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PTO於2010年9月1日公告新版顯而易見性審查指南2010 KSR Guidelines Update,其內容並自公告日起開始生效。此次新版指南整理出20件判例,另外也篩選4件判例,說明相關證據的考慮原則。上一期的智權報已先介紹有關「先前技術元件的組合」和「習知元件的簡單置換」兩部分共13件判例之教示重點;這一期的智權報會繼續介紹「顯而易見的嘗試」及「相關證據考慮原則」等11件判例的教示重點。
2010年7月22日,台灣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1號的判決出爐,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理由中認定日亞化學工業股份公司(以下簡稱日亞化)第575,341號「發光二極體」新式樣專利(註1)(如圖1所示)不具創作性而撤銷該專利,不得主張新式樣之權利,因此,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光)無須支付新台幣八千萬元的損害賠償及利息。 本文即以此案例-日亞化的LED設計專利在美國的復審案與台灣專利侵害訴訟案專利無效審查,來解析台灣設計專利的創作性與功能性設計的審查判斷。
商標是產品或是公司自直接可見的外觀,因此公司多會自行創設商標,以作為使用者辨識產品真偽的依據。然而於中國大陸,因政治因素,對於某些標誌予以特別規定,不可以作為商標使用或是註冊。本文針對一些在中國大陸規定不可以作為商標使用或是註冊範疇的部分作詳細敘述。
最近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官網推出了一個新功能Data Visualization Center-Patent Dashboard,是運用汽車儀表板(Dashboard)的圖示呈現USPTO在各方面指標的數據,例如:USPTO審查委員人數、積案量、申請案第一次收到官方審查意見通知書(OA)的時間。
如何稱得上危險?是研發階段時發現產品和競爭對手的產品十分類似?在進行可專利性檢索時發現其他類似的專利?收到狠話盡出的警告信時?或者雙方已進入如火如荼的談判?還是談判破局進入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