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世界的專利審查趨勢,不論是在審查的標準上,還是在各審查單位的資訊交流上,都是在朝調和一致的方向走。正如同美國專利商標局局長David Kappos
於2011年4月5日,在倫敦國際專利論壇所發表的演說"A Global Call for Harmonization"中所云:「我們今日在這裡的對話,不僅讓我們確認了創新的阻礙在哪裡,它們也使得我們可以大聲宣告共同建造一個全球化世界的IP架構」(the conversations we have here today will not only allow us to identify barriers that impede innovation, they will also empower us to annunciate a clarion call to collectively build an IP infrastructure for a globalized world) (註2)。趨勢既然是這樣,會出現了PPH2.0這樣的新版,也就不足為奇了。
至於PPH2.0與PPH的不同處到底在哪裡?可以提供申請人什麼樣的便利,或是能夠如何加快時程呢?首先,PPH2.0打破了原本PPH架構之下僵硬的單向規則,即PPH2.0的請求可以建立在任何一個參加局所核准的專利範圍上,而不必像傳統的PPH請求只能建立在第一申請局(Office of First Filing, OFF)所核准的專利範圍上,可以說是賦予了更多的彈性,使適用客體的範圍更廣。其次在提交的書件上,也作了簡化。請參考下表一及表二(註3)(註4):
至少一個專利範圍,已經被PPH的第一申請局(Office of First Filing, OFF)認定為具可專利性
在PPH的架構之下,如果要對第二申請局(Office of Second Filing, OSF)提出PPH請求案,必需要等待第一申請局的正面審查結果出來。而在PPH2.0的架構下,只要任何一個參加局發出正面審查結果,就可以用來作為PPH2.0請求案的基礎,該參加局並不需要是第一申請局。
美國參加PPH2.0的請求案必需是以下的一種:
I. 有效主張一個或多個PPH2.0參加局申請案的優先權;
II. 本身是PPH2.0參加局申請案的國際優先權被主張案;
III. 與PPH2.0參加局申請案主張同一個優先權;
IV. PPH2.0參加局申請案與美國參加PPH2.0的請求案,衍生自同一PCT案,或者與同一PCT案相關,並且該PCT案並未主張任何的優先權。
美國參加PPH的請求案必需是以下的一種:
I. 有效主張一個或多個第一申請局申請案的優先權;
II. 有效主張一PCT案的優先權,並且該PCT案並未主張任何的優先權;
III. 必需是一PCT案的國家階段申請案,且該PCT案並未主張任何優先權,主張一個第一申請局申請案的優先權,或是主張另一個PCT案的優先權(但該PCT案不可再主張任何優先權);
IV. 必需是一PCT案經由By-Pass進入美國的申請案,且該PCT案並未主張任何優先權;主張一個第一申請局申請案的優先權,或是主張另一個PCT案的優先權(但該PCT案不可再主張任何優先權)。
下列案件必需被排除於美國PPH2.0請求案之外:
暫時案(Provisional)、再領證案(Reissue)、復審案(Reexamination)、設計專利(Design)、植物專利(Plant)、有秘密命令的申請案(Applications subject to secrecy order)。
下列案件必需被排除於美國PPH請求案之外:
暫時案(Provisional)、再領證案(Reissue)、復審案(Reexamination)、設計專利(Design)、植物專利(Plant)、有秘密命令的申請案(Applications subject to secrecy or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