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的種類在各國的規定中並不完全相同,但通常不出以下三種專利類型:
(1)發明專利、(2)新型專利、(3)新式樣專利。
不論是何種專利,都會有一定的存續年限,通常為自專利申請日起10 至20 年,一旦專利權超過有效期限,該件專利就自動成為「公共財產」,所有人均可無償使用。以台灣為例,專利的種類、定義與年限如下:
(1)發明專利:
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專利法第21 條)。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20年屆滿(專利法第51 條)。
(2)新型專利:
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專利法第93條)。新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10 年屆滿(專利法第101 條)。
(3)新式樣專利:
這種專利又分為新式樣與聯合新式樣專利:
(a)新式樣專利:指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新式樣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12 年屆滿;
(b)聯合新式樣:指同一人因襲其原新式樣之創作且構成近似者(專利法第10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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