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醬料廠商冠珍 (Koon Chun) 控告一家美國廠商Star Mark Management Inc.仿冒它的海鮮醬(Hoisin Sauce)註冊商標。原案法官判冠珍勝訴。在審判過程中,Star Mark律師本來要提反告動議,說冠珍海鮮醬商標產品本身成份並不含海鮮,所以該商標會誤導消費大眾,要求判該商標無效。當時主審法官認爲Star Mark 這項反告缺乏法理支持,Star Mark如硬要扯出這項反告,法官會處罰Star Mark 律師。在該案敗訴後,Star Mark律師又重新提出告訴,用同一理由要求法院判「海鮮醬」商標無效。冠珍的律師寫信要求對方根據原案法官意見撤回告訴,不然會要求法院處罰該律師,因為他提出無法理依據的告訴。 Star Mark律師不肯,於是冠珍的律師要求法院不受理Star Mark的新控訴,並要求法官罰Star Mark律師美金1萬元。因他提出不實告訴,法官同意。
Star Mark 律師因此上訴到第二巡迴上訴法院(上訴法院)。上訴法院同意一審法官的意見:「調味醬用的名字並不一定是指實際配料成份或包含該成份。因此海鮮醬商標如果在成份上沒有任何海鮮,並非誤導消費大眾。」也維持一審法官對Star Mark律師的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