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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三次专利相关法规修改重点-在地发明保密审查
作者╱北美智权专利研发部 邱子殷
2010/04/10

中国人民共和国于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正,并于2009年10月1日施行,另于2009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修改的决定,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5号令亦公布了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审查指南),细则与审查指南均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由于此次的专利法及相应的细则与审查指南均有大幅的修改,于每期的北美智权报文章中,将会有一系列的文章来介绍此次相关重要的规定与修改内容。

首先,针对在地发明的保密审查进一步探讨。根据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专利局进行保密审查。」专利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二十条的修改由于在专利申请实务中,一些外国母公司出于对其利益的考虑,以委托或者合作的名义,通过合同的约定将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于母公司,接着,首先以母公司名义在外国申请专利,从而规避原专利法(2000年)第十条规定的审批要求和第二十条规定的首先在我国申请专利的规定。

为了便于在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情况下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同时使中国公众能够及时方便地获取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有关信息,因此,有必要消除原专利法中存在的不够严谨之处,新专利法便完善了原专利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另根据细则第八条(新增)的规定,「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一)

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二)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

其中向外国申请专利是指向外国国家或外国政府间专利合作组织设立的专利主管机构提交专利申请,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是指向作为PCT受理局的外国国家或外国政府间专利合作组织设立的专利主管机构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专利国际申请。此条给予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明确定义,并规定了三种向外国申请专利必须先提出保密审查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专利法第二十条与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在地发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必须符合三种要件:

为在中国完成;

为适用发明专利申请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为向外国申请专利。

明显排除了外观设计专利,换句话说,在中国完成的外观设计可以不需要经过保密审查程序,便可以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接下来,将一一介绍上述三种向外国申请请求模式。

第一种向外国申请请求模式,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

(一)

保密审查请求的提出的文件应当包括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和技术方案说明书。请求书和技术方案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且各为一式一份,请求人可以同时提交相应的外文文本供审查员参考。技术方案说明书应当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内容一致。技术方案说明书可以参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撰写,并符合专利法、细则与审查指南的其它规定。

换句话说,技术方案说明书的内容与发明专利申请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提交的说明书内容格式相同,即包含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与具体实施方式,若有附图,则须提交技术方案说明书附图,附图规定与一般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附图规定相同。

(二)
保密审查,审查员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文件进行初步保密审查。若请求文件形式不符合规定的,则会被视为未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这时候,申请人只能重新提出符合规定的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当技术方案明显不需要保密的,则请求人可以就该技术方案向外国申请专利。当技术方案可能需要保密的,审查员会作进一步保密审查,并发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暂缓向外国申请专利。此时,若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四个月内收到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可以就该技术方案向外国申请专利(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

然而,已通知申请人暂缓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审查员会进一步作保密审查,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协助审查。审查员会根据保密审查的结论发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告知申请人,是否同意就该技术方案向外国申请专利。当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六个月内收到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的,可以就该技术方案向外国申请专利(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上述所称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四个月或六个月内收到相应通知或决定,是指专利局发出相应通知或决定的推定收到日未在规定期限内。

第二种向外国申请请求模式,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

(一)

保密审查请求的提出,申请人应当在提交专利申请同时或之后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内容应当与该专利申请的内容一致。

(二)
保密审查,同第一种向外国申请请求模式的保密审查程序。

第三种向外国申请请求模式,国际申请的保密审查

 

(一)

保密审查请求的提出,申请人向中国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局提交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

(二)
保密审查,国际申请不需要保密的,审查员按照正常国际阶段程序进行处理。国际申请需要保密的,审查员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发出因国家安全原因不再传送登记本和检索本的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和国际局该申请将不再作为国际申请处理,终止国际阶段程序。申请人收到上述通知的,不得就该申请的内容向外国申请专利。此外,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只有有资格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国际申请的,才视为同时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例如,对于外国公司的研发机构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以外国申请人的名义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专利国际申请,但由于申请人资格的问题,中国专利局将不作受理审查,而是将申请文件直接转交国际局。对于此种情况,不视为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申请人必须提交单独的保密审查请求文件,即单独的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和技术方案说明书,并将该请求文件递交到专利局受理处,经保密审查允许向外国申请专利后,才能递交国际申请。
上述所提到的四个月和六个月的时间是指最长的时间,就是在遇到最复杂的情况下最长也不得超过四个月或六个月的时间通知,并不是说任何一个申请都需要这么长的时间。从中国大陆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专利法以来的实践情况来看,对多数的申请同样可以在短短的几天时间里明确告诉申请人其申请是否需要进行保密。

当专利局收到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文件之后,会立即启动保密审查,审查员在进行保密审查后均会发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及时通知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可能有三种结论,分别为:

(一)
文件不符合规定导致保密审查请求视为未提出;
(二)
明显不需要保密允许向外国申请专利;
(二)
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暂缓向外国申请专利。

最后,对于暂缓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专利申请或技术方案,审查员会作进一步保密审查,必要时邀请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进行审查,并发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