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读者:
您好,
经历了2008年的金融风暴,让全球企业更加体认研发创新以及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有鉴于此,中国为了鼓励扶植中小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也提出许多研发创新的资助政策,本期精选专题即介绍中国财政部于今年九月公布的《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杭州市的专利资助办法,多了解一分这些资讯,便能多为自身企业增添几许帮助。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新局长Kappos继上任演说时发表未来希望挑战达成的任务后,日前他於接受美国智慧财产权法协会访问时,再度一一讨论USPTO各项新措施及挑战;大家最为关注的「专利申请案第1份OA在10个月内发出」究竟何时可以实现,请看本期知识产权观察。

此外,德国专利法也於2009年10月1日修订生效,有哪些变动呢?而中国专利局审查委员经常会用「由对比文件结合公知常识就可以得出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或「该从属权利要求所附加的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等语句描述来作为核驳理由否定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如此描述的依据是什么呢?申请人又该如何答复这样的审查意见呢?这些疑问本期文章均有详细解析。

中国近年来大力鼓吹其国营及民营企业投入创新研发,在政府的积极推动下,大陆各城市以及中央政府纷纷各自推出许多奖励或资助的办法。在经济风暴的影响下,了解这些专利奖励或资助将可为自主研发创新的中小企业提供莫大的帮助。因此,本期精选专题即为读者介绍:中国财政部于今年九月公布的《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此外继《北美知识产权报第1期》报道中国北京、上海、南京、深圳等四大城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资助办法后,由于各地区对注册在该地的公司提供资助并不相同,本期将继续为读者介绍另一城市-杭州对于专利资助的规定。

  作者╱陈巧伶
 

中国财政部成立专项资金 资助中小企业向外申请

 

杭州市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通知

     
 

USPTO:2013年可望于10个月内寄发1st OA

作者╱黄兰闵

 

应美国智慧财产权法协会(AIPLA)的邀请,2009年11月17日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David J. Kappos接受AIPLA代表,同时也是USPTO前局长Q. Todd Dickenson的访问,一一讨论USPTO各项新措施及挑战,同时也公开表示,USPTO应有机会在2013年达成10个月寄发第一份核驳通知(1st OA)的目标 。

 
 

台湾地区「专利法修正草案」于12月3日经行政院第3173次院会通过

 

 

为因应台湾地区的产业发展及实务需要,提升专利法制之现代化,以提供相关产业优质之发展空间,因此,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自去年开始即进行大幅度修正专利法,更陆续召开公听会,听取产官学界意见,而于日前2009年12月3日由台湾地区经济部提报行政院院会「专利法」修正草案已通过,现正送请台湾地区立法院审议中。

 
 

德国专利法修订条文2009年10月1日生效

作者╱黄兰闵
  德国国会于2009年5月28日通过《专利法简化暨现代化法案》,修订该国专利法部分条文,简化无效程序,同时收费项目新增超项费。新修订法条已于2009年10月1日开始生效。本篇文章将为您详细说明此次修法的重点。
 
 

中国对于公知常识类审查意见剖析及应对

作者╱李中奎
  目前,在专利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中国专利局审查委员经常会采用「由对比文件结合公知常识就可以得出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或「该从属权利要求所附加的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等语句描述作为核驳理由来否定专利申请的创造性。那么,上述审查意见如此描述的依据是什么呢?申请人又该如何答复这样的审查意见呢?
  先申请╱先发明主义
 

先申请主义或先发明主义均为专利权的特性之一。两者区别为,先申请主义是由最先提出申请者获得专利权;而先发明主义则是以能证明自己是先发明者得到专利权,也就是若能证明自己的新发明较先申请者还要更早完成,就可取而代之获得专利权。

世界各国大多是先申请主义,因为在先发明主义之下,举证与认定谁为先发明者往往有其困难,会造成主管机关的困挠及作业复杂度的增加。目前世界上仅有美国是先发明主义国家。

 
 
美国总统提名IBM智权事务主管David J. Kappos接掌USPTO
研发創新阶段 可善用美国暂时案申请
由最高人民法院对科万公司外观设计的行政判决谈起
美国诉愿先期审查会议简介
善用法规给予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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