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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日本的GUI及ICON设计专利申请实务

作者╱台湾地区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专利审查官 叶雪美

2010.01.11

作者简介:
叶雪美(Sherry H.M. Yeh

现职:
台湾地区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专利审查官

学历:
世新大学法律研究所法学硕士
台湾成功大学工业设计系学士

經歷:
- 大同公司工业设计工程师
- 台湾地区中央标准局新式样专利主任审查员(1986-1987)
- 台湾地区中央标准局专利审查委员 (1991-2000)
-2006 年 6 月公厅版「新式样专利部份条文修正草案 - 」撰稿者
-第八版「罗卡诺国际工设计分类」编译者
-台湾成功大学「智慧财产权」讲座--大同大学「工业设计保护暨新式样专利」讲座

著作:
-《美国设计专利侵害认定相关问题研究-兼论我国新式样专利侵害认定问题》, 2004 。
-《设计专利申请实务-台湾及美国专利申请策略》,元照出版公司, 2008 。
-《设计创意的多重保护架构-国立云林科技大学卓越计划》 , 2009 (印制中)

日本特许厅于 2002 年修定「有关液晶显示部等之指南」, 2004 年 2 月 16 日公布的「意匠注册申请的申请书及图面记载相关的审查指南」(注1),放宽意匠之定义,涵盖液晶显示画面之意匠,「画面设计」( Image Design )之名称涵盖 GUI 及 Icons 之设计。审查指南第 7 章规范有关液晶显示意匠(整体意匠篇)之申请,第 10 章规范有关液晶显示意匠(部分意匠篇)之申请,明确规定可以整体意匠的形式或部分意匠的形式来保护呈现在液晶显示屏的电子画面设计。 2006 年,日本国会在意匠法第 2 条之规定中纳入「 供物品操作用途之画面者 」,明定电子画面设计为意匠保护之标的。

一、审查基准与相关的法律规定

日本意匠法第 2 条第 1 项:本法称「意匠」者,系对物品(包含物品之部分)之形状、花纹或色彩或其结合,透过视觉可引起美感者。 第 2 项:前项物品之部分形状、花纹、色彩或其结合为供物品操作用途之画面者(限于为发挥该物品之功能状态而创作者),应包含显示于该物品上及与该物品一体使用之物品上之画面。

审查指南中明白规定,电子显示画面得为意匠保护之标的,必须符合下列要件:(1)为了符合物品性之规定,画面设计必须直接显现于物品的显示屏,而该显示屏必须是该物品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to be indispensable );(2)必须是由于物品本身具有之显示功能所显现出来的画面,例如:行动电话、 PDA 、数字照相机、汽车用导航显示器、股票买卖下单机等,才是意匠保护的对象,如果是 操作物品外部所传来之讯号所显示之画面,例如:计算机显示器、笔记型计算机显示器等,则不受意匠保护 ;(3)画面变化的态样必须是特定者,例如:最初的选单画面 (注2) ,而其它的变化画面则须另案申请。

日本意匠所保护的画面设计,只限于特定物品之显示屏的最初选单画面或开机画面设计,如果物品本身没有显示屏幕需透过传输线或藉由其它屏幕显示开机或选单面者,例如: VCD 或 DVD 播放器、投影机或工业用机械控制器等,也可成为意匠保护之标的,不过,其它经由操作计算机传递讯号而显现于显示器上之画面设计,或是经由因特网传递的画面设计,则不给予意匠的保护。


图12 日本 D1231616 意匠
车辆用卫星定位机
  日本 D1241570意匠
车辆用导航显示器
 

2008 年 10 月修订的意匠审查基准第 7 部第 4 章「关于画面设计的审查基准」,虽已略为放宽变动性画面之设计保护,仍须符合一设计一申请之原则,申请人可在图面中揭示变化前后的数个画面设计,不过,该数个画面之间必须是(1)基于相同操作目的;(2)画面有形态的关连性,如不符合前述两个要件则需分割申请,或以参考图之形式揭露。图 13 与图 14 是说明画面形态的关连性,图 13 右侧的画面只有滚动条(bar)的变化,左侧的画面是指定中央方格的画面;图 14 都是指定的功能选单之说明变化(注3)。

图13 形态关联性之复数画面

 
     

图14 形态关联性之复数画面

 

二、设计名称与图面揭示

设计名称(Title)
日本电子显示画面设计之意匠申请,其物品名称必须是该画面设计具体实施之物品名称,例如 :「行动电话」、「个人数字助理」、「作业用操作器」、「汽车用液晶显示器」、「遥控器」、「数字相机」等,不得以「行动电话之画面」、「数字相机之开机画面」、或「汽车用卫星导航机之画面」作为物品名称。

日本意匠所保护之电子画面设计必须结合所实施之物品,方得成为意匠保护之标的。因此,如果该画面设计可应用于行动电话,也可应用于汽车用卫星导航机,则应以两个不同物品名称「行动电话」与「汽车用卫星导航机」之申请案提出意匠申请。

图面
日本的电子画面申请与一般意匠申请之图面揭露方式相同,可以线稿绘图方式或是照片的形式揭露。电子画面设计亦有整体意匠与部分意匠两种申请形式,申请人 在图面中以实线的方式表现物品及画面设计者,是以整体意匠的形式提出申请(如图 15 左侧所示),如果在图面中以实线的方式表现画面设计,以断线或虚线的方式表现所实施之物品,则是以部分意匠的形式提出申请(如图 15 右侧所示)。

图15 整体意匠之形式
意匠登录第 1226884 号
(腕时计本体)
  部分意匠之形式
意匠登录第1149611号
(腕时计本体)
 

画面之整体意匠申请案,必须备具六面视图用以揭示所请画面设计 具体实施物品之整体形状,画面之部分意匠申请案,也要揭露所请画面设计具体实施物品之整体形状,只不过是以虚线的形式揭露(如图16 所示)。

图16 日本画面设计之部分意匠案例(注4

VCD 或 DVD 播放器、投影机或工业用机械控制器等物品本身没有显示屏幕,而需藉由其它屏幕显示开机或选单面,这一类产品的画面设计的意匠申请案中除了要有一组物品的六面视图之外,还须揭露 只有画面设计之画面图,画面图中只能揭露所请之画面不得揭露显现画面之显示屏幕之形状或轮廓线条, 画面图中不得以实线或虚线的形式揭露显示画面之显示屏幕,否则,会被认为揭露两个物品,例如: DVD 播放器与显示屏幕(如图19 所示),不符合一物品之设计一申请案之原则,而不准予意匠登录 。

图17 DVD 播放器选单画 面意匠申请案之图面案例(整体意匠)
 
图18 播放器选单画 面意匠申请案之图面案例(部分意匠)
 
图19 DVD 播放器与显示屏幕两种物品(不适当之揭露图面)

意匠说明
日本之「意匠说明」类似于我国新式样专利申请之「图面说明」,其中可记载图面省略之事由,以及部分意匠之请求登录事项之说明,例如:「正面图面中实线的部分是申请意匠登录之部分,虚线的部分则非申请意匠登录之部分」。

意匠所属物品之说明
日本之「意匠所属物品之说明」类似于我国新式样专利申请之「物品用途」字段,系用来说明该意匠物品之用途或主功能与附属功能等,在画面设计之意匠申请案中,可记载可使物品发挥功能之画面设计之操作说明事项,例如:「本物品是家庭用瓦斯热水器之遥控器,本物品是作为控制洗澡用水、厨房用水等的遥控器使用,正面图所表示控制画面是关于表示各种能源消费使用之前的操作画面,各个框格表示各种不同的操作按钮,按下各种不同能源消费的操作按钮,则各个不同能源消费表示的画面都会变化成不同的画面」。

三、实务上的申请样态

日本特许厅在 2006 年的意匠修法,虽已扩大信息家电操作画面的设计保护,但并未开放计算机图像或是网页、计算机选单画面,因此,日本画面设计的申请案大多为信息、电子产品或家电产品的开机画面或操作画面,画面设计意匠的保护范围并不宽广。

图20 意匠登录 D1238630 号(外汇用显示器)
 
图21 意匠登录 D 1309589 号(电视接收器)
 
图22 意匠登录 D 1349469 号(数字音响)

图23 意匠登录 D1260509 号
无线电话机
  意匠登录 D1260511 号
无线电话机
 

注釋:

  1. 2004年2月16日公佈之「意匠登録出願の願書及び図面の記載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 今まで掲載していた「液晶表示等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部分意匠対応版)」については、当ページ第10章 液晶表示等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部分意匠編)に記載内容全て含まれるので、削除しました。
  2. IIP Bulletin 2002, Chapter 2 Study on Protection of Image Designs Indicated on the Display Screen, For example, in the case of an article that has a variety of display functions, e.g. a mobile phone, at least the summary page (initial menu page) that integrates individual functional pages may satisfy the requirement of indispensability, but whether other pages following the summary page are “indispensable” is not clear.
  3. 參照日本意匠審查基準第7部第4章「意匠法第2條第2項關於畫面設計的規定」。
  4. 引用日本特許聽「畫面設計之意匠申請書與图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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