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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的十一月四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對Typhoon Touch Technologies, Inc.的上訴案做出判決。該案係Typhoon針對東德州地方法院的判決提起上訴,在這個判決中,比較值得注意的一點,就是在最後一個爭點上,即「交互參照手段」(means for cross-referencing) 是否符合35 USC §112第二段明確性 (definiteness) 的要求,有了重大的翻轉。在地方法院審理時,因為認為上述字眼不符合 35 USC§112第二段明確性的規定,所以判定’057 專利的專利範圍第11-12項以及’362專利的專利範圍第8項無效,但在此次上訴判決中卻認為地方法院的該項判決並不符合專利法的規定,因而撤銷原來無效的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