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專利
解析動態與動畫電腦圖像的設計專利保護(中)

作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專利高級審查官 葉雪美

2011.09.29

作者簡介:
葉雪美(Sherry H.M. Yeh

現職: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
專利高級審查官

學歷:
世新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設計系學士

經歷:
˙大同公司工業設計工程師
˙中央標準局新式樣專利主任審查員(75-76)
˙中央標準局專利審查委員(80-89)
˙國立成功大學「智慧財產權」講座
˙大同大學「工業設計保護暨新式樣專利」講座
˙2006年6月公聽版「新式樣專利部份條文修正草案-」撰稿者
˙第八版「羅卡諾國際工設計分類」編譯者

著作:
《美國設計專利侵害認定相關問題研究-兼論我國新式樣專利侵害認定問題》,2004。
《設計專利申請實務-台灣及美國專利申請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繼上期介紹動畫電腦圖像申請演進歷程、美國Verizon公司與微軟公司的設計專利申請案及官方USPTO的後續處理後,本期將更進一步說明在申請實務上應具備的專業知識。

四、動畫電腦圖像與3D圖像的圖面揭示分析

綜觀Verizon公司申請案的審查過程,Verizon公司的動畫圖像申請案似乎改變了USPTO有關電腦圖像設計專利的政策,在該申請案中USPTO已清楚說明;動畫電腦圖像是設計專利之適格標的。因此,在修正後核准前述的四個動畫電腦圖像的設計專利申請案(註14)。

USPTO認可申請人在圖面中以時間點分割的多種變化狀態影像的表現方式,而這些影像狀態集合起來構成電腦圖像的單一實施例。如果是以時間點作為分割依據的單一實施例,就應該在圖面說明的特別聲明要清楚說明「由一個影像變化到下一個影像之間的轉換過程,並非權利請求的範圍」。然而,這種「沒有被選定的時間點(undepicted moments in time)的變化影像並非權利主張的部分」的特別聲明的效力,如同工業產品中實體物品(physical object)的部分設計申請案一般,申請人在圖面說明中清楚聲明:「在圖面中以虛線所揭示實體物的那一部分,並非申請人主張權利的部分」。在動畫電腦圖像的圖面中是以時間為分割點,在圖面中揭示該電腦圖像從一個影像的轉換到另一個影像的變化過程,這種方式類比於「圖面中將實體物某一部分以虛線揭示」的圖面表現。

在設計專利申請案中,如果申請人能提交實體模型(physical model),就能清楚地揭示設計應用在實體物的空間形態,不過,USPTO通常不會要求申請人提交實體模型,取而代之的作法是以抽象的(discrete)多面視圖來揭示實體物設計,大都是以多個視圖揭示實體物存在的空間型態(physical object exists in space),例如:前、後視圖、俯、仰視圖、左、右側視圖與透視圖等(如圖11所示),無需也不必要提供每一個旋轉面的視圖,也能滿足設計專利申請案清楚揭露的要件。在實體物的設計專利申請案中,如果實體物的某一部分是可變動的(movable),申請人可在圖面中揭示該設計在某一特定時間點的變化樣態(如圖12所示)。

圖11 RIM的D416,256設計專利(hand-held messaging device with keyboard)


 

圖12 美國D 595,770設計專利(pen)

通常,平面圖僅能呈現2D空間的形態,一組實體物的圖面中的每一平面圖僅能揭示實體物在2D空間的平面樣態,但可藉由集合整組的圖面描繪出實體物所佔有的3D空間,瞭解實體物的立體形態。將同樣的邏輯概念應用於Verizon公司與微軟公司的申請案,USPTO認可以抽象的時間點作為圖面分割的依據,以多個圖面依序揭示動畫電腦圖像在一個時期中影像變化的過程,每一張圖揭示出該動畫圖像在某一特定時間點的變化狀態,可藉由集合整組的圖面描繪出動畫圖像在不同時間點的不同變化,瞭解動畫圖像變動的過程。因此,這些圖面所揭示的動畫圖像僅僅是單一的動畫圖像設計(如本文上篇圖10所示,摘錄於下)。

圖10 微軟公司D528,123設計專利(申請序號29/199,787)的8個影像圖面
 

近年來,應用在螢幕上的電腦圖像,除了靜態圖像、動畫圖像外,還有3D(立體)圖像設計(如圖13所示),3D圖像看起來有3D空間的立體效果,不過是一種在螢幕上虛擬的立體圖像,沒有實際的空間形態,不像有空間形態的實體物,可以投影箱六個正投影面的多面視圖及透視圖方式來揭示其立體的空間形態。動畫圖像的設計專利申請案,是以時間點分割的多種變化狀態影像的形式表現圖面,這些圖面集合起來的影像構成電腦圖像的單一實施例。可是3D(立體)圖像並沒有影像變化的狀態,無法以時間點來分割圖像的影像,如何藉由一組平面圖的圖面來揭示3D(立體)圖像,如何以平面圖完整揭示在螢幕上的3D電腦圖像,只能將3D電腦圖像以X軸或Y軸為中心順著左右或上下方向旋轉,以切割旋轉角度的方式將各個不同角度的不同外觀影像(如圖13所示)表現在圖面中,要將整組圖面集合起來才可描繪出單一的3D(立體)圖像,瞭解該立體圖像的整體設計。

圖13 微軟公司D601,576設計專利(應用在螢幕7個影像的彩色立體圖像)

五、修訂MPEP關於動畫圖像的相關規定

2006年8月,USPTO發布MPEP第八版修訂版本,其中第十五章設計專利有關電腦圖像的審查基準,在第1504.01章節中增加了第四部分有關「可變化的電腦圖像(Changeable Computer Generated Icons)」的審查基準。

許多申請設計專利的GUI與Icon(包含image影像)的外觀在顯示螢幕上是可改變樣態的,這種申請案須以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圖面呈現之,這些圖面是要使人了解申請專利之圖像在觀看時的變化順序,亦即一個電腦圖像如何由一個影像(image)變化到下一個影像,而影像變化的程序與期間與裝飾性特徵無關。圖面說明中須清楚說明「設計變化的性質(the transitional nature of the design)」與「圖面中未曾揭露的圖像,並非權利請求範圍的一部分」(註15),例如:以下所列舉的描述性說明:

「專利申請案中申請標的包含由一個影像變化到下一個影像的過程或期間,但是這個變化的過程或期間並不構成設計專利的一部分」;或是「在圖1-圖8所揭示的影像是申請專利之圖像的變化過程依變化順序而排列的影像,但是這個變化的過程或期間並不構成設計專利的一部分」;或是「在圖1-圖8所揭示的影像是申請專利之圖像的變化過程依變化順序而排列的影像,由一個影像變化到下一個影像的過程與期間與裝飾性特徵無關」。

六、電腦圖像的多實施例與多影像的權利主張不同

長久以來,在設計專利的申請實務中,申請人將變動電腦圖像的每一個變化影像以個別的實施例(as separate embodiments)申請,每一個實施例分別主張(如圖14所示的五個實施例)權利,然而動畫圖像申請形式是將以依序變化過程影像(the animated image sequentially transitions)視為一個單一(a single)的實施例,一個整體設計的權利主張,不同於將每一個變化圖像作為不同的實施例個別權利主張。在專利要件的實體審查中,審查人員無法依據先前技藝的靜態圖像主張動畫圖像不具新穎性或非顯而易知性(創作性);而無效性審查中,法院也很難依據先前技藝的靜態圖像使之專利權無效。由於動畫圖像設計專利(如圖13所示)的每一個影像並不各自主張權利,而是將整組影像集合在一起視為一個整體圖像設計,因此,若整組圖像中只有一個影像與先前技藝構成近似,無法使得該設計專利無效,因為其中的任何一個影像只是動畫圖像依序變化的一部分,設計專利的無效性(新穎性或非顯而易知性)必須以整體設計加以考量。

圖14 Gambro Lundia A.B.的D608,788設計專利(五個實施例的電腦圖像)

將動畫圖像設計視為單一實施例(設計)加以保護的申請方式提供了多種優勢。通常,申請人可將動畫圖像中每一個變化影像以靜態電腦圖像的申請設計專利,不過,靜態圖像可能不符合設計專利的保護要件,因為一個靜態圖像可能無法克服先前技藝,容易被認為是顯而易知的,例如:一個將書本打開的icon,具有在電子裝置上用來控制閱讀頁面的功能,當使用者點擊「打開書本的icon」右側開啟執行動作,就會顯示出書本翻頁的影像,而閱讀程式就會顯示出書本的下一頁內容。如果專利申請案只包括一個打開書本圖像的單一影像,這個靜態圖像的設計是很難獲准專利的,因為已有許多與打開書本圖像近似的先前技藝,USPTO可能依據先前技藝而核駁該申請案。這種情況下,如果以動畫圖像的方式提出申請,較有機會獲准設計專利,因為,這種依序變化的動畫圖像設計(an icon as an animated sequence)提供更多的裝飾性設計特徵,因此,增加獲准設計專利的機會。由於動畫圖像設計的多個視圖所揭示的動畫影像(如圖15所示)被視為一個整體設計(as a whole),靜態的先前技藝中無法揭示該動畫圖像連續變化過程的變化影像,增加整組依序呈現的動畫圖像克服(overcome)靜態先前技藝的機會,因而,動畫圖像被認為符合新穎性與非顯而易知性的專利要件。

圖15 Dassault System的D602,028設計專利(8個影像的動畫圖像)

再者,提供動畫圖像設計專利的保護,不僅僅是保護單一圖像影像(a single image),而是增加另一種電腦圖像的保護形式。對於應用在螢幕上的新動畫圖像設計而言,申請人可考慮同時以靜態圖像(如圖16所示)與動畫圖像或影像(如圖17所示)兩種形式加以保護。因為新的圖像設計可能具有靜態圖像的可專利性(例如,在靜止狀態的圖像)以及動畫圖像的可專利性(例如,在變動狀態的圖像)。對於一個新動畫圖像設計而言,一個靜態圖像的設計專利與另一個動畫圖像的設計專利是可提供兩個不同形式與不同範圍的設計專利保護。

圖16 微軟公司D590,415與D593,575設計專利(應用在螢幕的靜態UI)
     

圖17 微軟公司D593,578設計專利(應用在螢幕7個影像的動畫影像)

又在設計專利侵權訴訟中,依據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以下簡稱CAFC)在Egyptian案例(註16)所建立的三方比對(three way comparison)指導原則,進行設計專利侵權認定的一般觀察者檢測,必須要考量相關的先前技藝,這種判斷方式使得事實審查者(a trier of fact)能較客觀地判斷是否有侵權的事實。在設計專利侵權訴訟的一般觀察者檢測中,由靜態圖像組成的先前技藝,對於動畫圖像設計專利的權利範圍影響較少,將依序變化影像的動畫圖像設計與被告依序變化的動畫圖像相比較,兩者之間是否構成實質相同?被告設計必須與最接近先前技藝(由一個獲一個以上的靜態圖像所組合)更為近似,才不會構成侵權。因此,這種應用在螢幕上的動畫圖像的設計專利保護,將提供智慧財產權所有人一種新的、有用的保護工具。

下期將以更多的美國、歐盟動態GUI與Icon實際申請案例來加以說明動態與動畫電腦圖像的設計專利保護。

註釋:
註14:Verizon公司申請案獲准美國D530,339設計專利,微軟公司的三個三個動畫影像使用者介面的設計專利申請案。
註15:原文為「A descriptive statement must be included in the specification describing the transi­tional nature of the design and making it clear that the scope of the claim does not include anything that is not shown.」
註16:參照Egyptian Goddess, Inc. v. Swisa Inc. (Egyptian Goddess III), 543 F.3d 665 (Fed. Cir.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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