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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創新社會透視
從專利師考試看專利市場及專利事務所之經營

作者╱北美智權 李淑蓮

2011.12.20

民國100年的第四屆專利師考試已經於11月8日放榜,今年報考人數為572,到考人數294,考取人數為27人;報考錄取率及到考錄取率分別為4.7%及9.2%,均為歷年來最高的。在放榜的第二天,就有網友把今年的專利師榜單貼到智慧財產局的智慧財產論壇,引起廣泛的討論。不過,也許因為今年的錄取人數及錄取率都不像去年那麼讓人「震驚」(去年到考錄取率僅為3.7%),所以網友討論的議題也不像去年般集中在超低錄取率的部分,而是廣泛涵蓋專利師、專利代理人的存在意義、專利市場的發展、及專利事務所經營等等問題。筆者一直都認為專利師考試所引發的爭議本來就是跟這些背後的問題錯綜複雜,糾纏不清的,理應一併討論;現在既然有專利業界的網友點出問題,就來個順水推舟,特別為文就這些議題作一些深入剖析。

從《100年專利師榜單》所引發的討論

上面提到網友在智慧財產論壇鋪文(100年專利師榜單)點出了一些問題,各位讀者有空可以點進去看看,從專利師考試方式、試題難易、專利師的權責、專利師的價值...等等問題一直討論下來,網友「FederalCircus」就發文表示:「看來『專利師無用論』真的一點都沒錯。看起來,專利師法第七條第二款擺明了准許非持有專利師執照者以租牌方式營業,那大家幹嘛還去讀書準備考試?智慧局好像也不準備管這檔事,或者應該說,智慧局擺明了開前門給考不過證照的人...」

針對網友「FederalCircus」的發言,另一位網友「EPE80」 認為:「專利師考試是在考專業能力,又不是考經營管理能力,因此考上專利師的人,一定就有能力開事務所嗎?開事務所需要很多人才,就像是開公司一樣。團隊合作才有力量,所有的民營企業莫非是如此,又豈只是專利界?在公司組織內部,大家都是分工合作,各司其職,各取所需。都是在正正當當的賺錢和繳稅,那又何必強調有牌照的人比較高尚,其他同事都是在分攤他們的收入?

服務業的市場講求的是自由競爭,專利界的事務所因為有牌照的門檻限制,因此讓許多外界的資金和技術都沒有辦法被引進,這使得專利界的服務品質一直無法隨著科技和社會環境的改進而快速提升。整個專利界的小所過多,程度參差不齊,體質也很難改善,這種現象對專利界的產業發展和台灣的國力發展來說是好還是壞?為什麼專利界一定要用事務所而不是公司的模式來經營?為什麼專利事務所不可以讓一般民眾或公司也可以投資成立?為了保障專利師的工作權,卻犧牲了整個產業的發展,造成小所過多,體質羸弱,這種現象普遍的存在於所有需要證照才能夠成立的行業。如果可以開放這些產業,讓外界的資金、人才和技術可以大量的被引進來,這對產業發展和社會國家的前途來說,不是很好嗎?整體來說,如果專利界可以有健全的產業環境和公司組織,外界的資金和技術又可以大量的流入,這對專利師而言,工作權不是更有保障嗎?」

「FederalCircus」就「EPE80」的鋪文回應說:「言下之意是應該廢除專利師制度?」;就此問題,「EPE80」繼續回應說:「現在考試院主導的專利師考試根本無法考出專利師的專業程度,和大陸的專利代理人考試比起來,真是差多了。這種考試的功用,除了讓考上專利師的人拿一張可以開業和送件的執照以外,還有什麼用呢?專利客戶在選事務所專利工程師的時候,根本就不介意對方有沒有專利師執照,只要事務所有執照就好了,這不就是現在的狀況?因此現階段的專利師制度,沒有鑑別專利師專業能力的功用,那還有什麼存在價值?如果整個廢除掉,形成一個自由競爭的市場,用自由競爭的手段來淘汰弱者,維持專利服務業的水準,那不是更好?我並非反對專利界應該要有一個專利師制度來保持專利服務的專業水準,但是現行制度根本就發揮不了這種保障專業品質的功效,還限制了整個產業的發展,那還要這種制度做什麼?」

這一篇鋪文引發出來的其他爭議還有專利師考試範圍的合宜性、出題的難易度...等等,但如果如網友所質疑的:「廢除專利師制度?」,那其他問題便不再存在,沒有討論的必要了。筆者會就這個問題作深入探討是因為認同智慧財產論壇的專業度,也相信在這個論壇發言的網友是在專利業者有相當歷練的專業人士,不會無的放矢。

從專利師法談起

專利師考試是伴隨專利師法出來的,專利師法第一章總則的第三條   (資格取得 ):
* 中華民國國民經專利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專利師證書者,得充任專利師。
* 外國人得依我國法律,應專利師考試;其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專利師證書者,得充任專利師。

在一切「依法有據」的情況下,如果要探討專利師制度的存廢,應從專利師法的立法精神及立法過程看起。筆者要探討的有兩點:一.現行的專利師法及專利師考試是否切合當初專利師法的立法精神?二.在立法的過程中,是否已充份取得共識,參與立法的立委曾經提出過什麼質疑?這些質疑是否依然存在。

最早期的專利師法草案分別在民國77年11月及民國91年5月兩度被送至立法院,但因為種種因素,兩次都沒有被立法院的程序委員會排入審查議程。直到民國94年12月三度被送入立法院,才於民國96年6月完成三讀,並於民國97年1月正式實施。從民國77年第一份專利師法草案送進立法院,到民國97年正式實施,歷經近20年的光景,究竟是什麼原因造成延宕?專利師法草案三度被送進立法時,當時的經濟部次長施顏祥在委員會備詢時指出,除了是因為專利師法優先順序不高外,另一個原因也是因為先前法案有一些爭議的地方,才沒辦法順利完成三讀。然而,隨著專利師法的通過,這些爭議點是已經徹底解決還是把爭議壓下來而已?

專利師法的第一條條文即是其立法精神:「為維護專利申請人之權益,強化從事專利專業人員之管理,建立專利師制度,特制定本法。」而專利師法法條沿革則針對專利師法第一條作了比較深入的解釋:「政府為配合推動知識經濟、發展相關產業及建構保護智權財產權之優質環境,以達成『推動專業服務』、『建立證照制度』、『強化專利師管理』及「保護專利申請人之」目標,特制定專利師法。」

依據對專利師法第一條條文的解釋,制定專利師法是希望能達成4大目標,即『推動專業服務』、『建立證照制度』、『強化專利師管理』及「保護專利申請人」。就目前情況看來,除了第二項『建立證照制度』是明顯順利達成外,其他三項目標的達成似乎有待商榷。

專利師的定位?

從實際操作面來看,雖然專利師可執行的業務範圍有4大項,但事寶上有90%以上的業務都是集中在第一項:專利之申請,原則上就是取代專利代理人的工作。在立法院第6屆第3會期經濟及能源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中,立委候水盛對專利師的定位提出了他的看法:「專利師要幫人申請專利,審查資料是否合格,讓行政單位比較方便...我認為改叫『文件審查技士』或「證照審查技師」還比較說得通。」候水盛的觀點是從比較務實面去看,並沒有貶低專利師之意。

在實際操作上,專利師或是專利代理人業務最主要的部分是專利申請及送件,對於專利品質的把關,最終還是要靠發明人本身及專利工程師共同努力。除了發明人本身創意外,專利工程師對Claim的撰寫功力關係到專利的保護範圍,因此也反映出專利的品質及價值。正如網友「EPE80」所說的,「專利客戶在選事務所專利工程師的時候,根本就不介意對方有沒有專利師執照,只要事務所有執照就好了」,客戶比較在意的,應該是專利工程師撰寫專利說明書的能力。至於專利師,理論上應該具備豐富的專利申請實務經驗,如此一來除了可協助客戶規劃專利佈局外,碰到問題案件(如專利舉發、異議、訴願等)也有能力處理。

新出爐的專利師考試規則修正草案 不太滿意,但可以接受

除了候水盛之外,在同一次全體委員會議中,另一位立委賴幸媛也曾質疑:「台灣會考試的人很多,但會考試並不代表有實務經驗...如果讓很會考試的人考取專利師資格,會否造成外行領導內行的狀況?」

這兩位委員倒是有先見之明,因為在第一屆專利師考試尚未舉行之初,他們已經預見專利師考試有脫離實務之虞。果然歷經了3屆專利師考試之後,反彈聲浪越來越大,迫使主管單位終於面對現實,於第4屆考試前6個月發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暫定修正應試科目意見表」廣徵各方意見。由於更改考試科目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公佈,因此第4屆專利師考試科目仍然是沿襲前屆;但在第4屆專利師放榜不久,考選部於11月24日便公佈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規則修正草案」,修正草案之條文對照如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規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註:此表只列出與考試資格及考試科目相關之修正條文)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五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理、工、醫、農、生命科學、生物科技、智慧財產權、設計、法律、管理(商)等相關學院、科、系、組、所、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普通考試技術類科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4年,有證明文件。

第五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理、工、醫、農、生命科學、生物科技、智慧財產權、設計、法律、資訊管理等相關學院、科、系、組、所、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普通考試技術類科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4年,有證明文件。

依據民國100年2月14日及8月5日考選部召開二次研商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制度相關事宜會議結論,將管理(商)等相關學院、科、系、組、所、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納入第一款應考資格要件。

第六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
一、專利法規。
二、專利行政救濟法規。
三、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
四、專利代理實務。
五、專業英文或專業日文(任選一科)。
六、工程力學或生物技術或電子學或物理化學或基本設計或計算機結構(任選一科)。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除專利法規、專利行政救濟法規、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專業英文、專業日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外,其餘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

第十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
一、專利法規。
二、行政程序法與行政訴訟法。
三、專利審查基準與專利申請實務。
四、微積分、普通物理與普通化學。
五、專業英文或專業日文(任選一科)。
六、工程力學或生物技術或電子學或物理化學或基本設計或計算機結構(任選一科)。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除專業英文、專業日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外,其餘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

一、條次變更。
二、依據民國100年2月14日及8月5日考選部召開二次研商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制度相關事宜會議決議,修正部分應試科目名稱。其中「行政程序法與行政訴訟法」修正為「專利行政救濟法規」;「專利審查基準與專利申請實務」修正為「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微積分、普通物理與普通化學」修正為「專利代理實務」,以符合專業及實務需求。
三、另依上述會議決議,明定「專利法規」、「專利行政救濟法規」、「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專業英文」、「專業日文」等應試科目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

第九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分別依各選試科目組合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為及格。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若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並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最後一名之總成績為其及格標準,最後一名有數人同分,一律錄取。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十五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一、條次變更。
二、依據民國100年2月14日及8月5日考選部召開二次研商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制度相關事宜會議決議,並參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之規定,修正及格方式,以期減少選試科目難易程度較難齊一之情形,並確保相對穩定之及格人數與及格率,以因應市場人才之需求。
三、專利師應試科目之「專業英文或專業日文(任選一科)」及「工程力學或生物技術或電子學或物理化學或基本設計或計算機結構(任選一科)」均為選試科目,依應考人報名選試結果,共有十二種組合情形。爰其及格人數係以各種選試科目組合之全程到考人數為基礎分別計算。
四、另增列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不予及格之規定,以維專業素質。

第十四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第二十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施行。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原日出條款規定,改為自發布日施行。

筆者就此公告之草案電訪考選部承辦單位,承辦人員表示目前此草案已送考試院院會審查,如果院會委員對此草案有意見,還是要重新修訂。雖然考試院的待審查草案數量不像立法院那麼龐大,但也不確保很快就會排上審查議程;而且,如果考試院的委員大人們對此草案有很多意見的話,又必須經過發回修改的過程,有時候過程會相當冗長。

目前先不論考試題目,就考試科目及及格方式來看,此一公告版的修正草案設計已比較貼近實務需求,希望最後通過考試院審議的正式公告修正版本不會變調太多,否則只會落得換湯不換藥的下場。

延伸思考 - 事務所經營模式探討

目前這種專利師考試制度對於台灣專利市場的發展並沒有正面的幫助,反而是限制其成長,讓資源及權利集中在少數人手中。早在專利師法於民國77年第一次送立法院審查時,當時的立法委員林鈺祥就點出了問題,他質疑:「(1) 現在作專利業務的人,若考不過該怎麼辦?會形成社會問題。(2) 教育普及原則下應廣泛提供機會給予大眾,因此政府不可把門關太緊,規定只有經考試合格的人方可辦理,無異造成社會問題。」

林鈺祥最主要點出的是那種「封閉」的機制所泛生的問題,這與網友「EPE80」的論點是相互呼應的:「服務業的市場講求的是自由競爭,專利界的事務所因為有牌照的門檻限制,因此讓許多外界的資金和技術都沒有辦法被引進,這使得專利界的服務品質一直無法隨著科技和社會環境的改進而快速提升。...為什麼專利界一定要用事務所而不是公司的模式來經營?為什麼專利事務所不可以讓一般民眾或公司也可以投資成立?」

如果希望市場能快速成長,服務品質提升,開放市場競爭是不二法門,專利市場也不例外。綜觀目前台灣的情況,有兩種方式可以達到開放的目的:(1) 廢除開設專利事務所必須有證照的門檻限制,開放一般民眾或公司也可以投資成立,惟必須顧用有證照之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提供服務(像開設醫院的人不需要具備醫生證照,但必須雇用合格醫師為病人服務一樣)。或是 (2) 將專利師考試門檻「大大」降低,以專利實務為主。就目前的修正草案看來,考試的成分還是很重:為什麼要考的科目還是那麼多?專利師又不審查專利,為什麼還要考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曾經聽現任的專利審查員說過,很想把咱們的專利審查基準丟垃圾桶,為什麼專利師還要考這科?)

此外,由於目前專利行業是以事務所形式經營,屬責任無上限的制度,因此應該推動專利行業的商業保險制度,甚至可以考慮變成強制險。不過由於目前專利行業的求償多為民事案件,求償金額及相對應的保費也沒有一定標準,因為建議相關單位擬訂求償準則及保費標準,讓保險公司可以規劃及推動此一業務。如在專利申請作業中因行政疏失導致專利客戶權益受損,可以受損程度來規定可求償服務金的多少倍;而在保險費用部分,則可仿傚美國的汽車保險一般,即隨違規或出事次數增加而提高保費,如此一來,除了能對經營良好的事務所提供保障外,對那些效率不佳、出錯率高的事務所也能起嚇阻作用。

同場加映:2011年大陸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統計數據

與往年相比,2011年的大陸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除了考點增多外,考生數量也是持續成長。據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統計資料顯示,報名獲准參加2011年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內地考生有13,854人,比2010年增長14.89%,為歷年來最多;此外,參加專利代理實務科目考試的考生達到創紀錄的8700餘人,與去年相比增長了21%。由於考試規則的改革(即於2009年及2010年只通過部分科目的考生,今年在報名的時候,只需要報考没有通過的科目即可),今年報考單科考生的數量也增長明顯,約占全部考生的25%

此外, 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也於1221日研究確定了2011年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合格分數線。合格分數線為:法律知識部分(即專利法律知識與相關法律知識兩科總和)150分,代理實務部分(即專利代理實務單科)90分。全國共有1493人通過考試,報考錄取率為9.3%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此外,今年大陸專利代理人考試首次開放台灣居民報考,據統計共有234人報名,189人應考。根據大陸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規定,今年已通過的科目成績可以保留2年(即到2013年考試時仍可免考),所以即使今年沒考上也不用太氣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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