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創新社會透視
日本專利師與我國專利師考試制度比較心得:考試院應釋出考試權

編輯╱編輯部 李淑蓮

2012.02.16

日本為3權分立的政府,考試權歸屬行政系統,除了國家公務員之選用由人事院統籌辦理外,專技人員的證照係由各部會依屬性分別負責辦理;因為唯有用人單位才可以充分掌握該項專業的人才所需為何,從而選出合宜的考試科目及題目,而這也是非常值得台灣主政者借鏡的一點。如果考試院不釋出考試權,那封建的考試制度也永遠不會獲得改善,而這也是專技考試無法符合現實人才需求的主要原因所在。如果官員有心學習,就應該學習日本的考試制度,將考試權回歸用人單位,而考試院則退居監督的角色,如此一來才能讓證照制度不與現實需要脫節。

考試院在今年初1月份的時候發布了1份「考試院100 年度考銓業務國外考察日本律師、建築師及專利師考試制度考察報告」, 在考察專利師考試的部分,洋洋灑灑寫了15大張,極盡詳盡之能事;然而,在結論與建議的部分,卻搔不著癢處,看不出實質效益何在。其實這已是考試院官員第2次考察日本專利師考試制度,第1次考察時間為2008年6月初,即第1屆台灣專利師考試前2個月;第2次考察時間為2011年11月中。在短短3年半之內2度考察日本專利師考試制度,想必是有很多值得借鏡的地方,殊不知除了學習了日本專利師考試的低錄取率之外,其他2度考察的報告內容都是新瓶舊酒,了無新意。

官員第1次赴日考察距離台灣第1屆專利師考試才2個月的時間,據報告書所載,考察之目的為:「實地瞭解日本專利師之考試制度、倫理規範內容及職業訓練(含職前訓練及在職進修)體制,以供我國未來相關體制規劃、設計及實施之參考。」然而,台灣專利師考試舉行4屆以來,批評聲浪一直不斷,從考試科目、考試題目、到及格分數和及格率等,都遭受嚴厲的撻伐,而專利界人士也極力推動改革;如果台灣的專利師考試制度真的是參考日本情況來設計的,就很難理解考試院為什麼要浪費公帑2度考察日本專利師制度,而不去考察更先進的美國代理人制度、或是近年來突飛猛進的中國代理人制度?甚至是考察韓國代理人制度,也至少可以學點新的東西!

以上所提到的2 篇考察報告在考試院出國研究報告的資料庫網頁都可以找得到 (考試院100 年度考銓業務國外考察日本律師、建築師及專利師考試制度考察報告日本專利師考試、養成制度考察報告),大家有興趣可以自行查閱,細節部分在這邊就不贅述了。

學到了什麼?保守封閉、低及格率?

環顧其他先進國家,台灣的專利師制度算發展得較晚,所以在發展之初參考其他國家的經驗是無可厚非的,但專利代理人制度發展健全及歷史悠久的國家比比皆是,除了日本之外,韓國、美國、德國...等等都可以是學習的目標,究竟是誰挑上日本作為考察標的?為什麼會挑上日本?真是百思不得其解。

日本的專利代理人制度貌似開放:如考試並無學歷、年齡與國籍等任何限制,並開放外國人與日本人相同條件應考等等都是開放的表徵;然而,事實上卻極度封閉。雖然開放參加考試的資格十分寬鬆,但錄取率卻是奇低。像第1次赴日考察的官員就已經洞悉情況,在考察報告中指出:「日本專利師考試之及格率一向偏低,近10年來有逐漸稍微提高的的趨勢,但仍不超過10%,以2007年為例,其及格率為6.7%(2006年為6.8%);及格人數為613人。」因此不少日本專利代理人都表示,如果要取得日本專利代理人資格,必須要有長期抗戰的心理準備。

如果台灣官員目的是學習其低錄取率,那可以說是非常成功,甚至於是超越日本,於2010年第3屆專利師考試中締造了3.7%的超低錄取錄。綜觀台灣利師2009~2011年3屆的錄取率,與日本專利師考試同屆相彷,分別是日本的8.5%、8.3%、9.1%及台灣的8.15%、3.69%及9.18%,不知道官員們第2次考察的心得是否有「完全成功複製低錄取錄的成就感」?

然而,筆者不禁提出質疑,如果我們再觀察一下其他專利大國的錄取錄,美國的專利代理人考試平均及格率都有50~60%以上,歐洲(代理人)資格考試(European Qualifying Examination, EQE)於2009所統計的及格率為37%;為什麼官員們不去考察這些鼓勵創新及作風開放的專利大國,而是2度把公帑浪費在保守封閉的日本上?而且,之前經過參考日本經驗而打造出來台灣專利師考試從2008年執行以來,批評聲浪一直不斷,為什麼還是堅持要取經日本,而不改變方向問道歐美呢?

何不參考日本 將考試權移交行政系統?

其實日本的專技考試制度並非沒有值得學習的地方,官員於2011年度的考察報告中也有提及這些優點,想必是礙於國家保守的制度考量,因此沒法納入建議事項;筆者在此提出拙見,望能起拋磚引玉的效果。

「日本為3權分立的政府,考試權歸屬行政系統,除了國家公務員之選用由人事院統籌辦理外,專技人員的證照係由各部會依屬性分別負責辦理。像律師及專利師考試及證照之主管單位分別為法務省及經濟產業省,直接負責試務工作,另外,在建築師考試之主管機關為國土交通省,考慮試務人力及專業之複雜性,乃依建築士法委託財團法人建築技術教育及資訊中心辦理考試事宜。」

以上所述是考試院官員考察日本專技考試制度(含律師、建築師及專利師)而來的其中一項心得,而這也是非常值得台灣主政者借鏡的一點。在很大的程度上,考試權就等同用人權,因為必須通過考試才能獲得任用或是執業資格;然而,考試院並不是用人單位,卻掌握所有專技考試的主導權(包括考試方式、應考科目、典試委員任用、及格分數設定...等等),顯然有違常理。試問如果不是用人單位,如何能了解用人單位對人才的學養、特質、技能及數量等有什麼需求?雖然用人單位可以各種管道與考試院溝通,但效果不免會打折;況且,如果將考試院的考試權抽離,移交相關的用人單位,不管是在人事成本或是行政效率上,必能大大提升。

專業執業能力與證照制度完全脫節的荒謬現象

以專利師考試為例,日本的專利師考試及證照之主管單位為經濟產業省,由日本專利局(特許廳)聘請考試委員負責命題,在用人單位即考試單位的運作下,如此的運作方式,才能將專業執業能力與證照制度完全脫節的情況降至最低。

時間往回推5年,在2006年立法院第6屆第3會期經濟及能源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審議專利師草案時,立委們非常關心專利師要考什麼,因為這攸關到專利師的專業執業能力。當時的經濟部次長施顏祥回覆質詢時表示:「目前有關專利師考試的業務職掌在考試院,不過我們智財局也和考選部有過協商。目前規劃是...應考科目包括普通科目國文及專業科目6科,包括英文、智慧財產權法概論、專利法、行政法、專利審查基準等5科為必考,另外選考科目任選一科,包括工程、物理、化學及電子學等。」上述是智慧局針對專利師考試科目最原先的規劃,但為什麼送到考試院之後,第一屆專利師考試的專業科目竟變成:專利法規;行政程序法與行政訴訟法;專利審查基準與專利申請實務;微積分、普通物理與普通化學;專業英文或專業日文(任選一科);工程力學或生物技術或電子學或物理化學或基本設計或計算機結構(任選一科)。比對兩者的科目,究竟是誰決定智慧財產權法概論不用考,而要加考微積分的?是考試院的長官認為專利師的微積分專業比智慧財產權法的知識重要嗎?

其實專利師考試只是冰山一角,這次官員們同時考察的建築師及律師考試制度也是存在著同樣的問題,引述一小段張基義於2006年發表的文章「台灣建築海外得獎的喜與悲」,就會發現問題是根源是一樣的:台灣封建保守的考試制度。

「台灣畸形的建築師考試科舉門檻,造成阻礙建築專業健康發展的許多奇特現象。...或是在國內外工作多年經驗者,甚至具有外國建築師資格之國人,卻苦惱於多年無法考取本國建築師...美國建築師考試偏重建築實務,考試科目命題建構於清楚的執業任務Task,配合完整的題庫與客觀的電腦閱卷,答題與評分都有客觀標準。考試檢核通過率超過百分之五十,配合實習制度建築師完全可以與實務結合。反觀我國建築師考試偏重記憶背誦,考試命題往往側重於教授個人的學術研究,並未建立題庫。每年低於百分之五的超低錄取率,導致錄取考生多為從學校剛畢業即沈浸於補習班準備應試的學生。大陸近幾年才開始國家建築師考試制度,一切比制度仿照美國,由於制度相同所以相互認證自然輕鬆容易。台灣唯有放寬建築師考試門檻,提高錄取率並發展實務結合的實習制度,方能促進建築專業健康的發展。建築人唯有免除科舉酷刑,方能務實的從創意與公共利益出發。建築師教育、考試、管理分屬教育部、考選部、內政部管轄,彼此各行其是未發揮分工合作,導致建築師之教育、考試與管理未能整合,影響整體環境品質與國家競爭力。(美國紐約註冊)建築師的台灣建築海外得獎,是否也提供我們審視專業考試制度不合理障礙的絕佳機會?」

由此可見台灣專業考試制度的不合理已有悠久歷史。針對專利師考試修法的問題,智慧局不時召開公聽會,搜集業界的專業意見、業者也熱鬧參與討論,但有沒有想過如果根源問題沒有解決,再多的大修小改也是無濟於事的;如果考試院不釋出考試權,那封建的考試制度也永遠不會獲得改善,而這也是專技考試無法符合現實人才需求的主要原因所在。如果官員有心學習,就應該學習日本的考試制度,將考試權回歸用人單位,而考試院則退居監督的角色,如此一來才能讓證照制度不與現實需要脫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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