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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舊瓶新酒還是老酒新瓶
─ 哪些「功用」性能設計不能註冊美國商標?
作者╱RLM&K法律事务所美国专利律师 吕克行(Kao H. Lu)
2010/06/10

作者简介:
吕克行

现职:
RLM&K法律事务所美国专利律师
(下图人物右后方为吕克行律师)


RLM&K法律事务所
Ryder, Lu, Mazzeo & Konieczny L.L.C.是一个位于美国费城郊区,拥有多位经验丰富美国专利律师的法律事务所。专精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商业机密。RLM&K提供客户全方位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专利及商标申请,侵权分析、诉讼官司。我们替客户在全美联邦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及美国最高法院出庭。

RLM&K客户遍及美国台湾及中国,客户中有从事医药、机械、电子、化学、半导体、信息工程、生物科技、计算机及半导体等多种专业。

美国案例简讯-RLMK-002。原告: 麦克标记(Maker's Mark)是家在美国肯塔基州专门制造贩卖威士忌酒公司,早在1985年,原告向美国专利商标局 (USPTO)注册商标第1,370,465号,商标是「瓶口腊封,腊顺瓶颈流下成不规则状」的设计,在2003年,原告又注册第2,690,81号商标,「用红色瓶口腊封,腊封延长到瓶颈」。

被告可伟儿制酒公司是家国际知名酒厂,为纪念该公司创业两百年,在1995年推出高档限量龙舌兰酒,在 1997年中,决定不再将原先瓶口红色腊封边修切整齐,使出厂的酒瓶口也有不规则红色腊封留在瓶颈。原告在2002年在肯塔基联邦法院对被告提出(1)侵犯商标;(2)误导产品来源;(3)减弱(dilution)商标;(4)侵犯州商标法及不公平竞争法,四项控诉。列经长达七年的法律攻防战,最后法官判原告胜诉,法官在判文中详细解释双方争论的问题,他判决书中提到他判决引用的法律及案例依据,这是篇对了解美国商标法中侵权问题该读的判例。

官司中被告反辩,原告的商标设计本身是种「功用」,原本不应该拿到商标注册,在美国商标法中,功用可分为两类,一种是「实际功用」,一种是「法理功用」。实际功用有可能申请注册商标,但法理功用便不能注册成商标。

实际功用 v. 法理功用

什么是「实际功用」?什么是「法理功用」?法官用瓶子作例子,瓶子本身具有存装液体功用,不同形状设计的瓶子有可能申请作为商标,但存装液体这一功能不应该可以注册成商标。美国商标法基本立法精神及用意是鼓励公平竞争,商标不是专利,他的目的不是让申请商标者用以防止其他人合理公平竞争,譬如说如果让人注册圆瓶子为商标,那别的人便无法制造圆瓶子,因此美国法院在案例中形成「法理功用」这一法理用以防止不公平发生,美国国会在1988年通过修改商标法条文来支持这一法理。

许多法官用1982年判案立下的Morton-Novwich Test来决定申请商标的「功用」性。

(1) 该设计是否曾申请「使用专利」过?许多著名案例都是专利拥有者在其专利到期后,将专利中产品相同或略加改良的设计,用以申请商标以求继续保护其产品。
(2) 对产品设计有哪些用处在产品宣传中提出?
(3) 竞争者是否可以找到/创造出功用相同或相似而设计不同的替代品?
(4) 设计是否是因为采用更简单或更便宜的制造方法而产生?

经过这四种分析后,才决定这有争议性的设计是否具有「法理功用」。本案中还提到「美观功用」,因美国最高法院在2001年Traffix Devices v. Marketing Displays一案中提出这一法理,在几个相继类似案例中,这法理对设计中「颜色」是否可以注册成商标是指标参考案件,法官在衡量颜色是否可以注册商标会分析,如果让颜色变成商标要素,竞争者是否很难找到替代颜色?或竞争者是否要花大代价才能避免侵犯,如果证据显示会造成对竞争者不合理的限制,这类美观或颜色设计便不能注册成商标。

结论
美国商标法立法本意是鼓励公平竞争,让商业使用注册商标来表示这产品/服务的来源,而不是让商业用商标来防止其他竞争产品进入市场公平竞争,任何具有「功用」性能的设计是否可以申请注册成商标,是要在这大原则下评估的。

美国注册商标第1,370,465号酒瓶图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