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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欧盟的GUI及ICON设计专利申请实务

作者╱台湾地区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专利审查官 叶雪美

2010.01.11

作者简介:
叶雪美(Sherry H.M. Yeh

现职:
台湾地区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专利审查官

学历:
世新大学法律研究所法学硕士
台湾成功大学工业设计系学士

經歷:
- 大同公司工业设计工程师
- 台湾地区中央标准局新式样专利主任审查员(1986-1987)
- 台湾地区中央标准局专利审查委员 (1991-2000)
-2006 年 6 月公厅版「新式样专利部份条文修正草案 - 」撰稿者
-第八版「罗卡诺国际工设计分类」编译者
-台湾成功大学「智慧财产权」讲座--大同大学「工业设计保护暨新式样专利」讲座

著作:
-《美国设计专利侵害认定相关问题研究-兼论我国新式样专利侵害认定问题》, 2004 。
-《设计专利申请实务-台湾及美国专利申请策略》,元照出版公司, 2008 。
-《设计创意的多重保护架构-国立云林科技大学卓越计划》 , 2009 (印制中)

一、审查指南与相关的法律规定

欧盟设计法第 3 条中「 design 」的定义:设计,是指产品( product )的整体或一部分的外观,其中包含有由线条、外形、色彩、形状或材质 / 产品本身的材料 / 或是产品的装饰等所构成的特征。法条中也清楚定义「 product 」:其所称产品,是指工业产品或是手工艺产品的项目,包括复合产品的零件、包装、产品外装( get-up )、图像表征( g raphic symbols )及印刷字体( Typographic typefaces ),但不包括计算机程序(注1)。不过, 设计法中明定「 图像表征、符号及印刷字体」的设计,亦为共同设计保护之法定标的,只要能符合设计的保护要件,即应授与设计保护。

设计法第 37 条规定,多个设计可并案申请,但其所应用或实施的产品,在工业设计国际分类中是属于同一类别,不得跨类;惟有装饰性设计( ornamentation )例外。多个设计倂案申请,除了规定费用外,还要缴付额外的注册费及公开费用,该费用视设计数目而递增。不过在权利方面,多个倂申请的每一个设计,可单独适用法律、单独授权、强制执行、或单独主张权利、执行扣押或破产程序、或是放弃、延展、让度。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下,倂案请也可以分割成若干个单独的申请案。

二、设计名称与图面揭示

设计名称
欧盟共同设计保护的是应用于产品的设计,设计权利的范围解读也较广,包含任何不会让具有相当认知的使用者( the informed user )产生明显不同整体意象的设计,亦即任何足以造成混淆、误认的设计,甚至连不同产品种类的设计也包含在内。

设计规则第 36 条 (2) 项清楚地规定: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案中指明设计所想要实施或应用之产品,申请人可在申请案中指定设计可实施之数种不同物品 (注2);不过,那只是一项关于行政事务的规定,如同申请所在地须具备的必要文件、申请人的身分证明以及设计的再现。第 36 条第 6 项清楚说明:本条第 2 项及第 3(a) 规定中所提信息的元素将不会影响申请设计的保护范围。

图面
欧盟共同设计对于申请注册之设计的图面及样品之规定相当简单,对于 GUI 及 Icons 的设计申请案的图面也没有特别规定,另 在欧盟设计法第 36 条及补充规定的第 4 条中规定,由于是以图面的方式界定请求设计保护的设计特征 ,所以,图面必须完整且清晰,与设计无关部分不应留在图面上。图面、照片(除幻灯片外)、电子打印的图面或者任何其它图示,只要是能重制的,都可被接受。

在实务上,由欧盟共同设计公报上所公告图面可得知,欧盟对于申请注册的设计所附图面的审查相当宽松,只要申请案所揭示之图面可重制,且可清楚揭露及辨识所申请之部份设计 即可,且由其所公告的 GUI 及 Icons 的设计申请案得知,欧盟共同设计允许申请人可以仅仅揭露 GUI 或 Icons 的设计,并不强制申请人必须在图面中以实线或断线的形式表示 GUI 及 Icons 的设计所实施之计算机屏幕、终端机、其它显示面板、或其部分者;也无需在图面说明中清楚叙述:「图面中以点线或断线所表示之部分,不是设计专利权利所主张之部分」。

三、实务上的申请样态

这几年 Microsoft 公司在欧盟申请关于 GUI 与 Icon 的注册设计大约有 740 个设计, Apple 公司也申请了 640 个 GUI 与 Icon 的注册设计,多采用一个申请案中包含许多设计的方式申请注册 。

图24 178793-0003 注册设计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s
  330105-0005 注册设计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s
 
     
图25 154216-0005 注册设计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s
  178793-003 注册设计
Screen displays and icons
 
     
图26 264288-0006 注册设计
Video image
  305362-0001 注册设计
Icons [for computers]
 
     
图27 264288-0006 注册设计
Icons [for computers]
  329594-0001 注册设计
Icons
 
     

图28 429097-0001-000 8 注册设计(Microsoft)


美、日與歐盟GUI與ICON設計保護制度之比較

  美国设计专利 欧盟设计 日本意匠
法定标的 可应用于工业产品的 GUI 、计算机图像与符号设计 可应用于产品的 GUI 、计算机图像与符号设计 限于特定物品显示屏的最初选单画面或开机画面设计;计算机软件或网络之画面,则不予以保护
设计或物品名称 不限制单一特定物品,例如: 应用于物品之计算机图 像( Icon for a display screen ) 不限制单一特定物品,例如: 计算机图像或使用者接 口( Icon 、 image 、 GUI ) 使用所应用之单一特定物品名 称,例如: DVD 播放器,如画面应用在不同物品,则应分案申请
部分设计
有(同法定标的之限制)
可变动与动画式的图像 可在一案中提出多数个 images 的图面(没有变动中图像数目之限制) 可在一案中提出多数个 images 的图面 (不过 变动图像 限制 7 张图) 只有 基于相同操作目的且画面有形态的关连性的变化画面,才能符合一申请案复数画面 的要件
图面 无图面数目之限制,清楚揭露即可 清楚揭露,但不得超过 7 张图 须揭露所应用之物 品(六面图),可揭露参考图
图面說明或設計說明 清楚记载图面中请求权利的部分,说明虚线的使用目的 无需记载 清楚记载图面中请求权利的部分
多实施例或多设计 多实施例可倂一案申请 多设计可倂一案申请 不可,画面有变化时,则应分案申请
权利范围之限制 设计名称不限制权利范围 设计名称不限制权利范围 物品名称会限制权利范围
近似设计之申请 连续申请或部分连续申 请(母案公告前提出申请)
关联意匠 (母案公告前提出申请)
保护期限

自授与予专利权之日起 14 年

自注册之日起为期 5 年,保护期间可展延,最多可展延 4 次,每次不超过 5 年,最长可达 25 年。

自申请日起算 20 年届满。

备注      

结论

由于 Icon 与 GUI 的图像本身很容易解读他们想表达的功能或对象( object )的意思,越来越多的通讯产品、消费性电子产品或是专业性的检测仪器与设备等,为了让使用者易于了解与方便操作,都透过屏幕上显现的 Icon 与 GUI ,提供使用者操作指南。因此, 产业界除了开发技术、整合与丰富产品的功能、设计产品外观之外,简单及容易使用也是未来产品设计趋势之一,而 直接面对使用者的操作选单接口的 Icon 与 GUI 的设计与保护应不容忽视。

近年来,应用 GUI 及 Icon 的产品愈来愈多, GUI 及 Icon 的设计日受重视,主要工业国纷纷立法予以保护。我国业者在应用软件、韧体、使用者接口的开发及设计能力也已趋成熟,为了配合国内产业的需求、鼓励业者自行研发及创新设计,注重使用者需求强化 GUI 及 Icon 的设计,另一方面,为了配合国际间工业设计保护的趋势以及调和我国工业设计保护制度,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在这一次专利法修正,也将 GUI 及 Icon 纳入设计专利之法定标的,开放 GUI 及 Icon 的设计保护。

由于各个国家对于 GUI 及 Icon 设计 所提供的保护不同,申请要件、权利效力及保护范围也有所差异,申请人的 GUI 及 Icon 设计 在不同的国家应要有不同的申请策略,才能取得最有利、最适当的保护范围。例如:在美国, GUI 及 Icon 设计可提出整体设计或部分设计的申请,对于 基于同一概念下发展出来多个 GUI 及 Icon 设计, 可以同一设计概念下多实施例倂案申请的方式提出申请,除了可节省专利申请及领证的费用,还可以确定及扩大 GUI 及 Icon 设计保护的范围;提出申请后,发现 GUI 中的某一个 Icon 有被他人抄袭或盗用时,可用连续申请的方式提出该 Icon 的部分设计申请案,必须注意的是要在母案公告前提出申请。 对于在申请之后部分改变的 GUI 设计,则应以部分连续申请的方式提出申请,原设计已揭露的部分可享有该设计的申请日利益(该部分的新颖性审查以原设计的申请日为基准日),可避免丧失新颖性。

在欧盟, GUI 及 Icon 设计可提出整体设计或部分设计的申请,对于系列发展的 多个 GUI 及 Icon 设计, 应以多个设计倂案申请的方式提出注册, Apple 与 Microsoft 公司大都采用这种方式注册,可节省注册及 领证的费用。由于日本意匠制度对于 GUI 及 Icon 设计保护限制过多,保护范围过窄,实务上,只有日本厂商提出些许的 GUI 及 Icon 设计的意匠申请,国际知名大厂很少在日本提出 GUI 及 Icon 设计的意匠申请。

注釋:

  1.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 General Provision : Community Design, Article 3.
  2. 例如: 000041645-0002 号案的装饰性图案所指定实施于(1)家庭用品;(2)浴室用品;(3)园艺用具;(4)装饰用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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