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三次专利相关法规修改重点
中国于2009/10/1施行专利新法后,于2009/12/30又通过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的决定,同时,中国知识产权局第55号令亦公布了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细则与审查指南均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鉴于此次的专利法及相应的细则与审查指南均有大幅的修改,本刊選擇了大家最為关注以及修正幅度較大的2項改變,來為大家詳細解說變動的相关重要规定与修改内容。

   
 

在地发明保密审查

作者╱邱子殷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书 作者╱邱英武
 

美国参院版专利改革法案S.515再有修正

作者╱黄兰闵
 

2010年3月4日,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主要成员共同提出参院版专利改革法案(S.515)修正条文,将法案正式更名为《2010年专利改革法案》(Patent Reform Act of 2010)。一手催生这项法案的参院司法委员会主席Patrick Leahy表示,经过数月磋商,委员会主要成员已就修法方向达成共识,未来还将继续与众议院及相关人员沟通,希望能尽早促成法案通过。本文即就S.515修正条文予以详细剖析。

 
 

解析中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外观设计制度之变革(下)

作者╱叶雪美
 

近年来,中国外观设计的申请量大幅攀升,但授权标准偏低,许多申请案的外观设计只是将现有的设计做简单的变更修饰或拼凑而成,这种情形,不但无法鼓励产品外观设计的创作活动,同时也会危害社会公众利益。因此,为了提高外观设计的创新水平,提升企业竞争力,在此次修法中也适当地提高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标准。作者于本文便针对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增加类似「新颖性」与「创作性」的规定予以详细说明。

  核准前公开(Pre-Grant Publication)
 

美国专利申请案应于申请后18个月内公开,这个制度在全世界大多数国家称为早期公开制度(Early Publication),但是在美国称为核准前公开(Pre-Grant Publication)。申请人可自行估算公开日,通常为自申请日起算的18个月内;如果有主张优先权日,则自优先权日起算的18个月内公开,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也会在Filing Receipt上正式列出本申请案的预定公开日(Projected Publication Date)。申请公开后虽会丧失新颖性,但也有下列好处:

  1. 成为先前技术,可打击申请在后的申请案,称为核驳后申请案的依据;

  2. 申请案公开后,申请人可享有暂时性保护,可在专利核准后对使用该发明的人要求合理的补偿金。

不过申请人也可以要求本申请案早于18个月公开(Early Publication Request)或要求不公开此申请案(Nonpublication Request)。

您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是否曾遇到一些困难或问题却苦无专家可协助您解答?欢迎您来函[知识产权小百科],我们将协助为您分析解惑。

 
 

阿凡达的启示 组合专利or专利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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