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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美国的GUI及ICON设计专利申请实务

作者╱台湾地区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专利审查官 叶雪美

2010.01.11

近年来,由于因特网与 IT 技术的蓬勃发展,以及计算机、电子、信息产品的快速成长,而且因特网的联系可减少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人们可藉由计算机、手机、因特网来处理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乐的各项需求,例如:在线购物、订票、订旅馆、转帐、开会、视讯电话、娱乐、传递讯息、远距学习与网络游戏等。

每天全球各地数千万台计算机屏幕、手机、相机、 PDA 的屏幕上都显示着许多的 Icon ,Icon是有识别功能的计算机图形符号, 例如:文书夹、手掌图形、人像的侧面影像、相机图像、剪刀、纸夹、笔记板、磁盘等图像, 提供使用者操作指南,使用者藉由这些 Icon 辨识其中的关系而与计算机系统联系。这些计算机图形符号是图形化使用者接口(注1)(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以下简称 GUI)的核心元素, 1980 年计算机工业的业者,意图藉由 GUI 及 Icons 使得个人计算机的使用显得更平易近人、更易于操作。目前,除了计算机显示屏之外,还有手机、相机、电子相簿、 PDA 、影音播放器等消费性电子产品,甚至金融业者所使用的自动柜员机( Automatic Teller Machines )、医疗检测仪器与其它检测设备等,这些产品透过屏幕上显示的 Icon 与 GUI 的操作选单接口与使用者互动,得以轻易达成产品的功能及用途。

1996 年 , The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 美国专利商标局,以下简称 USPTO ) 公布 Computer-Generated Icons (计算机图形符号)的审查基准后,欧盟、日本、澳洲、韩国等已陆续开放 GUI 及 Icon 的设计保护。2006年3月,日本依国内产业界的要求,扩大 GUI及Icon意匠保护。本文将介绍美国、日本与欧盟有关Icon与 GUI 设计保护的相关规定以及图面揭示与申请实务,希望除了可提供产业界、专利业者在欧美申请 GUI 与 Icon 设计保护的参考外,亦可作为专利专责机关将来开放 GUI 与 Icon 设计保护制度的参考。

一、MPEP与相关的法律规定

依据美国专利法第 171 条的规定 , 可取得专利的设计必须「可应用于工业产品」 , 工业产品必须是人造的有形体的对象 ( a tangible object made by man ), 可取得专利权的设计一定要可以被实施、或者应用于人造的有形物体上。 关税及专利上诉法院( Court of Customs and Patent Appeals , CCPA ) 特别批注「 一个可应用于工业产品的新颖、原创及装饰性的设计」(注2) ,至少包含三种可应用在工业产品的设计形式:( 1 )应用在物品的表面装饰;( 2 )应用在物品的形状、或表面配置;( 3 )前者与后两者的结合。(注3

作者简介:
叶雪美(Sherry H.M. Yeh

现职:
台湾地区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专利审查官

学历:
世新大学法律研究所法学硕士
台湾成功大学工业设计系学士

經歷:
- 大同公司工业设计工程师
- 台湾地区中央标准局新式样专利主任审查员(1986-1987)
- 台湾地区中央标准局专利审查委员 (1991-2000)
-2006 年 6 月公厅版「新式样专利部份条文修正草案 - 」撰稿者
-第八版「罗卡诺国际工设计分类」编译者
-台湾成功大学「智慧财产权」讲座--大同大学「工业设计保护暨新式样专利」讲座

著作:
-《美国设计专利侵害认定相关问题研究-兼论我国新式样专利侵害认定问题》, 2004 。
-《设计专利申请实务-台湾及美国专利申请策略》,元照出版公司, 2008 。
-《设计创意的多重保护架构-国立云林科技大学卓越计划》 , 2009 (印制中)


由于设计必须以「应用或实施于工业产品上的形式」呈现,必须在工业产品的外观上具体实施,因此, 可取得专利权的设计不能仅是一种设计或图像,例如: 「照片本身」,即不得授予专利。所以, 应用于工业产品上的图片 ( picture ) 、印刷 ( prints ) 、压印记 ( impressions ) 、工业产品的形状及外观(表面)配置 ( configuration ) 都必需符合专利法第 171 条所规定的「可应用于工业产品」要件 , 才可能取得设计专利权。

然而,在 Ex part Stijland 案例中,美国 专利申诉和抵触委员会( Board of Patent Appeals and Interferences, BPAI ) 认为:「计算机图形符号是实施于工业产品之上,因此,也算是一种法定之设计标的,得为设计专利保护之适格标的 」 。 之后, USPTO 公布 计算机图形符号的审查基准,其中说明:「单独的图形符号本身并不具可专利性,但是 计算机图 形符号 ,无论是显示在整个屏幕上的图形化使用者接口( GUI ),或是其中单独的各个图 形符号 ( icon ),都是具有二维空间的图像( image ),也算是一种表面装饰。」

因此, 美国专利审查指南 ( 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 , MPEP ) 第 15 章 §1504.01 ( a )中规定, 计算机图 形符号 包含:单一的图 形符号 ( Icon, 如图 1 右侧所示)、图像( image, 如图 1 左侧所示)及图形化使用者接口( GUI ),无论是显示在整个屏幕上 GUI ,或是其中个别的图 形符号 ,都是属于具有二维空间(平面)的图像,都是一种表面装饰。不过,单纯的表面装饰并非可授与专利的设计,计算机图形符号或图像不得脱离其所应用的物品而仅以表面装饰的方案( a scheme )单独存在,因此,计算机图 形符号 应具体实施于计算机屏幕、终端机、其它显示面板、或其部分,才能 符合专利法第 171 条所规定的「工业产品」的要件 。(注4

图1 美国 D539,298 设计专利
应用于显示屏一部分的图像
  美国 D535,663 设计专利
用于显示屏一部分的图形符号
 

另外,传统字型( type fonts )是以实体方块产生的,而每一个文字或记号是由这种实体方块( solid blocks )所产生的, USPTO 接受传统的字型设计为设计专利保护之对象;由于科技的进步而产生较先进的排版方法,目前大量使用的计算机字型的排版,已无须使用实体印刷方块,不过, USPTO 也同意计算机字型的处理(如图 2 所示)也是设计专利保护之适格标的。

2006 年 8 月 5 日 修订的(注5)MPEP 在第 15 章中新增有关「可变动的计算机图 形符号 」( CHANGEABLE COMPUTER GENERATED ICONS )的审查指南。由于科技的进步,许多在计算机屏幕中显现的 GUI 及 Icons 是可改变样态的,这种会变动的 Icon 也是设计专利之适格的标的,申请人可在图面中揭露两个以上的图像( images )或是两个以上的实施例,但必须在说明书的图面说明中陈述「设计改变的性质」( the transitional nature of the design ),以及清楚解释权利请求范围( the scope of the claim )并不包括图面中未曾揭露的图像。

图2 美国 D516,617 字型设计专利   美国 D514,617 字型设计专利
 

二、设计名称与图面、图面说明
MPEP 在第 15 章 §1504.01 ( a ) 计算机图 形符号 的审查指南中规定,应审查设计名称,确定是否已明确说明申请专利之标的(注6);以及审视图面,所请之设计是否实施于计算机屏幕、终端机、其它显示面板、或其部分(注7)。

设计名称(Title)
设计名称必须明确说明申请专利之标的。依美国专利法 第 171 条 规定,如果申请人使用的设计名称仅记载「计算机图形符号( Computer-Generated Icon )」,或是「图像( image )」,这种名称并未适当地描述出一个应用于工业产品的设计。应该使用下列的设计名称,才会被认为已适当的描述一个应用于工业产品的设计,例如:「显示于冰箱的图像」( image-displayed refrigerator ) (注8) 「显示于电视接收器的录像机图像」( Video image display for television receiver ) (注9) 「应用于计算机屏幕的一部分的图形符号」( Icon for a portion of a display screen )、「应用在行动电话上的显示图像」( Display image for a mobile phone ) (注10) 或「显示屏幕的图形符号」( icons for display screen )、「应用于无线通讯装置显示屏上的会变动的图像」( Moving image for the display screen of a wireless communication device ) (注11) 、或是「应用于手机的图像 (注12)」。

图面(drawings)
设计专利的权利主张( claim )是所揭示之图面,是如图所示的装饰性设计。因此,申请设计专利最重要的部分,就是用来说明所主张之设计的图面,设计专利的权利范围必须以图面所揭示的整体设计内容来界定。这种情况与发明专利是不相同的,发明专利主张要保护专利的对象,系在请求项中以冗长文字述明其发明,而设计专利主张要保护的对象,系描绘在图面中设计的整体视觉外观。

美国专利法施行细则( 37 CFR )第 1.152 条是有关设计图面的规定,设计专利申请案之图面,应包含足以完整揭露物品的整体外观的视图即可,换言之,并没有强制规定需要立体图与六面视图,只要能完整揭露且充分显示该设计的图面,一个或两个或是两个以上的视图都可以,另外,还须附上专利法施行细则第 1.84 条所要求之代表图面。

当请求之设计仅是物品的表面装饰时,该表面装饰所具体实施或应用之物品,可使用虚线表示之。因此,无论计算机图形符号或图像是实施(应用)于在计算机屏幕、电视屏幕、手机屏幕、其它显示面板或其中的一部分,图面中应以实线或断线的形式表示计算机图形符号或图像所具体实施之计算机屏幕、手机、电视机、其它显示面板、或其部分者;如果以照片取代墨线图时,照片不能揭露环境构造,只能揭露该物品所请求的设计。

一般使用断线的原则,系断线部分不得干扰或越过所请求之设计,同时,断线的线条应较细,而描绘所请求之设计所使用的线条较粗黑。当表示结构环境的断线不得不干扰或越过表示请求之设计图像,或者使该设计的清楚程度变得模糊时,应增加一张能完整揭露设计标的其它图之外,亦应增加单独的图( separate figure )且说明之。

图面说明
由于计算机图形符号或图像是具体实施(应用)于在计算机屏幕、电视屏幕、手机屏幕、其它显示面板或其中的一部分,因此,除了在图面应以实线或断线的形式表示计算机图形符号或图像所具体实施之计算机屏幕、手机、电视机、其它显示面板、或其部分者,还要在图面说明中清楚的叙明请求专利之标的,例如:计算机图形符号或图像是实施(应用)于计算机屏幕、电视机、手机、其它显示面板、或其部分 (注13)。

如果图面中是以虚线表示计算机图形符号或图像所实施之计算机屏幕、手机、电视机、其它显示面板、或其部分者,图面说明部分应记载着「在所有图面中以虚线表示的手机部分并非所请求之设计的一部分,只是为了以图解说明之目的而为之」( The broken line drawing of a portable phone in all views is for illustrative purposes only and forms no part of claimed design )。

申请案的图面中包含具有不同目的的虚线(断线或点线),该说明必须在该两个目的之中,做出视觉上的区别,例如:虚线紧靠阴影区域表现代表设计专利标的边界,而所有其它的虚线仅为了图示的目的;则该虚线不构成设计专利标的部分;或是图面上断线所揭示的屏幕并非所请求之设计的一部分,图面上以点线表示的图像与内容,是为了以图解说明目的而揭露的,并非所请求之设计的一部分 (注14) ( The broken line drawings of the display panel forms no part of the claimed design. The text and images shown in dotted lines are for illustrative purposes only and form no part of the claimed design )。

三、GUI与ICON申请案的实务案例

ICON与IMAGE
Icon 是在计算机系统操作时不可或缺的有用的图形符号 , 只要将适当其揭露于图面上 , 且适当地主张其权利范围 ( claim ), Icons 就是设计专利适格之法定标的。 除了计算机及信息产品之外,还有手机、影音播放器、数字相机、数字录像机、医疗仪器、仪表、鉴定宝石仪器、外币兑换机、自动柜员机等产品的操作选单接口也都使用到 Icons 。

图3 美国D561,197设计专利
计算机屏幕图形符号的一部分
  美国 D514,117 设计专利 (注15
事务机器触控接口的选单图像
 
     
图4 美国 D589,068 设计专利
冰箱的显示图像
  美国 D579,021 设计专利
手机屏幕的图像
 
     
图5 美国 D568,331 设计专利
个人数字助理的图像
  美国 D541,294 设计专利
屏幕上的部分图像
 

GUI(图形化使用者接口)
许多厂商及业者,为了使产品的使用更为容易以及操作更为方便,除了计算机产品,还有信息产品、手机、 PDA 、 MP3 播放器、数字相机、数字录像机等电子产品都使用 GUI ,甚至金融业者所使用的自动柜员机( Automated Teller Machines )、专业人员所使用的仪器及设备,例如:医疗仪器、检测仪器、鉴定宝石仪器等设备,这些产品的操作选单接口也都使用到 GUI 。

图6 美国 D498,240 设计专利
兑换外币的 GUI
  美国 D00,047 设计专利
鉴定宝石等级的 GUI
 
     
图7 美国 D533,561 设计专利
Google 搜寻引擎 GUI
  美国 D551,243 设计专利
Microsoft 的 GUI
 

CHANGEABLE ICON 與 ANIMATED IMAGE
(可改变或是变动的图形符号、图像)

许多在显示屏幕中显现的 GUI 及 Icons 是可改变样态的,申请人可在图面中揭露两个以上的图像( images )或是两个以上的实施例,但必须在说明书的图面说明中陈述「设计改变的性质」( the transitional nature of the design ),并清楚说明图面中未曾揭露的图像,并非权利请求范围的一部分。

图8 美国 D565,579 设计专利 (显示屏仿真图像的一部分有 13 个 images)(注16

 
图9 美国 D557,700 设计专利(显示屏上的 GUI 的 3 个 image )

MULTIPLES EMBODIMENTS (多数实施例的图像)
在 In re Rubinfield 案例(注17)之后,美国对于设计保护的概念由单一设计扩大到「同一设计概念下的多个实施例」,保护范围也由「近似设计」扩大到「 同一设计概念发展出来的 变化设计」,而且每一个实施例都有其「近似」的范围,而这种保护概念也适用于 GUI 与 ICO 的设计,申请人可在一个设计专利申请案中的图面中揭露多个实施例或试图像,在图面说明部分写明「第 1 图是数字相机图形符号的第 1 个实施例」、「第 2 图是数字相机图形符号的第 2 个实施例」,第 3 、第 4 个实施例以此类推。

图10 美国 D565,059 设计专利(显示屏上图形符号 --2 个实施例)

 
图11 美国 D528,557 设计专利(数字相机的图形符号 --4 个实施例)

注释:

  1. Graphical User Inter face 简称 GUI, 国内未有统一之翻译,计算机业者中有人将之译为「使用者图形接口」、或是「图形使用者接口」、或是「图形化使用者接口」,为方便说明,本文中使用「图形化使用者接口」之译文。
  2. 参照参照 In re Schnell, 46 F .2d 203, 8 USPQ 19 (CCPA 1931) 。
  3. 参阅 MPEP ( 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 ) 1504.01(a) 。
  4. 参见 MPEP § 1502 。
  5. 参照 Ex parte Strijland, 26 USPQ 2d 1259 ( Be. Pat. App. &Int. 1992 )(计算机形成的图像不只是单纯的表面装饰,而是显示在屏幕上的表面装饰)。
  6. 参照 37 CFR 1.153 。
  7. 参见 37 CFR 1.152 。
  8. 参见 D589,068 。
  9. 参见 D587,723 。
  10. 参见 D586,360 。
  11. 参见 D549,715 。
  12. 参见 D544,872 。
  13. 参照 McGrady v. Aspenglas Corp., 487 F .2d 859, 208 USPQ 242 ( S.D.N.Y. 1980 )(在设计专利申请案中的描述性陈述会窄化申请专利的范围)。
  14. 参照美国 D 590,412 设计专利(显示屏幕上显示选单内容的图形画使用者接口)。
  15. D 514,117 设计专利是一种应用于办公室的事务机器上触控式接口选单中的图形符号。
  16. Microsoft Corp. 的 D565,579 设计专利有 13 个 images 。
  17. 参照 In re Rubinfield, 270 F .2d 391, 123 USPQ 210 ( CCPA 19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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