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
  中国专利
欧洲专利
  台湾专利
  其他国家专利
 
 

专利法规专栏
 其他国家专利专题报告
韩国发明及新型专利申请案改采三轨审查新制
作者/北美智权法规研究组 黄兰闵
2008/12/12

韩国特许厅(KIPO)过去几年一直以专利申请案全面快速审结为目标,但今年政策转向,自2008年10月1日起,KIPO开始针对发明(特许)、新型(实用新案)专利申请案推行三轨审查新制,希望能兼顾专利审查质量与申请人实际需求,提升内部资源使用效率。

在韩国申请发明、新型专利,分别须在申请日起算5及3年内请求实审。正式提出实审请求之后,根据KIPO 2007年的统计结果,去年发明、新型专利申请人平均在9.8个月时拿到首份审查意见通知书,15个月即可完成实质审查程序。如此速度,在全球主要专利局中实属罕见。

文章綱要
一、KIPO正式开办「客制化三轨专利审查制度」

二、日本「超级早期审查」试办计划

三、美国专利审查政策相关讨论


但申请人要的不只是申请案快速审结。KIPO调查结果发现,审查速度加快后,申请人反而担心审查质量会因此下降,与其全面加速审查,不如开放申请人依实际需求自由指定实审速度。

一、KIPO正式开办「客制化三轨专利审查制度」

经修法配合,KIPO正式于今年10月开办发明、新型专利申请案「客制化三轨专利审查制度」(Customer-tailored Three Track Patent Examination System)。新制把韩国发明及新型专利申请案的实审程序分为三种轨道:一般审查、快速审查及慢速审查。

如无特殊要求,即适用一般审查。依KIPO目前的规划,这类申请案将于受理实审请求之日起16个月内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虽然速度不比新制实施前(2007年平均为9.8个月),但仍明显优于世界其它主要专利局。

快速审查需要申请人正式提出书面请求,且必须委请指定机构检索先前技术(Prior Art)并把报告寄交KIPO。只要KIPO受理快速审查请求,3个月内即可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选择慢速审查的申请人,可于请求实审之日起6个月内请求慢速审查并指定理想中的实审日期。发明专利申请人所指定的日期,可以是请求实审之日起18个月至申请日起5年间的任一时点;新型专利申请人所指定的日期,可以是请求实审之日起18个月至申请日起3年间的任一时点。KIPO将在指定日期起算3个月内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新制实施后,申请人应有更大的选择空间,也更容易掌握申请案的审查节奏,而对KIPO而言,内部审查资源运用亦更有弹性,有助确保其审查质量。

二、日本「超级早期审查」试办计划

无独有偶,日本也在2008年10月1日这天开始试行「超级早期审查」(Super Accelerated Examination System)计划。

日本1986年即设有早期审查制度,由日本特许厅(JPO)受理之日起算,平均2.2个月发出第一份审查意见通知书,约5.9个月即可获知最终审查结果。

而此次推行的超级早期审查制度,是以早期审查时间再减半为目标,不管是官方各阶段的审查时间、申请人的回复期限,全都压缩为1个月,以求在3个月内发出最终审查结果。

事实上,这项为期半年的试办计划才刚起步,就有好消息传出。开办这项试行计划当天,JPO接到了庆应大学的申请,而这件申请案(申请号:2007-054284;公开号:2008-216061)2008年10月1日才加入超级早期审查计划,10月17日马上就公告领证。JPO短短17天内即完成审查,效率惊人,无怪乎JPO特别在官方网页上发布新闻稿大加宣传。


三、美国专利审查政策相关讨论

另方面,美国发明专利申请人则是早就有了三轨审查选择,除了一般审查、加速审查之外,也可以请求暂缓审查(Deferral of Examination)。

根据美国专利暨商标局(USPTO)本月公告的2008年度报告(FY 2008 Performance and Accountability Report),上一年度USPTO受理的加速审查案件量成长173%,且每件获准加速审查的申请案,皆在12个月内发出终局核驳或核准通知,平均186天即可作成最终处分。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并没有申请人必须另外请求实审的规定。为解决美国专利体系多年沉痾,近期USPTO内外都有研议增加暂缓审查选项的意见,希望能藉此自然淘汰失去商业价值的申请案、减轻审查委员的工作负担。

以韩国、日本为例,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新案送件之后,必须于一定期限内另行提请实审,而后其申请案方得予以实质审查。这段期间,如果申请人认为已无取得专利的必要,进而决定不缴费请求实审,待审案件量自然会随之减少。

反观美国规定,除非申请案因故成为废案,否则每一申请案USPTO均需依法予以实审。也因此,USPTO为减少必须实审的申请案量,2002年曾提案师法其它国家的审查制度,但因遭遇强烈反弹,并没有继续相关修法工作。

不过今年2月USPTO局长Jon W. Dudas回复国会议员提问时曾表示,若能搭配其它措施,准许申请人延后决定是否实审,不失为是纾缓积案问题的可行办法。例如,新案送件内容如有缺漏,依法申请人应于官方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补件,关于这点,USPTO可考虑修法将补件期限延长为14个月;又如审查费可依实审时间订定不同的应缴费用,不急着知道实审结果的申请人,可以选择较晚实审、缴较低的审查费;再如暂时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可开放申请人选择公开,而暂时案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正式案(Nonprovisional Application)才能主张其优先权的规定,或许也可考虑延长为5年。

此外,欧巴马(Barack Obama)政府即将在明年上任,根据网络披露的消息,美国商会目前正在草拟建言,其中也提到了延长实审请求期限的可能。美国商会指出,这类制度在其它国家行之有年,能自然淘汰送件后丧失实审需要的申请案、避免浪费有限的审查资源。例如,美国可以考虑给予申请人3年时间考虑是否提请实审、拆分检索与审查程序、允许第三人代为请求实审……等等。

不过政策产生需要时间,从讨论聚焦到制定实施,非一蹴而可及。尤其美国刚刚经过总统大选,USPTO管理团队势必有所改变,美国的审查制度是否会向欧亚各国靠拢,未来还需要再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