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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开明政府国际合作消积案 >>>
 
 
 
 
 
  P2P公众专利审查制度 ─ 民主悲剧还是开明喜剧?
  作者/北美智权 李仪  
  专利积案渐趋严重,不专属某国难题,各国政府、地区及民间,纷纷祭出解决方案,企图有效节省资源人力,于短期间消化积案。美、澳、英、日、韩发展P2P(Peer to Patent,公众专利审查)计划,使申请人在专利获得许可前,不用付费便可遍及全世界大众,提供专利审查现有技术检索支持及信息分享,达到钱、时间、人力、资源四省效果。直接民主,据古今历史为鉴,似乎不是P2P能成功的重点。开明政府及避免荒唐与谬误的民主,看似是P2P可有效推动的立足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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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专利工作分享现况 ─ 美、欧、日、韩四局为运作核心 台美将于9月试行PPH计划
  作者/北美智权 李淑莲  
  各国专利制度虽独立,但在专利申请方面,不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多在独立基础下相互合作。许多厂商多采一发明多国申请策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前案检索及实质审查两部分,都有重复作业,尤以专利大国USPTO、JPO、EPO、KIPO为甚。国际间专利工作分享,有助免除资源浪费,降低如山积案,加速专利审查时程。本文针对国人最常申请专利的三大地区:台湾、美国及中国大陆,介绍其专利工作分享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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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析 >>>
 
 
  美国众议院通过H.R.1249 专利改革法案再进一步
  作者╱北美智权 法规研究组 黄兰闵  
  美国众议院2011年6月23日下午,通过众院版专利改革法案《Leahy-Smith美国发明法案》(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编号H.R.1249)。此次通过的内容不同于参议院先前通过的版本(《美国发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编号S.23),因此仍需等两院协调出双方都可接受的内容,才能送交美国总统签署生效,这是多年来美国专利改革法案最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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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 Comics >>>
 
 
  小专 与 小利 (7)
  作者╱北美智权 李仪
图╱北美智权 Tommy Tang
 
  小利鼓励小专参加大陆专利代理人考试,小专应该是台湾考生第23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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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应用 >>>
 
 
  检视移动通讯大厂的触控技术专利布局
  作者/北美智权 李淑莲
技术审查/北美智权 专利工程处经理暨资深专利工程师 吴国栋
 
  十多年前,触控技术(Touch technology)普遍应用在工业用计算机或是工控设备。曾几何时,「触控」已变成可携式设备及移动通讯设备的必备功能。苹果公司(Apple)在2010年10月首次获得3项多点触控技术专利,对国内外智能型手机及平板计算机厂商投下震撼弹。2011年初迄今,Apple过去5年在触控专利上的申请均一一获得授权;当Apple手上筹码越来越多的时候,竞争对手将如何应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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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专利专栏 >>>
 
 
  解析动态与动画计算机图像的设计专利保护(上)
  作者╱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专利一组专利高级审查官 叶雪美  
  2011年4月,Apple在美国控告韩国Samsung产品侵害iPad / iPhone外观设计与使用者接口专利,将专利战火从触控面板等技术专利,延伸至产品外观设计与使用者图形接口的设计专利。微软与Apple近年来申请了数百件使用者接口与计算机图像的设计专利。不久,智能手机与平板计算机的专利战场,可能将从实体产品设计延伸到使用者接口与计算机图像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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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工程专栏 >>>
 
 
  IP养瘦计划
  作者╱IH资深专利工程师 黄琴文  
  如何善用有限的人力物力与财力布局IP,仍是令许多企业头痛的问题。每个企业所拥有的资源大不相同,国外律师诉讼费贵得吓人,每年上千件专利的维持费也不是一般小企业负担的起,因此在喊口号之前,IP策略是否也该先来个大瘦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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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动态 >>>
 
   
  TIPO专利法关于植物专利修正草案再次召开公听会
 

TIPO再次于8月12日下午召开,专利法修正草案关于开放植物专利公听会
草案修正重点如下:

一、 全面开放植物专利:删除「动、植物及生产动、植物之主要生物学方法」,不予发明专利的规定(修正条文第24条)。
二、 增订育种家研发新品种免责:以培育、发现并开发植物新品种为目的,实施生物材料发明之必要行为,为专利权效力所不及(修正条文第59条第1项第3款)。
三、 生物材料发明专利权之权利耗尽原则:发明专利权人所制造或经其同意制造之生物材料贩卖后,其发明专利权效力不及于该生物材料经繁殖而直接获得之生物材料。但不得为繁殖之目的,再使用该直接获得之生物材料。前项贩卖后之生物材料,以其使用必然导致生物材料之繁殖者为限(修正条文第62条)。
四、 增订农民留种自用免责:发明专利权人所制造或经其同意制造之专利植物繁殖材料贩卖后,其专利权效力不及于农民为繁殖目的留种自用之行为。前项所称植物,以依植物品种及种苗法第26条公告之植物物种为限(修正条文第63条)。
五、 增订品种权与专利权之交互强制授权:品种权人利用品种权必须实施他人之生物技术专利,且较该专利具相当经济意义之重要技术改良,经申请人曾以合理之商业条件在相当期间内仍不能协议授权,而有强制授权之必要者,专利专责机关得依申请强制授权。其专利权人亦得提出合理条件,请求就申请人之品种权强制授权(修正条文第89条)。植物品种及种苗法第30条之1并配合增订植物专利权人为利用专利权必须实施他人之品种权者,专利权人得与品种权人协议交互授权。协议不成,始得申请强制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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