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8期
2024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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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设计转向无实体及虚拟环境 - 3:替代的保护形式
叶雪美/北美智权报 专栏作家

知识产权相关法规有时被视为一组由保护不同类型创新活动边界而成的法律。然而,界限并不总是清晰的。图形用户接口(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GUI)、图像和字体等虚拟设计可以跨越这些界限。尽管这些设计在视觉上很有吸引力,但它们也具有诸如有助于人机互动的功能性目的。尽管上面讨论了注册设计系统下虚拟设计的保护,但显示器上看到的图形内容也可以成为著作权和商标法下受保护的主题。由于这些知识产权制度的用途不同,保护的要件也不同,设计法的规定可能会因此重迭,本篇将针对这些重迭内容进行介绍。


图片来源: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与商标法的保护重迭

商标可能是保护用户在开启和使用软件应用程序时与之互动图标的有利方法。当显示在Apple或Google的应用商店时,这些图标可能被用作商标,向消费者表明该软件的贸易来源。这些元素也可能出现在GUI并在这之中使用。

以Intuit的Mint行动应用程序图标为例,GUI元素存在于行动应用程序(如下图16左侧所示);等效的网站接口用作应用程序图标作为商标来启动软件并在App Store上销售(如下图16右侧所示)。


图16. 软件应用程序的图像可被当作商标图形使用[1]

与著作权法的保护重迭

在许多国家,虚拟设计也享有著作权保护,GUI、图像和字体等图形内容可作为「艺术作品」受到保护。传统上,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不是思想本身;想法/表达二分法是著作权法的主要原则。尤其是在艺术作品方面,对于GUI和图像,在显示器上看到的图形内容可能不符合原创性要求。但如果它们是常见的符号或设计,则可能无法归因于创作者的技能、劳动或判断而被视为原创并受到保护。尽管满足原创性的门坎相对较低,但有些过于简易的原创设计图像可能不会受到著作权保护(如图17)。


图17. Apple在澳洲核准的设计申请案[2]

重要的是,任何支持用于在显示器或其他媒体上生成虚拟设计的计算机程序源代码和目标程序代码,也受到著作权保护—为了文学作品而存在。显示器上呈现的其他图形元素,例如书面文字、2D和3D动画以及通知噪音,可能会受到单独的著作权保护—分别为了文学作品、电影和录音而存在。

Apple非常熟悉藉由提交申请来注册其虚拟设计。在1990年代,美国法律不提供著作权来保护Macintosh GUI时,就留下了一种可能是由于需要填补保护方面的明显空白而采取的作法。当时Apple试图阻止微软和惠普使用Macintosh操作系统中的GUI元素,并主张他们侵犯了著作权。

在Apple起诉微软案的第九巡回法院判决中[3],法院驳回了侵权主张,并认为:「根据著作权法,Apple无法为图形用户界面或桌面隐喻的想法获得类似专利的保护」[4],这项裁决可能促使Apple放弃依赖著作权保护,并寻求全球范围内注册设计(甚至专利)的保护。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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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碧娥 / 卢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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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叶雪美(Sherry H.M. Yeh)
学历: (台湾) 世新大学法律研究所法学硕士
(台湾) 成功大学工业设计系学士
经历: (台湾) 「智慧财产局」专利一组 简任专利高级审查官
(台湾) 中央标准局新式样专利主任审查员(75-76)
(台湾) 中央标准局专利审查委员(80-89)
(台湾) 台湾科技大学 专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著作: 《美国外观设计侵害认定相关问题研究-兼论我国新式样专利侵害认定问题》,2004。
《外观设计申请实务-台湾及美国专利申请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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