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台灣專利法修正,關於新型、設計與過渡條款等部分大要,分別是因應發明專利的相關規定修改,以及新型專利與發明專利間的相同與差異之處,相同處可準用發明的規定予以整併,但也因為有不同處,所以新型也有自己的相關規定一併修正與調整。發明專利的相關規定修改,以及新型專利與發明專利間的相同與差異之處,相同處可準用發明的規定予以整併,但也因為有不同處,所以新型也有自己的相關規定一併修正與調整。過渡條款則是法律於修改後,為因應跨越兩法律的適用狀況,於是將此種跨越兩個法律適用時間的案件處理方式,予以規範於附則,以利申請人明確知曉案件的處理方式,避免產生誤會,本文附上TIPO對於過渡條款的規定已經有完整且清楚的說明文件的連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