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PTO認可申請人在圖面中以時間點分割的多種變化狀態影像的表現方式,而這些影像狀態集合起來構成電腦圖像的單一實施例。如果是以時間點作為分割依據的單一實施例,就應該在圖面說明的特別聲明要清楚說明「由一個影像變化到下一個影像之間的轉換過程,並非權利請求的範圍」。然而,這種「沒有被選定的時間點(undepicted moments in time)的變化影像並非權利主張的部分」的特別聲明的效力,如同工業產品中實體物品(physical object)的部分設計申請案一般,申請人在圖面說明中清楚聲明:「在圖面中以虛線所揭示實體物的那一部分,並非申請人主張權利的部分」。在動畫電腦圖像的圖面中是以時間為分割點,在圖面中揭示該電腦圖像從一個影像的轉換到另一個影像的變化過程,這種方式類比於「圖面中將實體物某一部分以虛線揭示」的圖面表現。
在設計專利申請案中,如果申請人能提交實體模型(physical model),就能清楚地揭示設計應用在實體物的空間形態,不過,USPTO通常不會要求申請人提交實體模型,取而代之的作法是以抽象的(discrete)多面視圖來揭示實體物設計,大都是以多個視圖揭示實體物存在的空間型態(physical object exists in space),例如:前、後視圖、俯、仰視圖、左、右側視圖與透視圖等(如圖11所示),無需也不必要提供每一個旋轉面的視圖,也能滿足設計專利申請案清楚揭露的要件。在實體物的設計專利申請案中,如果實體物的某一部分是可變動的(movable),申請人可在圖面中揭示該設計在某一特定時間點的變化樣態(如圖12所示)。
圖11 RIM的D416,256設計專利(hand-held messaging device with keyboard)
許多申請設計專利的GUI與Icon(包含image影像)的外觀在顯示螢幕上是可改變樣態的,這種申請案須以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圖面呈現之,這些圖面是要使人了解申請專利之圖像在觀看時的變化順序,亦即一個電腦圖像如何由一個影像(image)變化到下一個影像,而影像變化的程序與期間與裝飾性特徵無關。圖面說明中須清楚說明「設計變化的性質(the transitional nature of the design)」與「圖面中未曾揭露的圖像,並非權利請求範圍的一部分」(註15),例如:以下所列舉的描述性說明:
長久以來,在設計專利的申請實務中,申請人將變動電腦圖像的每一個變化影像以個別的實施例(as separate embodiments)申請,每一個實施例分別主張(如圖14所示的五個實施例)權利,然而動畫圖像申請形式是將以依序變化過程影像(the animated image sequentially transitions)視為一個單一(a single)的實施例,一個整體設計的權利主張,不同於將每一個變化圖像作為不同的實施例個別權利主張。在專利要件的實體審查中,審查人員無法依據先前技藝的靜態圖像主張動畫圖像不具新穎性或非顯而易知性(創作性);而無效性審查中,法院也很難依據先前技藝的靜態圖像使之專利權無效。由於動畫圖像設計專利(如圖13所示)的每一個影像並不各自主張權利,而是將整組影像集合在一起視為一個整體圖像設計,因此,若整組圖像中只有一個影像與先前技藝構成近似,無法使得該設計專利無效,因為其中的任何一個影像只是動畫圖像依序變化的一部分,設計專利的無效性(新穎性或非顯而易知性)必須以整體設計加以考量。
圖14 Gambro Lundia A.B.的D608,788設計專利(五個實施例的電腦圖像)
將動畫圖像設計視為單一實施例(設計)加以保護的申請方式提供了多種優勢。通常,申請人可將動畫圖像中每一個變化影像以靜態電腦圖像的申請設計專利,不過,靜態圖像可能不符合設計專利的保護要件,因為一個靜態圖像可能無法克服先前技藝,容易被認為是顯而易知的,例如:一個將書本打開的icon,具有在電子裝置上用來控制閱讀頁面的功能,當使用者點擊「打開書本的icon」右側開啟執行動作,就會顯示出書本翻頁的影像,而閱讀程式就會顯示出書本的下一頁內容。如果專利申請案只包括一個打開書本圖像的單一影像,這個靜態圖像的設計是很難獲准專利的,因為已有許多與打開書本圖像近似的先前技藝,USPTO可能依據先前技藝而核駁該申請案。這種情況下,如果以動畫圖像的方式提出申請,較有機會獲准設計專利,因為,這種依序變化的動畫圖像設計(an icon as an animated sequence)提供更多的裝飾性設計特徵,因此,增加獲准設計專利的機會。由於動畫圖像設計的多個視圖所揭示的動畫影像(如圖15所示)被視為一個整體設計(as a whole),靜態的先前技藝中無法揭示該動畫圖像連續變化過程的變化影像,增加整組依序呈現的動畫圖像克服(overcome)靜態先前技藝的機會,因而,動畫圖像被認為符合新穎性與非顯而易知性的專利要件。
圖15 Dassault System的D602,028設計專利(8個影像的動畫圖像)
再者,提供動畫圖像設計專利的保護,不僅僅是保護單一圖像影像(a single image),而是增加另一種電腦圖像的保護形式。對於應用在螢幕上的新動畫圖像設計而言,申請人可考慮同時以靜態圖像(如圖16所示)與動畫圖像或影像(如圖17所示)兩種形式加以保護。因為新的圖像設計可能具有靜態圖像的可專利性(例如,在靜止狀態的圖像)以及動畫圖像的可專利性(例如,在變動狀態的圖像)。對於一個新動畫圖像設計而言,一個靜態圖像的設計專利與另一個動畫圖像的設計專利是可提供兩個不同形式與不同範圍的設計專利保護。
圖16 微軟公司D590,415與D593,575設計專利(應用在螢幕的靜態UI)
圖17 微軟公司D593,578設計專利(應用在螢幕7個影像的動畫影像)
又在設計專利侵權訴訟中,依據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以下簡稱CAFC)在Egyptian案例(註16)所建立的三方比對(three way comparison)指導原則,進行設計專利侵權認定的一般觀察者檢測,必須要考量相關的先前技藝,這種判斷方式使得事實審查者(a trier of fact)能較客觀地判斷是否有侵權的事實。在設計專利侵權訴訟的一般觀察者檢測中,由靜態圖像組成的先前技藝,對於動畫圖像設計專利的權利範圍影響較少,將依序變化影像的動畫圖像設計與被告依序變化的動畫圖像相比較,兩者之間是否構成實質相同?被告設計必須與最接近先前技藝(由一個獲一個以上的靜態圖像所組合)更為近似,才不會構成侵權。因此,這種應用在螢幕上的動畫圖像的設計專利保護,將提供智慧財產權所有人一種新的、有用的保護工具。
註釋: 註14:Verizon公司申請案獲准美國D530,339設計專利,微軟公司的三個三個動畫影像使用者介面的設計專利申請案。
註15:原文為「A descriptive statement must be included in the specification describing the transitional nature of the design and making it clear that the scope of the claim does not include anything that is not shown.」
註16:參照Egyptian Goddess, Inc. v. Swisa Inc. (Egyptian Goddess III), 543 F.3d 665 (Fed. Cir.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