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應用
專利大戰迷思
專利銀行與智財基金:團結抗敵還是結黨獨占?(下)學理篇

作者/北美智權 李儀

2011.09.29

目錄
(下)學理篇

競爭

無謂損失

反托拉斯

各國反托拉私法或競爭法

比較利益原則

國際協定保障競爭

終極自保秘笈

若是違反公平競爭的行為層級升高至國家,國際社會的反應,絕不會僅僅是約談某幾家公司罰款了事。更嚴重的狀況是,主導支持專利聯盟的國家,國內的所有產業,都有可能受到波及,而遭到因聯盟而受侵害國家的集體抵制與嚴厲制裁。本文就反壟斷法的相關經濟原理,以及國際間為保障競爭訂定的協議與歷史等,做簡略描述,幫助讀者了解問題的癥結與嚴重性。

學理篇

即便是民間私人勢力,例如購買北電的6家聯盟成員,都已經可能有造成阻礙競爭涉及違法的事實,更何況推動專利聯盟的主力要角是國家?若是違反公平競爭的行為層級升高至國家,國際社會的反應,絕不會僅僅是約談某幾家公司罰款了事。更嚴重的狀況是,主導支持專利聯盟的國家,國內的所有產業,都有可能受到波及,而遭到因聯盟而受侵害國家的集體抵制與嚴厲制裁。

以下,筆者就反壟斷法的相關經濟原理,以及國際間為保障競爭訂定的協議與歷史等,做簡略描述,幫助讀者了解問題的癥結與嚴重性。也希望能有助於任何決策者或是業者,在面對成立專利聯盟(Patent Pool)與智財銀行(IP Bank)等議題與行動時,能更精確地拿捏所需的分寸以及掌握正確思維的方向。

競爭

物資稀少性是物品或服務產生價格的原因,購買專利的價格,節節高升,也突顯了專利稀少的現實。市場上產品選擇若又有限,價格逐步攀升是預料中事。競爭活動一旦存在,市場上的產品量會因而充足,又有更多的選擇,使得貨品價格降低,消費者因此可以獲得更多的福祉。

依據效率概念,競爭使得從事商業活動的公司,得以開發新科技、新產品與服務,消費者因此獲得更多的選擇與較好的產品。

商業競爭在偉氏字典(Merriam-Webster)中,定義為”兩者或者更多人獨立行動,用最優惠的條件,以確保與第三人的商業交易。”(”the effort of two or more parties acting independently to secure the business of a third party by offering the most favorable terms”

亞當史密斯(Adam Smith)在國富論(The Wealth of Nations)中,描繪”競爭”是”將有生產力的資源,以最高價值用途的方式分配”(註1),他並且鼓勵效率。現代諸多經濟學者與學派,也大致與亞當史密斯持相似看法。

若是市場上只有少量競爭(寡占),甚至是沒有競爭(獨占),產品或服務的價格,因為奇貨可居,自然可能高於競爭市場的價格,甚至是漫天要價。

無謂損失

無謂損失,顧名思義是一種浪費,因為任何人都得不到,因而展現了缺乏效率。獨占存在,會對社會福利造成淨損失,學理上稱之為無謂損失(dead weight loss)。這種損失的發生,是因為獨占過高的定價遏止了交易。

第44期智權報中,筆者撰寫的「專利邪惡嗎?─由經濟學者看法談起」一文中,提到了’獨占是邪惡的證據’,就是在闡述獨占所導致的無謂損失。

反托拉斯

「反托拉斯」(antitrust)源起於美國所制定的法律,直譯是「反信託」。最初制定的目的,是為了反制「商業信託」,現在稱為卡特爾(cartel)的企業聯合

競爭法在美國稱為反托拉斯法,是以規範市場上反競爭行為,以達成促進並保持市場競爭的法律(註2 )。

各國目前多設有某種形式的反托拉斯法,反托拉斯法會將某些被認為會傷害商業環境或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定為非法。
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Law),又稱競爭法,或是反壟斷法,是一種阻止「不公平商業行為」和「反競爭行為」的法律。制定了反托拉斯法的各國政府機關,監督競爭管理的相關部門,除了監管反托拉斯法外,還可能需監管與消費者保護相關的法律。

美國反托拉斯法的主旨,是藉由確保競爭不受市場壟斷組織干擾破壞,以保護消費者。 美國最早制定的聯邦反托拉斯法,是1890 年的Sherman 法(Sherman Antitrust Act),此法明定壟斷是非法。壟斷行為的定義是,具有在某一市場壟斷的能力,以及有意取得或維護這種能力。1914 年通過的Clayton 法(Clayton Antitrust Act),更明確地規定了價格岐視(price discrimination, 或稱為差別定價)是非法行為,法律禁止只涉及商品的捆綁銷售(Bundling Sale,捆綁是指規定只有在買方購買第二種商品的條件下,才能購買第一種商品),並且明定反競爭的合併和收購是違法。自1914 年起,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被指定為負責執行聯邦反托拉斯法和消費者保護法的機構。

西方競爭法可追溯至羅馬帝國時期,市場上的商賈、行會與各級政府的商業活動,都得面對徹查,以及有時候的嚴格制裁。現代的競爭法自20世紀開始,逐步影響全球。目前世上兩個最大也最具影響力的競爭規則體系,就是美國的反托拉斯法和歐盟的競爭法。但世界各國也逐漸朝向歡迎開放競爭,儘量減少關稅壁壘的市場經濟方向發展。目的是減少社會資源無謂損失,增加市場與產品生產效率,並提供消費者更多元化選擇,與享受低價貨品的福祉。

各國反托拉私法或競爭法

雖然各國在反托拉斯名稱上未必相同,筆者根據類似目的與功能的法條,做了整理與條列,供讀者比對參考。
美國  競爭法或反托拉斯法
歐盟  競爭法
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2008年8月1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台灣 中華民國《公平交易法》
香港《競爭條例草案》刊憲
日本 《独占禁止法
韓國  《Monopoly Regulation and Fair Trade Act

比較利益原則

市場存在競爭,就會產生效率;國與國之間若再按各自專業,分工合作,專攻本國拿手產品,便可獲得比各自獨立生產多樣產品更大福祉,這是比較利益(comparative advantage)原則。

國際協定保障競爭

世上每一個經濟體與地球村的其他成員間互動關係,若無意外或是人為操控,大致都是依循著效率,以及比較利益原則自然地運作著。世界各國與區域,各個政體彼此間,因相互競爭產生效率,但其實也為求更大福祉,而照著比較利益原則合作、提供支援,並且形成強制執行這兩大原則的國際網絡。為確保國際間的競爭不受非法手段干擾,國與國間,往往相互締結共通競爭協議,以保護良性的競爭活動。

近代,在1945年間,在「國際貿易組織憲章」(Charter for an 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sation)中,提出了有限的國際競爭責任。兩年後的1947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出現,但這些責任並未被納入。

但在1994年,在關貿總協定(GATT)的多邊烏拉圭回合(Uruguay Round)談判結論後,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在次年於焉誕生。肇立WTO的協定中,涵蓋了一系列,以特定行業為基礎,有關跨區域競爭議題的有限規定(註3)。

現代的競爭法適用範圍,都已經遵循著歷史的軌跡,演化到的國家層級。其施行的目的,主要是使得國家或者區域內的市場能保持競爭。這也是為何大多數政體,都依照這類反托拉斯法的跨區域效果之理念(註4), 允許跨域間司法,以執行反托拉斯案件。所以,國與國之間,儼然已相互緊密串連成一個全球大市場,競爭已不再是某一國內市場的事,而是國與國間的基本互動關係了。

終極自保秘笈

根據現今局勢研判,任何在市場上的業者或者有意進場者,最佳的自保之道,就是握有專利。但是,專利不像自然資源可開採,或是能隨四季循環自然生成。要有專利,首先就必須動腦研發,創造出創意與新技術,所以稱呼專利是一種腦力資源,並不為過。

專利是一種排他的權利,起源自保障發明人的研發創意,也只有排他獨享專利的誘因,方能鼓勵發明人孜孜不倦地創造發明。創意一旦申請成為專利後,就是種可轉讓、可行使的權利。

要獲得專利的方式,說穿了,就跟生育小孩頗類似。要獲得專利孩子的方式,不外乎兩種,最直接的就是自己生養創造,要不就得收養別人的。希望自己的專利家族興旺,能多子多孫,就得努力不斷研發,並且申請成專利才成。收養別人的專利孩子,在專利少子化的今天,不光是要經過親生雙親或是監護權人同意岀養外,往往還得付出極大的權利補償費,才有機會獲得自己跟專利孩子的親子名份。不自孕技術與開發創意的企業,勢必要有金山銀海,方能子孫滿堂,如願以償。

所以說穿了,釜底抽薪的根本大計,就是自己研發創意、更新技術,自主生產專利,要生多少個就可以有多少個,不但不須受制他人,還不必耗盡家財,更可以將專利授權他人收取權利金。若是有人侵犯自己手握的專利技術,還可以將這些來犯者告到割地賠款,甚至是趕出市場。

即使一般企業無法立即生產所需要的專利,也無足夠銀兩購足專利武器,結盟式的專利銀行與智財基金,也不失為不錯的選擇。但是,一國政府必須避免以國家名義進場操作,以規避國際間反壟斷的嚴厲制裁,卻應該善加鼓勵有意運作這種制度的民間機構,並且監督這類制度的各式活動,確保不至於偏離了公平競爭。政府也應該以各式政策,提供研發誘因,以刺激源源不絕的創意,讓民間旺盛的活力能得以發揮;業界也會因此不斷增進效率、累積實力。如此,專利大戰將成為激發市場上每一成員更加優秀的良性競爭,即便互爭的過程,不一定能如君子之爭一般地平和是「揖讓而升」,卻也可能罷爭之後「下而飲」,握手言歡。

註1:George J. Stigler ([1987] 2008). "competition," The New Palgrave Dictionary of Economics. Abstract.

註2:Taylor, Martyn D. (2006). 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law: a new dimension for the WTO?.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pp. 1. ISBN 9780521863896. http://www.google.com/books?id=wTsfwxMvz_MC&dq=competition+law&lr=&as_brr=3&source=gbs_navlinks_s.

註3:Taylor, Martyn D. (2006). 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law: a new dimension for the WTO?.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pp. 2. ISBN 9780521863896

註4:JG Castel, 'The Extraterritorial Effects of Antitrust Laws' (1983) 179 Recueil des Cours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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