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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复审對先前技术相关文件的要求
作者╱RLM&K法律事务所美国专利律师 吕克行(Kao H. Lu)
2011/01/26

作者简介:
吕克行

现职:
RLM&K法律事务所美国专利律师
(下图人物右后方为吕克行律师)


RLM&K法律事务所
Ryder, Lu, Mazzeo & Konieczny L.L.C.是一个位于美国费城郊区,拥有多位经验丰富美国专利律师的法律事务所。专精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商业机密。RLM&K提供客户全方位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专利及商标申请,侵权分析、诉讼官司。我们替客户在全美联邦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及美国最高法院出庭。

RLM&K客户遍及美国台湾及中国,客户中有从事医药、机械、电子、化学、半导体、信息工程、生物科技、计算机及半导体等多种专业。

根据35 U.S.C. §303, 申请专利复审 (reexamination) 只能根据已出版的先前技术相关文件(Printed prior art ,以后简称先前文件),这些包括专利、书籍、杂志、专业刊物等刊印文件。在美国国会第一次通过复审相关法条时, 这些先前文件必须是被挑战专利审核过程中,没被审查员提到或审查过的文件。 而申请人提出先前文件時,必须对针对挑战的专利项目,是揭露具有新的(审查时没被考虑过)及重要足以挑战其获得专利的可能性。所以挑战所用之先前文件必要的两个要素為:(1)新的(2)重要性足以挑战获得专利的可能性。

2002年美国国会修改的专利法指出, 在35 U.S.C. §303中提到的先前文件可以是在专利审查中已提过或审查过的文件。 只要申请人能根据这先前文件提出
(1) 新的角度;
(2) 新的重要问题;
(3) 新的重要解释;
(4) 或用来挑战观点与先前审查时不同;
(5) 这先前文件与新提出的先前文件组合能揭露出新的重要问题;或
(6) 可以引用不同於先前审查引用的法律条文来挑战专利可行性。 请参考MPEP 2216, 2258.01(A)

讨论

许多公司进入专利诉讼时, 会同时向USPTO提出复审的申请,这是有道理的。无论是单方复审(ex parte)或双方复审 (inter partes) 费用都不便宜,但比起法院程序来说,还算是便宜, 而且USPTO 对复审采取的标准与法院采取标准并不相同。 即使同一专利, 基于相同的前文件, 法院与USPTO 复审会得出不同结果。 譬如说In re swanson, 540 F.3d 1368, 1378 (Fed. Cir. 2008) 一案便是一个例。 在先前案中, 法官及陪审团判定这涉案专利有效; 但USPTO接受复审该专利时,基于相同的先前文件却对该专利的請求项目 (claims) 作出不该获得专利, 撤销那些請求项目的决定。 该专利拥有人向联邦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法院判USPTO复审结果成立。

上诉法院判文中指出, 新的先前文件及新的专利问题是针对USPTO为主, 这些文件及问题虽在法院中提出, 但没对USPTO提出过,对复审来说便是新的。

至于法院判专利有效,而复审中USPTO判同一专利无效, 上诉法院认为这是正常的, 因为双方使用审查标准不一。USPTO在是否接受复审时是使用「一个合理的审查员会不会认为申请人提出先前文件中,与专利问题对核准专利与否是否重要」这标准。另外,USPTO在专利审查时, 是将专利项目做最大最广的解释,来与先前文件中揭露作比较。而法官在决定专利项目范围是根据申请书中, 审查过程中揭露可允许范围来作解释项目范围, 因此USPTO对同一专利项目范围的界定,会比法官在侵权法律程序中界定为广。同一先前文件揭露出的范围,会与USPTO的解释界定相冲突或有交集,而与法官定出范围无交集无冲突,这便是Swanson一案产生相反结果的原因。而在采证方面,法院接纳证据规定较多较严谨,法院程序中取证与USPTO复审取证亦有不同标准,同样反对证据不见得会被法院采证, 但有可能为USPTO采用。所以上诉法院认为有相反结果是有可能的,也是可以相容的。

结论

复审可以用来作为专利谈判中的一種手段。一般用诉讼方式来推翻专利,成功概率是30%左右,而平均诉讼案花费是二百万美元以上。单方复审挑战成功率是12%, 花费约一万美元。 双方复审挑战成功率目前高达70%, 花费5万~20万美元,对于采取专利复审来挑战专利,或用来与专利拥有人谈判的可行性是值得评估及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