个别表现。

在世界各国均视创新为竞争利器,纷纷投入产学合作及技术移转的同时,政府除了仿效先进国家立法及补助研发经费之外,实在应该从基本出发。由以上可知,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美、日等国在成为研发创新的优等生之前,都已经历了长时间的产学交流及实做,或者更明白的说,长时间的「练习」。因此,「给鱼吃不如教人钓鱼」,如何奠基于现有基础上,培育并教导产学合作的从业人员,使其具有适切的专业能力,足以应付日新月异的创新活动所衍生的种种事务,实为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